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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3月更新)

2023-03-14 06:08:04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 3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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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3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58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中 A 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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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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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9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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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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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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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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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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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0、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4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

日)1 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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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为准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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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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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

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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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立功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

划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

五矿驻深企业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

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

营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业务董事,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中广核财

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投资业务总监。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

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

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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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

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

系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

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

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陈明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

州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

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

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

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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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

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

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琬舒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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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 02 日至今,任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 02 日至今,任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 02 日至今,任安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04 月 02 日至 2022 年 09 月 29 日,任安信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1 年 04 月 02 日至今,任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22 年 01 月 18 日至今,任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

09 日至今,任安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09 月 09 日,任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1 月 26 日,任安信目标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4 月 25 日,任安信尊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0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4 月 01 日,任安信中

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02 月 07

日,任安信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4 月 01 日至今,任安信稳

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01 月 17 日,任安

信稳健聚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

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08 月 10 日至今,任安信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09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9 月 29 日,任安信民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01 月 08 日,任安信平衡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1 月 21 日至今,任安信丰穗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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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9 月 30 日至今,任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李勇先生 2013 年 11 月 08 日至 2016 年 03 月 13 日

张翼飞先生 2016 年 03 月 14 日至 2021 年 02 月 07 日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主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

部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

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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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

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

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员,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价值投资部副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

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

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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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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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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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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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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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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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

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78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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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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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代销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n/

(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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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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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cczq

(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021-68639618

网站:www.tebon.com.cn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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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第 29 页 共 144 页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1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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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共 144 页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站:www.hxzq.cn

(2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站:www.jzsec.com

(2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站:www.kysec.cn

(2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站:www.lczq.com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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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共 144 页

(2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站:www.csco.com.cn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户服务电话:95573/(0351)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2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www.tfzq.com

(30)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2 号楼 901-910 室

法定代表人: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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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共 144 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0-999

网站:www.zdqh.com

(3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3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站:www.wlzq.cn

(3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95582.com

(3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0574-87082030

网站:www.yongxingsec.com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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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共 144 页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www.ciccwm.com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3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3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40)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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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共 144 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4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站:www.gzs.com.cn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46)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站:www.cnpsec.com.cn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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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站: www.duxiaoman.com

(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licai.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长安中心 26 号院 2 号楼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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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共 144 页

(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1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1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9999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1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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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共 144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1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站:https://www.hgccpb.com

(1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s://homeway.com.cn

(1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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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共 144 页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站:www.jdt.com.cn

(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2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2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蚂蚁 A 空间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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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共 144 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25)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2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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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共 144 页

(3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3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站:www.pytz.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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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共 144 页

网站:www.1234567.com.cn

(3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http://windmoney.com.cn

(3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com

(3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D 栋 3 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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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共 144 页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jjmmw.com

(4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43)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法人:唐楚才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4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站:https://www.taixincf.com

(4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4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4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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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共 144 页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5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电话:010-56856293

网址:www.yixinfund.com

(5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52)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 C4 栋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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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共 144 页

(5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qieman.com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http://www.ijijin.com.cn

(5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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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邓雯

联系人:吴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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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3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58 号文注

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

交替循环的方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3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 止 , 有 效 份 额 为

251,530,884.25 份基金份额,利息转接的基金份额为 87,530.67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

251,618,414.9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8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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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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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

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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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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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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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

购费;

(2)A 类份额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3)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7%

100 万≤M <500 万 0.05%

500 万≤M <1000 万 0.03%

1000 万≤M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8)

养老目标基金;9)职业年金计划;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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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70%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笔

3、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对在同一开放

期申购后又赎回的持有期少于 7 天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收取 1.50%的赎回费,对在同一

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的持有期大于 7 天(含)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收取 0.5%的赎回费。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基金

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在

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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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3:假定 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

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7%,该投资人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7%)=397,219.46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219.46=2,780.54 元

申购份额=397,219.46/1.056=376,154.79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376,154.7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0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0-4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1.052 =380,228.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

值为 1.052 元,可得到 380,228.14 份 C 类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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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 10,000 份 A 类份额,持有 1 年,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例 6: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申购 10,000 份 C 类份额 5 天后

赎回该 10,000 份 C 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60=12,600.00 元

赎回费用=12,600.00×1.50%=189.00 元

净赎回金额=12,600.00-189.00=12,411.0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在第一个开放期内申购 10,000 份 C 类份额 5 天

后赎回该 10,000 份 C 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11.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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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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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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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办理,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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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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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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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投资策略,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首

发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等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各类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用债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3 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 3 个

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在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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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期内,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

