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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3-29 06:11:5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

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永赢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2年10月1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2477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大量赎回或证券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

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

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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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

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

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

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

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

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

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

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

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本

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用

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0 天,相应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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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

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

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

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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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8

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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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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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

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2、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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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

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自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满 30 日(含)为最短持

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

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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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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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

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是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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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

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

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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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文件批准,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6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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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朱菲菲女士,董事,硕士。曾任恒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个人理财

主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部副经理、公司业务部经理、明州支行

副行长、湖东支行行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

行(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

投资银行部主管。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

务经理、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资金部副总裁、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

理;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北亚区首

席风险官、候补行政总裁。现任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风险官,

华侨源深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

无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现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

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副教授、院长

助理、系主任。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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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银行

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

营部总监兼客户服务部总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0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硕士。1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

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

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6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凌云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

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厉大业先生,博士。15 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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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杨凡颖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社保投资助理,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策略分析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

总监。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21-06-01 2022-06-14

2 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6-01

3 永赢鑫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9-08 2022-10-10

4

永赢安盈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2021-12-23

5 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12-27

6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12-27

7 永赢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12-30

8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1-07

9

永赢湖北国有企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09-07

10 永赢合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12-29

11 永赢昭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01-10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

生、固定收益部投资部总监吴玮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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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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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的投

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

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

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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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

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

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

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

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

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

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

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

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

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

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

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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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

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

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

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

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

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

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

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

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

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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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

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

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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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97,071.1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17%,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 14.3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

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

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5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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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

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

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

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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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

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

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

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

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

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8 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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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

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12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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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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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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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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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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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负责人:刘蓉蓉

电话:(021)5878 5888

传真:(021)5878 6866

联系人:邓炜

经办律师:邓炜、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费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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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477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自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满 30 日(含)为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

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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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准,请投资者就

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不

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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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40%

M≥50 万元 按笔收取,1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4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的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10)/1.00=9,970.1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10元,则可得到9,970.16份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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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用为1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认购份额=(5,499,900+550)/1.00=5,500,4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 500, 4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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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

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

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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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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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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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含)起才能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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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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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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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

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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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

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0%

M≥50 万元 按笔收取,100 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满 30 天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

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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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429.3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

用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申购份额=5,499,900/1.0500=5,238,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8,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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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不收取赎回费,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可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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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

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

形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

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限额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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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可办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外,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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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发生暂停赎回等情形导致相应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到期后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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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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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

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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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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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或行权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

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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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险并实

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经

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

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

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

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

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

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

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

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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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

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

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

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

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

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

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6)信用策略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主动承

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

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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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

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

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

其中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不超过 50%,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

占信用债资产比例不低于 50%。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

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

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主要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

可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综合认定。所指信用债资产包括金融

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7)个券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

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

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

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

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

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

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

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

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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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

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等指标进行分析,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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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

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

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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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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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1 年以下)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样本债券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和不同发行主

体(政府、企业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在综

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理念,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因此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

(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此业绩比较基准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指数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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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

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

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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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

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投资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投

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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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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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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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

价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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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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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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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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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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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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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

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一致;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

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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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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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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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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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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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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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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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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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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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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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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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

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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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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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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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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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

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

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

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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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

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

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

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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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

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

值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

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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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

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

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

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

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

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

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

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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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

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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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

影响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④ 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

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 实施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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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3、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

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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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

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

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

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

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

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

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6、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7、本基金设置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0 天,相应基

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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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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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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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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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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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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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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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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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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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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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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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

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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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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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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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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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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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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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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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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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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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提

交仲裁时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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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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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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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或行权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

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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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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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

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

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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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7.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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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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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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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

款,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

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

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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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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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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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

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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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永赢月月享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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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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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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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

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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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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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

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400-805-8888),该系统提供全天候

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法

定节假日除外)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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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

交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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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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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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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永赢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永赢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