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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09-11-02 00:00:00
绪 言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

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集合计划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发行。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投资者签订《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试行办法》、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欲了解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相关附件。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对本说明书的解释权。

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试行办法》、《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06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

释 义

在《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说明书:指本《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试行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5、 《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6、 元:指人民币元。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管理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直接推广机构: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代理推广机构:指具有集合计划代理推广资格、依据有关《代理推广协议》办理集合计划认购、申购、退出、分红等

集合计划业务的代理机构。

12、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14、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

15、 委托人:指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18、 集合计划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9、 交易账户: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购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与、退出、分红及清算本集合

计划资金的划拨。

20、 募集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集合计划开始募集到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日。

21、 成立日:指在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集合计划推广开始之日起60日内,集合计划认

购资金规模超过1亿元后,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和实际发行情况停

止发行,并宣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3、 T日: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24、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25、 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1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退出。

26、 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申购、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为本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

27、 集合计划份额: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28、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9、 常态份额:指在过去一周未办理退出且未被管理人冻结的集合计划份额。

30、 认购:指在计划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1、 申购:指在计划开放日时,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2、 退出: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日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

的行为。

33、 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4、 子账户:指管理人为每位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单独设立的资产账户,以维护每位委托人的权益及集合计划的公平性。

35、 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6、 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7、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以确定该资产净值和份额的过程。

3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39、 不可抗力: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

的,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0、 关联方: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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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5

第一章 集合计划介绍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集合计划名称: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理念

1、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以及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为计划资产取得超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年化收益。

2、投资理念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紧密跟踪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主要考虑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预期收益等

因素,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资产,充分发掘单个投资品种获利机会,分享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组合设计

集合计划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投资品种、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

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银行

票据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股权类资产包括:参与新股/新券申购获得新股和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为0-3%。新股包括首发和增发

的股票。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

净值不低于5%。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四、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低,同时希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五、集合计划的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规模超过25亿份时,管理人有权

暂停集合计划申购。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规模偏大,可能影响委托人收益时,管理人将至少以一种方式向所有委托人发

出提示。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七、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1个月为封闭期。集合计划在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退出

(管理人根据本说明书暂停申购或退出时除外)。

八、集合计划推广时间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本集合计划推广开始之日至成立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日。

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九、集合计划的份额面值和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面值为1.00元,参与价格为1.00元/份。

十、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和最低参与金额

1、推广对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30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十一、费率

1、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包括认购费和申购费)和退出费。

2、托管费:0.15%/年。

3、管理费: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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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

(1)直接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集合计划,并及时至少以一种指定方式进

行信息披露。

2、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主要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

8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二章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32.93亿元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亿元

三、推广机构

1、直接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集合计划,并及时至少以一种指定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9

第三章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一、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通过认购/申购参与集合计划。

二、投资者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

1、办理时间

认购在募集期内办理。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申购在开放日办理。

2、参与的原则

(1)投资者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

(2)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份;

(3)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3,000,000元;

(4)投资者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0,000元;

(5)募集期内,在每日(T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

购规模达到2亿元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

认购无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6)开放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T日)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25亿

份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申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并通

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3、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募集期/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10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收到投资者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及填写的相关表格后,向投资者出

具回单,经投资者确认无误后,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

(4)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5、参与份额的计算

(1)募集期内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1.00元/份)

参与金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2)开放日内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 = 申购金额/(1.00元/份)

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1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

1、本集合计划募集期间,管理人在每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2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

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到募集期结束日,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经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期结束,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全部法定手续。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1亿元或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

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退

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1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子账户

一、集合计划子账户的设立

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集合计划公平性,每位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管理人为其设立子账户:

C(Cash)账户:记录委托人的可用现金资产。

A(Asset)账户:记录委托人的非现金资产和已被冻结的现金资产。

管理人每日为每个委托人计算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例如,委托人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甲C账户资产金额+甲A账户

资产金额-计提费用)/(1.00元/份)。子账户内不同类别资产的估值方法参照本说明书第十二章。

二、管理人特别权力

管理人有权在委托人申请全部退出时或其持有计划份额低于200万份时冻结该委托人的子账户。当子账户被冻结时,该子账

户的C账户内可用现金将不参与集合计划的任何投资,管理人有权对该子账户的A账户内资产进行相应处置。

当因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低于200万份使其子账户被冻结期间,因市场波动使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时,管

理人有权继续冻结该子账户。子账户冻结期间,如委托人申购集合计划使得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时,管理人为

其子账户解冻。子账户解冻后,可重新开始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

三、集合计划投资与子账户的关联

集合计划以现金进行单笔投资时,所有未被管理人冻结的子账户均按一定比例系数K参与该笔投资。例如,

子账户甲的比例系数K=甲C账户内可用现金资产÷所有未被冻结子账户的C账户可用现金资产之和

该笔投资为整个集合计划资产获取H(剩余现金)、I(购得债券)、J(申购获得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则上述资产分

配至甲的子账户的数量分别为K×H、K×I,K×J。

当集合计划参与新股申购时,以管理人参与初步询价时子账户内的可用现金资产计算比例系数。

四、单个子账户内的资产流转

委托人子账户内的资产将随集合计划的投资在C账户与A账户之间流转。例如:

