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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1-19 07:07:00

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22年8月10日证监许可【2022】1759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

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

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代理投票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

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

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

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等。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标

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

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股

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

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

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期

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部分。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第一部分 绪 言 .................................................................................................................................. 6

第二部分 释 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3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9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5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盛享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份

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

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41、《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

27-33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

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7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

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

事证券业务。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

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

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

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

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

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

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

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

商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中

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

2007年至2022年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

部门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

年8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

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

至1994年4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

至1998年8月,任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

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

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

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

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LEEDS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

究院教授。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

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

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AMRO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

赛格集团市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1996年至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

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

于中银国际证券,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执委会委员。2017年起至今任职

富安达基金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

月-1993年5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任技术员;1993年5月-1994

年10月在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任助理工程师;1994年10

月-1997年6月在哈尔滨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1997年6月

-1999年1月在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1999年1月

-2000年6月在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任高级业务经理;2000年6月-2000

年11月在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任项目管理;2000年11月-2004年8

月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任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8月-2006年12月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任副主任;2007年1

月-2007年9月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副主任;2007年9月-2010

年5月在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任执行总经理;2010年5

月-2021年8月16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

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

9月任职于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

至2010年5月任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

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

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

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

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

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

格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

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

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

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

行工作;2000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丹:美国德克萨斯A&M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4年。2008年

至2012年任景顺长城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2012年至2014年任华夏基金机构

债券投资部研究员。2014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

总部信用策略及宏观利率研究员、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秀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2018年3月12日起

任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

2020年7月1日起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一带一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内需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

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国家安全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11月6日起任大成科技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大成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2月1日起任大成企业能力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优选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成长进取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2月22日起任大成恒享春晓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4月19日起任大成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8月4日任大成恒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7月29日起任大成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投资严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4月15日起任大成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4月21日起任大成聚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能源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致远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气精选六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心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

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5月8日起任大成景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5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任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荣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基金经理。2017年5月31日至2020年10月20

日任大成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日至

2018年11月19日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2日至2018年12月8日任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5日任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理。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任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任大成景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任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7

月20日任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

起任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31日至

2020年5月23日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2

月27日至2021年4月13日任大成景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4日任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4日任大成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4月26日起任大成景瑞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8月21日至2021年5月18日任大成景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26日任大成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9月23日起任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前为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1月16日起任大成卓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1月18日起任大成丰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2日

起任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11

日起任大成民享安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国籍:中国

徐雄晖: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4年。2008年7月至2015

年5月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股

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18年6月至2021年4月任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21年4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

经理。2021年6月16日起任大成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7月14日起任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前为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

17日起任大成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

籍:中国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1)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6名。名单如下:

王立,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丹,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1名,其他委员8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徐彦,基金经理,董事总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

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创,基金经

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

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魏庆国,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家乐,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

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

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

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

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

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4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

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

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02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

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

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吴嘉欣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2年8月10日证监许可【2022】175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期)为一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

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认购期间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一、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同时

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普通客户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0.08%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0.06%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0.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设某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1.00 =99,256.3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可得到99,256.35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100,0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该笔认购产生

的利息,则可得到100,050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期)为一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

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

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到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

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申购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1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0.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0.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一年的锁定期限,一年后方可赎回,

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70 = 97,354.8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可得到97,354.87份A类基金

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2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超过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超过1年,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超过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超过1年,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

8、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7、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

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组合波动率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搭建长

期稳定的配置中枢,坚持持仓的分散与组合内部风险的对冲,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

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但不参与融资

买入股票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计入权益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权

益类、固定收益类等不同类别资产进行大类配置;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单个投资品

种“自下而上”的精选上。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类

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以期

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

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

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

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

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

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

上述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具体指债项信用评级;针对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金融债以及无债项评级的品种

而言,具体指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

信用评级。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

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任一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

用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10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

因信用评级变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信

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本基金主要关注信用

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

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通过对经济周期前瞻性的判断,把握利差的变动会

带来投资机会。同时,本基金将积极关注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带

来的利差机会,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

益。本基金还将研究各期限信用债利差的历史水平、和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

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掘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可能收窄的债券。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公司内部债券信

用评级系统进行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信用债方可进行投资,

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

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投资。(3)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

略:

①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②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③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

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4)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

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①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②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③价值低估的品种;

④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三)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随着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变革与发展,行业和公司所处的环境和竞争格局

也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改变。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加速升级、信息化水平不

断提升、企业效能增加、品牌逐步建立,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共同为经济赋能,

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动力引擎,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

在此背景下,本基金拟通过深入分析经济发展方向和企业基本面,致力于挖

掘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行业中的投资机会,将企业长期价值中枢作

为个股选择的依据,结合个股的估值水平,有规划地持有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国

家战略发展方向、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与护城河、高性价比的个股。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产业运行周期

