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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股票等投资比例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的公告

2005-01-11 17:21:18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的投资”第三款“投资范围”中规定“股票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40%。《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鉴于现行法规已经没有对基金投资于债券的限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商基金托管银行中国银行同意并报备中国证监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调整为该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为0%-35%,现金为5%-30%。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如下相应的修改:
    一、删除基金合同中第十四条“基金的投资”第三款“投资范围”中的以下内容:“股票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40%。”
    二、将基金合同中第十四条“基金的投资”第四款“投资组合”中原规定的以下内容: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修改为:
    1、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
    2、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现金为5%-30%。
    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均不作任何更动。
    特此公告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