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所管理的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07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大比例分红后,表现良好,净值稳步增长。为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止2007年8月29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全体委托人进行第二次大比例分红,具体分红金额以登记日当日的分红公告为准。
一、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权益除息日:2007年8月30日
2、红利发放日:2007年8月31日
二、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
三、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委托人的红利款将于2007年8月31日自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份额红利将按2007年8月30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所转换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于2007年8月31日直接计入其集合计划账户,2007年9月5日起可以查询、退出。
四、注意事项
1、分红登记日以后(含分红登记日)申请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分红登记日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在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集合计划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分红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
3、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投资者核对开户信息,如发现错误请到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