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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B-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5-05-13 17:21:27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发售日期: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8 号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人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的权利;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若当日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则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为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计收益。
    2、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 01 元,对小数点第3 位后采用“截位法”,余额划归基金资产,留待下次分配。
    3、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基金收益每月月末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本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全部为零。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含397 天)以内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投资工具。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 天。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基金资产估值的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组合,当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财产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