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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A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10-22 07:14:16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40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果在 C 及以下

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 1500;属

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

于 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空间内排名

前 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量证券,使

样本数量达到 500 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

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

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

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发布

时间较短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基

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

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2)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

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1

第二部分 释 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2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3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73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22

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标的指数:指中证 A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4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5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6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

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

8

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

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

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

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

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

9

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

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

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

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10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

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联席总经理。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

11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

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

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

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12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

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

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

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13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

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

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

市场部主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数量投资部总监。庞

亚平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14

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联接 2022-12-15 -

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 2022-12-15 -

易方达中证 500ETF 联接发起式 2022-12-17 -

易方达中证 500ETF 2022-12-17 -

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 2022-12-27 -

易方达中证 1000ETF 联接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 1000ETF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 ETF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 100ETF 2023-07-1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 ETF 2023-07-27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 ETF 2023-08-23 -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2023-09-19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 ETF 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100ETF 2023-11-08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 ETF 联接 2024-02-20 -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 2023-04-11 2024-05-07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 ETF 2022-08-10 2024-07-13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2-10 2024-07-13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庞亚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16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7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18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19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 154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18 万亿元。2024 年二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52.8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21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

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

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

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2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22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3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01、2501 室及 2602-05 单元

25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6 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郭东雪、谭俊辉

联系人:谭俊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

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并可能发生调整,敬请

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1 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 份 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0.20%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 A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40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

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3、认购数量限制

28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

办理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

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控制措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29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10%

100 万≤M<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不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使用银行卡直接认购的

个人投资者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

成本中列支。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

30

心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认购份额=(99,900.10+50)/1.00=99,950.1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950.1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059.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1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4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35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公司系

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36

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0%

100 万≤M<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37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 及以上 0.0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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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400=96,057.79 份

例五: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400=95,201.83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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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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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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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