和行业成长空间,把握宏观经济的变化趋势和产业基本面的发展脉络,挖掘具备

长期投资价值的核心产业,重点关注并配置处于生命周期快速增长阶段、未来成

长空间广阔、得益于科技发展及技术进步的优质行业。

在个股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判个股基

本面,前瞻性聚焦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成长驱动力,结合个股的估值水平,自下而

上精选优质行业中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广阔成长空间、盈利高确定性及深厚护城

河优势的优质企业。本基金所指的优质企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符合中国经济

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行业当中具备优势的企业,另一类是相关行业当中具备发展

成为行业领先企业潜力的高成长公司。具备优势的企业一般指上市公司在所属行

业当中具备商业模式、技术形态、市场广度、资源禀赋、品牌影响力、企业管理

水平甚至政策支持等方面至少一种优势,企业往往能够凭借相关优势获得一定的

市场占有率或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具备较高的风险抵抗能力和较强的盈利能力。

(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行业成长空间

公司在行业中拥有龙头地位和牢固的壁垒,具备突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且

能将所掌握的技术不断转化为优质的新产品或新服务,提升企业效能,为企业增

长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2)商业模式优势

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独特的商业模式将支

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及赢利

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

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3)企业管理能力

主要考量企业发展战略是否明确,组织架构是否明晰,资源配置是否高效,

管理团队是否具备新思想、新思维、接受现代新事物的心态,是否可以在技术的

应用创新上领先,是否具备商业模式的创新等。

4)成本优势

成本优势主要指公司具有较强议价能力、规模效益等优势,能以更低的价格

参与市场竞争,使客户可以以较少的支出获得更多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司的市

场占有率。

5)市场优势

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

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2)定量分析

1)选择具备盈利能力强、高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主要

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挑选盈利能力出色、上下游产业

链条上议价能力强的优质上市企业;同时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ROC、企业加权

平均资本成本(WACC)、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

价值的上市公司;

2)财务分析。企业过往的成长性和盈利状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

来的增长潜力,本基金首先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经营现金流增长率和净利

润增长率等定量指标,初步筛选出增长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并配合盈利能力、

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地位,甄别其

真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健的上市公司;

3) 估值水平合理。选择高性价比的上市公司,比较动态市盈率、市净率

(P/B)、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

一系列估值指标,基于公司基本面分析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虑行

业前景、下游需求、市场地位和财务结构等方面因素,选择目前估值水平相对合

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

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

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

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Vega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

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购、

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五)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赎回、大量分红等。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

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

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九)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只投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ETF基金、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

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

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主动管理影响

较小的基金和主动管理影响较大的基金两种类型:

主动管理影响较小的基金(如股票ETF基金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

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影响较大的基金(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

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

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

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定性研究主要指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

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定量研究主要包括:

业绩分析:主要包括相对收益、绝对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等关注方向;

归因分析: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能力、选股能力等;

持仓分析:在行业配置层面,主要观察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行业轮换

度等指标;在重仓股层面,主要关注重仓股的市盈率、市净率、PEG、流动性水

平等指标。通过动态跟踪基金整体持仓的变化,评估基金风格的稳定性;

容量分析:通过分析基金风格和基金管理人的既往历史业绩,分析基金比较

适合的资金容量; 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考察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VaR

等指标;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依此进行基金投资,从

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十)控制组合波动率策略

本基金将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充分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叠加主动择时策略

(基于基本面的风险收益比分析、变化的相关性、波动性)力争控制组合波动。

其中,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资产长期风险收益特征,搭建长期稳定

的配置中枢并在投资过程中始终坚持。

固定收益资产投资部分,本基金将以提供稳健的基础收益和安全垫为主要目

标,主要投资于中高评级、中短久期的利率债和信用债。当市场出现明显机会时,

本基金也将积极运用久期策略来提高收益。收益增强方面,本基金将灵活运用打

新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力争在不明显增加组合风险及波动率的情况下,为组

合创造多元化收益。

权益资产投资部分,本基金以坚持价值投资和均衡配置为导向,根据宏观经

济环境选择不同的行业配置策略,综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权衡考量,结合个

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最终做出买入/卖出/持有的决策。本基金致力于发掘估

值较低的股票加入股票备选池,在估值较合理时买入,择机替换持仓组合中已经

被高估的股票,尽可能减少因个股估值波动而对组合整体波动率控制带来的影

响,保持组合整体估值的动态平衡。权益型基金选择上,本基金将在定性和定量

分析的基础上,对可投资标的进行持续跟踪评估,优选长期超额收益稳定、行业

和个股配置均衡、基金经理投资风格不漂移、回撤控制能力较强的基金产品进行

适当配置,发挥分散投资的优势,力求进一步降低组合波动率。考虑到绝对收益

目标,本基金将坚持持股的分散与组合内部风险的对冲,以保持组合的稳健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股票

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计入权益资产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

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

于本公司管理的股票ETF基金、股票型基金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不得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16)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10%-3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4)、(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2)、(6)、(13)、(14)、(15)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

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

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

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恒生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如果未

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

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本基金允许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需根据已披露的份额净值信息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按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

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

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

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2、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

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

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基金的情况。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1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

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

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

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

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及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投资

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暂停或延期办理、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晚于预期,赎回成

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二、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一、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

程序。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

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程序。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

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

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

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4、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

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其他版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

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

风险更大,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

块,整体版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版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版块

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版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

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本基金投资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因科创板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公

司,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仓股票股价存在

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

5、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

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

基金业绩表现。

6、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

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

式基金高。

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

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

内无法流通。

8、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

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

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

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

九、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十、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

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

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4)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

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

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

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

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

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

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

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

特殊交易风险。

十一、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十二、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期货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被投资的

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3)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

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

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

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

27-33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

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但不参与融资

买入股票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

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计入权益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30%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股票型

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计入权益资产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

于本公司管理的股票ETF基金、股票型基金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

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不得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16)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10%-3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4)、(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2)、(6)、(13)、(14)、(15)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

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

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或有)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

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完成委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十一)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本基金允许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需根据已披露的份额净值信息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9)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

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初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

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

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

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

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

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

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

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

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

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

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

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

以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

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

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

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