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 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7]26号)的要 求,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本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协 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部 分进行调整。这些基金包括基金开元、基金天元、基金隆元、南方现金增利基 金、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基金,南方绩优成长股 票型基金、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基金以及南方高增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