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

曲线斜度变化趋势,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原则上,如果预期利率水平将会上升,则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水平将

会下降,则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2、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货币政策研究、利率研究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

本面研究,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预期收益及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分析结果,在符合

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和久期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并调整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券种在投资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3、信用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用债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个券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依据该券的内外评级结果。信用评级包

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

融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债券。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债券的主体信用评级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

争实力、管理水平、投资计划、股东实力、财务报表等。本基金采取内外部评级结合的方

法,参考外部评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信用债券建立研究库。根据内部评级办法,运用定性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建立信用债券的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方面,本基金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

务指标对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分,对发行人股东类型、

主承销商、担保人属性、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

此外,本基金对债券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公司公告、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动态更

新和持续跟踪,并分析上述因素对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

素,密切关注可能调整信用评级的债券。同时,建立相应预警指标,对信用债券投资库进

行动态调整和维护。在投资操作中,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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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行

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

分论证。在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

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对普通的和创新性的资

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基础

资产的类型、发行条款、提前偿还率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

量分析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为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以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

执行情况。

2、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

资总监主要职责是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资部门和研

究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

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流程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战略与投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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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经济研究员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跟踪国内外财政、金融、货币政策和

流动性变化,为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

金提供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及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等。

(3)固定收益部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基金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

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

评估,并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用债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3 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 3 个月不受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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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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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至首个开放期前,上述“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指基金合同

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每个开放

期首日至下个开放期前,“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指开放期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 年,因此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为与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挂

钩符合本基金的运作特征。此外,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反映本基金追求绝对回报的产品定

位,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易为广大投资者所理解。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

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要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水平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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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3,007,255.16 97.37

其中:债券 93,007,255.16 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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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97,329.82 2.30

8 其他资产 311,568.71 0.33

9 合计 95,516,153.6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692,309.58 81.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7,435.10 0.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257,510.48 37.63

8 同业存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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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 -

10 合计 93,007,255.16 119.6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75905 21 中金 G3 70,000 7,205,062.79 9.27

2 110059 浦发转债 68,160 7,151,972.78 9.20

3 149775 22 国信 01 70,000 7,145,740.00 9.19

4 185364 22 华泰 G1 70,000 7,111,505.59 9.15

5 163927 20 东债 01 70,000 7,110,993.15 9.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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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21 中金 G3(代码:175905 SH)、浦发转债(代

码:110059 SH)、22 国信 01(代码:149775 SZ)、22 华泰 G1(代码:185364 SH)、20

东债 01(代码:163927 SH)、21 国君 12(代码:188736 SH)、21 中证 21(代码:

185110 SH)、22 招证 G3(代码:137653 SH)、22 银河 G4(代码:137768 SH)外其他证

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警示。

2022 年 6 月 10 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违规经营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示。

2022 年 8 月 11 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警示。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通知整改。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罚款。

2022 年 8 月 17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罚款。

2022 年 9 月 2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通知整改。

2022 年 10 月 24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诫勉谈话、通知整改。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诫勉谈话。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22 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反洗钱法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

心支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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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通知整改。

2022 年 12 月 9 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诫勉谈话。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2 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

2022 年 9 月 1 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产品不合格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警示。

2022 年 9 月 2 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警告、罚款、通知整改。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警示。

2022 年 11 月 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通知整改。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0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通知整改。

2022 年 10 月 24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通知整改。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11 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未依法履行职责、涉

嫌违反法律法规多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示、立案调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通知整改。

2022 年 6 月-9 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多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警

示。

2022 年 4 月-8 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多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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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通知整改、警示。

2022 年 8 月 24 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产品不合格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警示。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证券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证券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09.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8,759.4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1,568.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7,151,972.78 9.20

2 128129 青农转债 6,007,595.81 7.73

3 113037 紫银转债 4,604,270.47 5.92

4 113044 大秦转债 3,086,743.70 3.97

5 113042 上银转债 3,023,940.03 3.89

6 113052 兴业转债 2,787,677.82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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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3021 中信转债 1,499,969.80 1.93

