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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3-03-10 06:05:06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7

3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3 日证监许可[2022]2655 号文注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除可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

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

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本基金是一只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主要适合风险偏

好水平为平衡的投资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4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度限

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

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日设

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申购存在三年的最短持有期,

因而对于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

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

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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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以及《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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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宁和

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8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发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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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其中红

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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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6、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指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

37、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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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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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8、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69、 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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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0、 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

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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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15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1 名董事长,3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

教师,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会主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现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

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

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

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理和职工代表监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

调解中心调解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

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烟台京

16

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

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京玺庄园(烟

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

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

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

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

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

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新闻社记者,经济观察

报主任、主编,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总编辑,北京万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

总经理、执行出品人、执行总编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2015

年 3 月起任北京财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尚品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顾问,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管理部估值核算岗、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室负责人、运营管理部交易管理负责人、

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代理),现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

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

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

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

江苏证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

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

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凤春先生,中国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

士后。2007 年 8 月加入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金融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

师,2009 年 4 月加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发展部首席宏观分

析师,2011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投委会委员兼秘书长等职。2021 年 12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经济学家、宏观策略配置部总监,

兼任 MOMFOF 投研总部总监、FOF 投资二部总监,现拟任基金经理。

张荣先生,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硕士。2004 年 6 月加入深圳银监局,任银行

监管员,2010 年 4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金融行业

研究主管、投资主办等职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高级研究员、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05 月 16 日),创金合信沪港深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18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8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创金合信鑫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8 年 04 月 10

日),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08 月 14 日),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 0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创金合

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 10 日

至 2019 年 02 月 25 日),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6 月 11 日至 2019 年 08 月 16 日),创金合信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0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3 月 09 日至

2022 年 04 月 12 日),创金合信添福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01 日),现任创金

合信景气行业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22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佳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2 年 08 月 30 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

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风格策略投

资部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宏观策略配置部总

监、MOMFOF 投研总部总监、FOF 投资二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9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

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对被投资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可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22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2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公司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

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

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24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

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

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

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

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

为董事会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

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

25

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

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应对

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

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

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

理公司等法律事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

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

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

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

理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

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

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26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

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

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

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0359.079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3 人,所有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

28

截至 2022 年 12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113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规模 1731.11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29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

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

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0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

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32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李崇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3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3 日证监许可[2022]

2655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

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对象

3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

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到原认购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5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

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 万 0.60% 0.06%

100 万≤M<200 万 0.40% 0.04%

200 万≤M<500 万 0.20% 0.02%

500 万≤M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36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

定的慈善组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前

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

为:

37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认购总份额=99,403.58+50.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

为0.6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

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39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每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三年后对

应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

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

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41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42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

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

43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 万 0.80% 0.08%

100 万≤M<200 万 0.50% 0.05%

200 万≤M<500 万 0.30% 0.03%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

定的慈善组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

44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45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3年最短持有期后决定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320=11,32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3 年最短持有期后赎回,对应的赎

回费用为 0 元,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1,320.00 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

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6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 T+4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47

牌。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48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49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50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51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5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进行投资,通过基金优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实现养老目标基金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含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

置比例为 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

53

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

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作为一只服务于投资者养老需求的基金,本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的目标风险策

略基金,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以获取养老

资金的长期稳健增值。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本基金精选各资产类别中代表性强的子

类别为组合构建基础,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调整的方式协调各资产

类别之间的风险,设定即时调整的权益、固定收益、商品配置偏离和最终成仓比

例,以统一组合整体风险目标。

(1)大类资产配置

产品确定目标风险的策略核心是通过固定基准锚,围绕基准锚进行上下适度

比例的再平衡。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和非权益类资产的中枢配置比例,再进一步结合市场短期环境对不同资

产实行中短期的超低配,最后通过基金优选体系对不同资产匹配最优的基金品种

并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确定不同的基金配置比例。

定性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

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

经济发展状况、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

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CPI、PPI、投资、消费、进出口、货币流动性状况、

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结合创金合信大类资产资产配置框架,评估宏观经济变

量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影响,识别经济周期的重要转

折点,从而及时转换资产,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2)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

54

动趋势,评估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

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

3)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

供求变化趋势等。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资

产配置方案。

(2)战术资产配置调整

在确定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基准配置比例 5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

短期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

优化管理短期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其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依据基准上浮不超

过 5%、下浮不超过 10%。

产品在目标风险的固定基准锚的基础上,进行战术配置策略的核心变量是利

率(流动性)、盈利和风险偏好,当市场利率下行,企业盈利上升,风险偏好上

升时,同时结合权益市场的估值水平对权益类资产进行超配,配置上限为 55%;

