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在托管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007 年7 月1 日至9 月30 日,计划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计划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计划管理人遵守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进行。
计划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海通稳健增值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7 年三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