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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1-06 06:01:52

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ETF

场内基金简称 300指增(扩位证券简称:300ETF增强)

基金主代码 5610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1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月11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月11日

注: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为2500000

份,请投资人留意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

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3 申购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则

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

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

的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组

合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组

合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1月1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

202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