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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4-13 06:10:24

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5号文

核准日期:[2005年9月7日 ]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基金可以参加科创板股票的投资。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

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7.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8.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9.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知晓

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

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

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

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

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

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

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

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10. 本招募说明书因基金管理人股权变更及名称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变更等事宜更新了相关

章节;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4月18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

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

二零二三年四月

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5

八、基金的投资 ............................................................................................................................. 42

九、基金的业绩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侧袋机制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1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阿尔法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摩根

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7.定期定额业务:指投资者按照与基金销售机构预先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申购本

基金的业务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9.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62.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

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

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2023年4月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拟任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

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

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

成员。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

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投资

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

区负责人。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师

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

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

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

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

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 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资产

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

区负责人。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

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

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博先生曾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10年11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专家、基金经理,现任国内权益投资

部价值成长组组长兼资深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吕俊先生,任职时间为2005年10月11日至2006年4月18

日;历任基金经理孙延群先生,任职时间为2005年11月15日至2009年7月6日;基金经

理周晓文女士,任职时间为2007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17日;基金经理许运凯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11月18日;基金经理吴鹏先生,任职时间为2010

年7月16日至2012年9月6日;基金经理王孝德先生,任职时间为2009年4月28日至

2012年12月7日;基金经理欧宝林先生,任职时间为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基金

经理征茂平先生,任职时间为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2月16日;基金经理蔡晟先生,

任职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9月25日。

6.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朱晓龙,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李博,价值成长组组长

兼资深基金经理;郭晨,成长组组长兼资深基金经理;倪权生,均衡组组长兼资深基金经理;

李德辉,资深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

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

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

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

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

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

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事后管

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

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

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

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

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

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

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

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

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

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四)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

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

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

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续

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

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

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

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

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或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3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4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14

网址:www.cgws.com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站:www.yongxingsec.com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5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咨询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5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峰

电话:010- 85097302

联系人: 闫欢

客服热线: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电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5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60)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6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

网站:www.ctsec.com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cn

(6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6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6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7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7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73)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74)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www.txfund.com

(7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7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7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8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82)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8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站:www.yibaijin.com

(8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85)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8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88)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5号文件批准,自2005年9月14日至9月

29日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767,319,308.5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

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00,779.58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53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767,319,308.57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00,779.58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767,620,088.1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10月11日生效。基金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自2015年7月21日起,本基金基金名

称中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日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当日下午三时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它时间之

前提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份,如

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区间(M) 申购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 1.5%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 1.0%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 1000元/笔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七日 1.5%

大于等于七日小于一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

大于等于三年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七日 1.5%

大于等于七日小于三十日 0.5%

大于等于三十日 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

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

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部归基金财产。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

金投资者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和转换费率。

11. 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从业人员申

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

充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业务规则、具体

费率及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哑铃式投资技术(Barbell Approach),同步以“成长”与“价值”双重量

化指标进行股票选择。在基于由下而上的择股流程中,精选个股,纪律执行,构造出相对均

衡的不同风格类资产组合。同时结合公司质量、行业布局、风险因子等深入分析,对资产配

置进行适度调整,努力控制投资组合的市场适应性,以求多空环境中都能创造超越业绩基准

的主动管理回报。

(二)投资理念

实践表明,价值投资(Value Strategies)和成长投资(Growth Strategies)在不同

的市场环境中都存在各自发展周期,并呈现出一定的适应性。本基金将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

有机结合,以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风格投资所带来的局限性,

并争取长期获得主动投资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票据、回购、银行存款以及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其它为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依据中国资本市场

的具体特征,引入集团在海外市场成功运作的“Dynamic Fund”基金产品概念。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以量化指标分析为基础,通过严格的证券选择,积极构建并持续优化“哑铃式”资

产组合,结合严密的风险监控,不断谋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1、股票选择策略

1)选取价值/成长因子

传统做法,基金经理人为追求较佳业绩,通常会采取“多头时买进成长型股票”、“空

头时转进价值股”的策略。不过,随着经济景气循环缩短、市场变化日益加速,多空判断越

来越不易。本基金透过财务指标及严格选股,纪律式定期调整投资组合,在于克服人性弱点、

保留投资智慧,积极争取主动管理报酬。

其中,投资策略的重点即贯彻“哑铃式投资”,即投资布局的搭配形同哑铃,强调两端

投资,价值与成长性能平衡。同步执行价值与成长选股策略,兼顾价值与成长型股票,可以

较好控制组合市场适应性,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对景气误判概率,以求多空环境中都能创造

