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06-11-17 17:22:0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11月15日发布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便于本次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特此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起,至2006年12月15日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明确大盘股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利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利登记日为2006年11月17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华夏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华夏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华夏基金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华夏基金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06年11月20日至2006年12月15日期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次大会公证机构。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联系方式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 赵杰公证员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豪景大厦A座3层305(邮政编码:10008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大盘精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两名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员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刘鲲
    网址:www.chinaAMC.com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构: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明确大盘股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明确大盘股定义事宜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明确大盘股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便于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拟将大盘股定义明确为“大型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
    1、将《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三)投资风格”修订为“本基金属于大盘股票基金,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投资于大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其中,大型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来,随股票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盘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2、将《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五)投资策略2.个股精选策略(1)构建备选股票池”中“本基金备选股票池主要包括市值不低于基准大盘股指数(目前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分股的最低市值规模的大盘股”修订为“本基金备选股票池主要包括大盘股”。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二: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 华夏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 持有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人持有人填写)
4 持有人营业执照类型及注册号:
(机构持有人填写)
如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人填写)
7 代理人营业执照类型及注册号:
(机构填写)
表决意见:关于明确大盘股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同意
8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 个人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 机构持有人或代理人盖章: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于2006年1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华夏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06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明确大盘股定义事宜的说明
    根据基金投资需要,我们拟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对大盘股的定义明确为“大型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具体事宜说明如下。
    一、明确大盘股定义的必要性
    目前,华夏大盘精选基金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三)投资风格”中规定:“本基金属于大盘股票基金,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投资于大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其中,大型上市公司是指市值不低于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分股的最低市值规模的公司。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06年恢复新股发行以来,随着中国银行等一批大盘股的上市,国内证券市场个股市值差异迅速拉大,新华富时A200指数成份股的最小总市值也突然由6月底的15.46亿元上升到7月底的24.36亿元。
    表1:新华富时A200指数最小市值成份股
股票代码 成份股名称 总市值(亿元)
2005-12-31 000726 鲁泰A 13.27
2006-1-25 000726 鲁泰A 13.93
2006-2-28 000726 鲁泰A 14.16
2006-3-30 000726 鲁泰A 13.61
2006-4-28 000726 鲁泰A 13.91
2006-5-31 000726 鲁泰A 13.97
2006-6-30 000726 G鲁泰 15.46
2006-7-31 600637 G上广电 24.36
2006-8-31 000581 G威孚 23.16
2006-9-29 600851 G海欣 24.53
2006-10-31 600295 鄂尔多斯 26.93
2006-11-10* 600295 鄂尔多斯 25.89
    注:中国工商银行上市后,于2006年11月6日收盘后纳入新华富时指数系列。
    数据来源:新华富时指数公司
    由此,按照《基金合同》原大盘股定义,华夏大盘精选基金的大盘股票池由6月底的613只迅速缩减为7月底的365只。也就是说,在个股基本面和投资价值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基金可投资的大盘股数量在一个月内减少了248只,相当于40%的股票因外部因素影响而变成了投资受限股,为基金投资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如按照新华富时A200指数标准定义大盘股,基金在6月底的大盘股投资占股票组合的85.61%,而到7月底这一比例仅为56.50%,组合调整压力很大。
    表2:按照新华富时A200指数标准定义的大盘股票池
2006年6月30日 2006年7月31日
合格大盘股数量(只) 613 365
市场股票数量(只) 1200 1205
占比 51.08% 30.29%
合格大盘股市值(亿) 36508.16 35240.06
市场股票总市值(亿) 42283.67 45459.14
占比 86.34% 77.52%
    注:合格大盘股是指总市值不低于新华富时A200指数成份股的最低总市值规模的股票;市场统计不包括已发行未上市股票、ST股票
    数据来源:财华分析系统
    从市场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更多大盘蓝筹股的发行上市,国内证券市场的个股市值差异将进一步扩大。如果基金继续以目前标准定义大盘股,基金投资将不断面临因外部因素变化而不得不大幅调整股票池的挑战,为基金投资管理带来很多困难和限制,从而可能影响到基金收益和持有人利益。
    表3:华夏大盘精选基金业绩表现(截至2006年11月6日)
份额净值元 份额累计净值元 过去6月 今年以来
净值增长率 排序 净值增长率 排序
华夏大盘精选 1.87 2.05 52.21% 1/64 112.34% 1/53
    注:基金所属类别为股票基金-股票型
    数据来源:中国银河证券网
    二、明确大盘股定义的可行性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拟按绝对标准明确对大盘股的定义,即“大型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按此标准,基金大盘股票池在数量、占市场比例方面更具有一致性,从而有利于保证基金投资策略实施的连续性。
    表4:按照绝对标准定义的大盘股票池
6月30日 7月31日 8月31日 9月29日 11月10日
大盘股数量(只) 627 605 620 638 621
市场股票数量(只) 1200 1205 1218 1221 1237
占比 52.25% 50.21% 50.90% 52.25% 50.20%
大盘股市值(亿) 36720.87 39792.70 41946.71 44422.60 56604.43
市场股票总市值(亿) 42283.67 45459.14 47608.1 50082.2 62232.12
占比 86.84% 87.54% 88.11% 88.70% 90.96%
    注:大盘股指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市场统计不包括已发行未上市股票、ST股票
    数据来源:财华分析系统
    综上所述,我们拟就明确大盘股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事宜,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