反之,则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下浮,配置下限为 40%。

战术配置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轮动策略和风格轮动策略。

1)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

以对积极型行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的行业权重进行调

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比。在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考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相关行业 ETF

及行业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2)风格轮动策略

基金从选股风格上来看可分为成长型、价值型和均衡型,从市值风格上来看

可分为大盘、中盘和小盘。本基金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不同风格的基金品种进

行研究和跟踪分析,形成风格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不同风格

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对组合的风格暴露程度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

险收益比。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收益率、风险调整后收益、波动率、回

撤管理、信息比、夏普比、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风格明

晰且稳定的基金进行投资。

55

2、基金优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公司及基金做出综合

性评价。对基金公司的评价主要考虑平均业绩、管理基金的总规模及增速、投研

团队配置与离职率、风控制度与落实情况、公司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维度;对基金

的评价主要考虑历史业绩、风险指标、收益稳定性等,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价体

系,具体如下:

(1)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综合考虑债券型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杠杆率、运作周期等因素,结合基

金经理的过往业绩表现优选基金,力求投资组合在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平为

目标,综合考虑货币基金的规模、收益水平、流动性、快速赎回机制等因素。

(2)股票型、混合型、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普通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通常采用大类资产配置及主动选股策略,为主

动型基金;普通指数型基金、增强指数型基金、ETF 等以被动跟踪指数策略为主,

为被动型基金。

主动型基金筛选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能够持续获

取稳定收益、风格稳定的标的进行配置。定量分析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

绩表现、择时和择股能力、仓位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

重仓证券等指标;定性分析则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等

因素,以及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控水平、激励机制等。

被动型基金筛选则主要考虑基金的指数风格特征、偏离程度、流动性、费率

水平等指标,选择适合的标的进行配置。

(3)商品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商品进行配置。

在子基金的选择上,重点配置跟踪误差较小、流动性较好的产品,并合理控制投

资比例及组合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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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构建运营状况健康、

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股票投资组合。定性分析包括深入了解上市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团队、经营主业、所属细分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政策的变化

趋势、核心商业模式,及该商业模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

前景等;定量分析包括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负债水平、营运能力等维

度,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估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

现率(P/CF)、市销率(P/S)、股息率(D/P)、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V/EBIT)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资产重置价格、现金流贴现模型(DCF)、股

息率贴现模型(DDM)等绝对估值指标,精选基本面良好、未来盈利空间和发展

潜力大的股票。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结合公司基本面、相关行业发

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在个

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

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

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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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

内嵌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也可根据新

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7、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

战略配置比例为 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0%。本基金投资的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10%;

(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

58

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运作合规,

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1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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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17)、(22)、(2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60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5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45%+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反映了境内人民币债

61

券市场价格的整体走势;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覆盖

了沪深市场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

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

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

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

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除可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62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6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65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

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基金,不含 ETF 联接基金),

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

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

收盘价进行估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

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

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66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67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7、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余

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

日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69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70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在 T+3 日内予以公布。

71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进行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7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

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

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

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76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79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80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 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82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83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香港市场股票的信息披露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报告中的财务部分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

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

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87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

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8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

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10 个工

90

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被投

资基金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

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

可能避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91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

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92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2、基金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

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

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

的绩效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

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

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

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

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

念,重视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

93

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3、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运用本基金财

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

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

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

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的管理费、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

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

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

为晚。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94

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

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

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

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

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 A 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

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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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

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

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

长等特点,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

可能给因重大技术、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

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

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

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8、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

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前存在无法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申购存在三年的最短持有期,

96

因而对于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

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9、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存在着基

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

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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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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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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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100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

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对被投资的公司

101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可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2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103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104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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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06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107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108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109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110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

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113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14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115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0359.079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117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含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

置比例为 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

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

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18

2.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

战略配置比例为 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0%。本基金投资的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10%;

(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1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119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120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17)、(22)、(2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21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

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122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

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

何账户”“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须保管在托管行,预留印鉴必须包含一枚

托管人的监管人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单后,基金托管人保管存

单正本。存款银行承诺对交接给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

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

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

款行。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

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

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3.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123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正本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存款证

实书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基金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正本或其他存

款证明正本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正

本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124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正本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管理人

不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可视为银行间全市场交易对手均可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125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126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127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人名章各一枚。

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基金托管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8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129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余额数

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130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

门报告。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131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

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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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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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 IVR 自动语音、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

务。查询信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IVR 自动语音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

询服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

记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

等途径咨询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

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

客户投诉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

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对账单、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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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

与投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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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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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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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