主动管理回报。

依据市场景气循环及相关环境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动态检视上述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的

有效性,在严谨量化分析基础上,予以进行适度调整。

2)计算股票风格等级

为合理辨别上市公司价值和成长特征,本基金根据现代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将各风格因

子进行数据标准化。经过科学计算后,最终得到每一只股票的风格等级。本基金将最具价值

特征的股票风格等级定为0,最具成长特征的股票风格等级定为100,所有排名被分别分配

到各风格衡量中。具体流程见下图。

每家上市公司的价值和成长因子都配有一个风格排名,用其确定价值和成长因子排名。

获得价值和成长因子序列后,个股的总体风格排名经过算术平均后即得出。这样,依据个股

价值与成长属性的排序筛选股票,并进而形成相对均衡的风格类资产组合。

通过执行数据标准化的程序,在摒弃异常数据的同时,可以更加合理的多层面评估上市

公司价值和成长特征,基金管理人不仅能够深入鉴别股票可投资性能,增加投资组合的长期

稳定效益,也可以借助风格因子的追踪调整及投资组合的重新平衡,更好地判断市场方向与

把握市场中价值与成长的变换节奏。

3)创造主动管理报酬

本基金以量化指标进行个股筛选,然后研究团队将对个股进行基本面审核,结合跟踪误

差的紧密监控,以求不论指数高低、市场多空皆创造主动管理回报,从而不仅改善市场环境

中的负面影响,也努力达到投资者利用基金产品进行理财的目标。本基金拥有三重主动管理

报酬来源,分别是:

? 量化指标分析:

? 运用多重量化模型,以“成长”、“价值” 指标进行严谨的股票筛选;

? 通过数据标准化过程,计算每一只股票的风格等级并排序;

? 依据市场环境及基金管理人实践经验,可对风格指标进行合理调整。

? 基本面分析

? 研究团队对入选个股进行基本面审核;

? 在两类风格股票池中,所有个股进行策略性分类:优质级、品质级、转型级和交易

级;

? 依据上述结论,调整步骤一中的个股名单。

? 核心库确认

? 投研团队根据行业布局、风险因子等进行最后阶段筛选;

? 紧密监控组合跟踪误差,及时反馈组合变化信息;

? 确认核心库后,将定期重复上述步骤,对组合进行调整。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为控制股票投资风险,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会适度考

虑配置防御性资产,进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的投资。对于此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

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

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

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

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

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供

给的预期效应(Money-supply Expectations Effect)、通货膨胀与费雪效应(Fisher Effect)

以及资金流量变化(Flow of Funds)等,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

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

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

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

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在预期利率

下降时适度加大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4)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

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

能力。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的投资回报。

3.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

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

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

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销售

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

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在总结、借鉴公司旗

下已有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采用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风险监

控与绩效评估体系,建立针对本基金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在组合构建、投资运作以及绩效

评估等各环节全面贯彻风险管理机制。

1、监控多重因子,实现对跟踪误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本基金追求超越业绩基准的相对收益,衡量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基准风险的有效指标正

是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跟踪误差可明确衡量基金管理人主动操作风险,本基金将适

时监控与修正跟踪误差来控制运作风险,追求较长期而稳定的获利机会(Better Risk &

Return Profile)。

针对影响跟踪误差的多重元素,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进行前瞻性风险配置,根据预设的

风险目标构建效率组合。投资团队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系统性审查,结合跟踪误差变

化,及时评估资产配置等策略,必要时进行适度调整,以达到风险控制的标准。

2、考察跟踪误差边际贡献实现风险控制

由于跟踪误差是投资组合与基准指数报酬差异率的标准差,是由多个偏离基准指数的操

作策略所构成,因此通过考察跟踪误差边际贡献(Marginal Contribution) ,可了解投资组

合内容每一微小之变动对跟踪误差的影响,以此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掌握每一投资决策所产生之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作好投资组合风险控制

工作,力求跟踪误差不会过于偏离预设目标。此外,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也有助于基金管理

人进行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修正。如果跟踪误差超出预设风险区域,本基金将根据风险归因

