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费率,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根据前述事项,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托管费率的要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由0.1%调整为0.05%。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原表述 《基金合同》修订后表述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三、《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原表述 《托管协议》修订后表述
十一、基金费
用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