8 113609 永安转债 215,742.44 0.28

9 113569 科达转债 167,496.90 0.22

10 128116 瑞达转债 100,927.92 0.13

11 113584 家悦转债 93,343.45 0.12

12 127024 盈峰转债 61,885.54 0.08

13 123128 首华转债 53,998.30 0.07

14 123126 瑞丰转债 46,848.08 0.06

15 128125 华阳转债 38,827.70 0.05

16 113604 多伦转债 31,321.60 0.04

17 113628 晨丰转债 26,665.25 0.03

18 113593 沪工转债 23,046.23 0.03

19 128074 游族转债 19,619.78 0.03

20 123039 开润转债 19,363.62 0.02

21 113610 灵康转债 11,817.07 0.02

22 127041 弘亚转债 11,605.48 0.01

23 113566 翔港转债 8,189.12 0.01

24 110064 建工转债 7,613.38 0.01

25 113056 重银转债 971.34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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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1 月 0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安信永利信用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11.8-2013.12.31 0.90% 0.09% 0.67% 0.01% 0.23% 0.08%

2014.1.1-2014.12.31 13.20% 0.15% 4.43% 0.01% 8.77% 0.14%

2015.1.1-2015.12.31 13.78% 0.26% 3.02% 0.01% 10.76% 0.25%

2016.1.1-2016.12.31 1.91% 0.11% 2.26% 0.01% -0.35% 0.10%

2017.1.1-2017.12.31 3.00% 0.09% 2.25% 0.01% 0.75% 0.08%

2018.1.1-2018.12.31 7.01% 0.08% 2.25% 0.01% 4.76% 0.07%

2019.1.1-2019.12.31 7.80% 0.09% 2.26% 0.01% 5.54% 0.08%

2020.1.1-2020.12.31 2.36% 0.11% 2.26% 0.01% 0.10% 0.10%

2021.1.1-2021.12.31 10.69% 0.11% 2.25% 0.01% 8.44%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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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22.12.31 2.40% 0.09% 2.25% 0.01% 0.15% 0.08%

2013.11.8(基金合同生

效日)-2022.12.31

82.61% 0.13% 24.06% 0.01% 58.55% 0.12%

2、安信永利信用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11.8-2013.12.31 0.90% 0.10% 0.67% 0.01% 0.23% 0.09%

2014.1.1-2014.12.31 12.70% 0.15% 4.43% 0.01% 8.27% 0.14%

2015.1.1-2015.12.31 13.37% 0.27% 3.02% 0.01% 10.35% 0.26%

2016.1.1-2016.12.31 1.45% 0.12% 2.26% 0.01% -0.81% 0.11%

2017.1.1-2017.12.31 2.57% 0.09% 2.25% 0.01% 0.32% 0.08%

2018.1.1-2018.12.31 6.55% 0.07% 2.25% 0.01% 4.30% 0.06%

2019.1.1-2019.12.31 7.36% 0.08% 2.26% 0.01% 5.10% 0.07%

2020.1.1-2020.12.31 2.02% 0.11% 2.26% 0.01% -0.24% 0.10%

2021.1.1-2021.12.31 10.27% 0.11% 2.25% 0.01% 8.02% 0.10%

2022.1.1-2022.12.31 2.03% 0.09% 2.25% 0.01% -0.22%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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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8(基金合同生

效日)-2022.12.31

76.16% 0.13% 24.06% 0.01% 52.10%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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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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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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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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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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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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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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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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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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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从 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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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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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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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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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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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在指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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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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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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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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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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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聘请会计师事务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确定申购、赎回政

策,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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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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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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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组合投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的理财工具,但投资基金并不类

同于投资银行储蓄和政府债券等无风险金融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各类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也包括管理风险、操

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此外开放式基金还面临巨额赎回风险。

基金根据投资类型一般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等类型。不同类型的基金具有不同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通常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与风险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

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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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

重要的功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

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

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

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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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

足,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的能力;二是本基金在开放日,由于投资人的大量赎回或开放

期投资人的大量连续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卖出证券,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

(1)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在每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为 5-15 个工作日,开放基金份额申

购与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2)当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

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可以延缓支付(不

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投资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

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因此信用违约风险是本基金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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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在投资信用类债券时,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项本身发生违约或违约倾向,可能

会导致本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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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

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

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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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办理,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机制;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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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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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

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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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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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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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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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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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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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2 月 16 日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3 月 31 日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4 月 8 日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公司旗下 FOF 资产管

理计划通过直销柜台办理旗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免收相关费用的公告

2022 年 4 月 15 日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9 只基金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4 月 21 日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9 只基金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7 月 20 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

子假冒本公司、本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8 月 11 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9 只基金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8 月 30 日

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休假期间由他

人代为履职的公告

2022 年 10 月 1 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10 月 25 日

11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变

更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13 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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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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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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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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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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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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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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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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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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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债券型基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

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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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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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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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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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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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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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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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

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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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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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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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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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首

发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等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各类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用债资产占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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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3 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 3 个

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用债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3 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 3 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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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1、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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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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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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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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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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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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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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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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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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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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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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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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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