分析对边际风险贡献率最大的个股进行调整,适时控制跟踪误差,保证投资组合所承担的风

险程度符合既定目标。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其它为5-40%;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8) - (1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80,135,645.61 87.89

其中:股票 980,135,645.61 87.89

2 固定收益投资 2,731,147.83 0.24

其中:债券 2,731,147.83 0.2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1,907,497.83 11.83

7 其他各项资产 457,718.42 0.04

8 合计 1,115,232,009.6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691,686.00 0.52

B 采矿业 15,058,566.90 1.37

C 制造业 795,046,819.48 72.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4,655,005.22 1.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7,901.56 0.06

H 住宿和餐饮业 7,603.2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199,687.51 2.39

J 金融业 105,434,721.56 9.6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77,072.22 0.4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95,745.96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880,836.00 1.08

S 综合 - -

合计 980,135,645.61 89.2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043 兔宝宝 7,604,635 78,099,601.45 7.11

2 002236 大华股份 4,507,731 74,602,948.05 6.79

3 002475 立讯精密 1,842,566 58,409,342.20 5.32

4 603816 顾家家居 572,380 35,092,617.80 3.20

5 002384 东山精密 1,825,602 34,102,245.36 3.11

6 605336 帅丰电器 1,272,600 32,654,916.00 2.97

7 300911 亿田智能 598,000 32,160,440.00 2.93

8 002572 索菲亚 1,626,000 31,284,240.00 2.85

9 603486 科沃斯 285,604 31,033,730.64 2.83

10 002241 歌尔股份 882,342 30,352,564.80 2.7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731,147.83 0.2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31,147.83 0.2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41 华友转债 14,450 1,740,730.53 0.16

2 110085 通22转债 7,750 990,417.30 0.0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4,752.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2,203.55

6 其他应收款 762.4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7,718.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10/11-2005/12/31 2.02% 0.35% 0.47% 0.75% 1.55% -0.40%

2006/01/01-2006/12/31 173.01% 1.27% 93.74% 1.12% 79.27% 0.15%

2007/01/01-2007/12/31 139.91% 1.83% 128.99% 1.84% 10.92% -0.01%

2008/01/01-2008/12/31 -46.62% 2.12% -51.43% 2.45% 4.81% -0.33%

2009/01/01-2009/12/31 57.57% 1.53% 81.42% 1.64% -23.85% -0.11%

2010/01/01-2010/12/31 -6.51% 1.39% -3.75% 1.25% -2.76% 0.14%

2011/01/01-2011/12/31 -28.71% 1.20% -22.70% 1.08% -6.01% 0.12%

2012/01/01-2012/12/31 -7.17% 1.18% 3.90% 1.07% -11.07% 0.11%

2013/01/01-2013/12/31 10.75% 1.14% -0.43% 1.08% 11.18% 0.06%

2014/01/01-2014/12/31 -0.92% 1.12% 42.82% 0.97% -43.74% 0.15%

2015/01/01-2015/12/31 51.66% 3.24% 5.37% 1.99% 46.29% 1.25%

2016/01/01-2016/12/31 -9.82% 1.45% -9.39% 1.12% -0.43% 0.33%

2017/01/01-2017/12/31 21.21% 0.95% 16.57% 0.51% 4.64% 0.44%

2018/01/01-2018/12/31 -42.83% 1.69% -19.01% 1.07% -23.82% 0.62%

2019/01/01-2019/12/31 57.98% 1.20% 29.07% 0.99% 28.91% 0.21%

2020/01/01-2020/12/31 47.61% 1.48% 21.74% 1.14% 25.87% 0.34%

2021/01/01-2021/12/31 14.26% 1.00% -3.70% 0.94% 17.96% 0.06%

2022/01/01-2022/3/31 -17.47% 1.45% -11.68% 1.17% -5.79% 0.28%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于2013年12月7日由原“富时中国A全指数×80%+同业存

款利率×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

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固定收益品种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4.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1、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运作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等,上述

费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节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

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

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

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

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

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1)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

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对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股票无法成交

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4)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

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

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0、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项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4.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表决程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和支

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

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

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

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400889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1年5月11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

告;

2、2021年8月12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3、2021年9月4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厦门分公司的公告;

4、2021年9月17日,关于降低上投摩根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及转换转出份额和持有份

额的公告;

5、2022年1月5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

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