(1)当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参与资金作为可用现金资产计入C账户。

(2)当以部分现金在二级市场购买债券,则所获债券进入A账户;当债券卖出,所获现金进入C账户。

(3)当以现金参与新股申购初步询价,则所有现金由C账户转入A账户;新股申购结束后该部分现金变为解冻资金和获配

股票两部分,则解冻资金由A账户转入C账户,获配股票计入A账户;当获配股票解冻后卖出,所获现金进入C账户。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3

第六章 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的办理时间与办理场所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2、退出的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二、退出的程序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同时其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符合退出约定的,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托

人确认无误后,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4、委托人于T日提交退出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

三、退出申请的处理

委托人于T日向推广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管理人在T+1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处理退出申请:

1、全部接受:如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小于等于其可用现金资产,则管理人接受该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并为该部分份额

办理退出。

2、部分接受:如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大于其可用现金资产,则管理人接受该委托人的部分退出申请,并为该部分份额办理

退出。接受退出的份额为该委托人可用现金资产对应份额。

3、如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经申请退出后份额小于200万份,则触发自动退出。

退出款项于T+5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四、自动退出触发条款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开放日,如委托人持有份额低于200万份,则触发自动退出。

1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管理人有权在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的情况下冻结子账户;

2、管理人将变现委托人A账户内所有资产,该部分资产变现后转入C账户,然后将C账户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退出;

3、管理人为委托人办理自动退出期间,如果委托人再次申购,使得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则管理人不再继续

为其办理自动退出,解冻其子账户,重新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

五、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1.00元/份)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每一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部分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

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集合计划资产参与新股/新券申购或申购所得新股/新券处于锁定期内时,管理人有权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等于委托人可

用现金资产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退出的份额顺延办理。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需顺延退

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其余资产将被冻结(即不再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在其余资产转为可用现金资产

后,管理人须通知委托人并为该部分份额办理退出。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5

七、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含义见前款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方式处理;也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拒绝接受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连续巨额退出;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1)拒绝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

(2)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七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冻结

一、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

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

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合计划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7

第八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以及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为计划资产取得超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年化收益。

二、投资理念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紧密跟踪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的的变化趋势,主要考虑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预期收益

等因素,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资产,充分发掘单个投资品种获利机会,分享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集合计划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投资品种、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

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银行

票据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股权类资产包括:参与新股/新券申购获得新股和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为0-3%。新股包括首发和增发

的股票。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

净值不低于5%。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参与新股/新券申购,以获取股票市场超额收益。另

外,为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流动性,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5%。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此类资产的投

资目标是在充分保持本集合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18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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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债券组合投资流程图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遵循以下投资理念:

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重视利率曲线结构管理。利用即期利率结构曲线构造技术和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利率期限结构曲

线变化状况。

加强债券品种凸性管理。优化债券投资组合,改善债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减小投资组合的风险并获得来源于

利率波动的债券资本利得收益。

以针对债券市场及投资机构的统计分析为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各债券子市场的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市场的

容量及交易方式变化趋势,结合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债券市场在各个层面的变化

状况;研究分析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非金融机构等的资产运作环境、运作状况以及变化趋

势,分析其对债券市场形成的结构影响。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资产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发挥管理人在新股研究及定价方面的优势,为集合计划资产取得合理回报。

具体而言,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和投资环境,以及一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理

念和定价差异,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积极参与询价与申购,为持有人获得稳健收益。

(1)基本面研究

a)通过实地调研、阅读保荐机构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参与拟上市公司路演等方式,深入了解发行人全方位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背景、产销规模与市场地位、技术领先程度、成本控制力、资源独占性、定价权、盈利能力、盈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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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9

量、财务安全性、持续经营与获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等。

b)参照同类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运用国际化估值理念及方法,充分考虑一二级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理念差异,全面分

析发行人所处行业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价值。

c)考虑中短期市场整体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市场政策动向、资金供求状况、重大政治或社会

事件影响等。

以上三方面研究有助于管理人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形成正确判断,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投资风险,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

较高收益奠定基础。

(2)参加询价

在深入研究拟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管理人还将广泛了解其他询价对象对其价值的判断,管理人将结合上述两方面积

极参与初步询价。

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管理人将重点分析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特征、资金数量及资金结构,进行综合性地评估,据此做出

投资决策。

(3)获配新股卖出

集合计划资产不追求在股票上市后的二级市场长期持有并以此获取收益,获配的股票在上市锁定期结束后,如果股票价格

处于合理估值范围内,在20个工作日内卖出,以有效规避二级市场波动风险;若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或者远低于合理估值

范围,拟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以保障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管理人构建的基金投资评价体系将为集合计划的基金投资提供主要依据。管理人将主要从基金历史风险调整收益、基金公

司实力两个方面考察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稳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集合计划的风险较低的特征,管理人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如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再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或投资风格,或有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采用其他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0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九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

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一)《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二)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三)本计划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本计划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小

组领导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具体为在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投资决策小组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

资产配置等决策;投资主办人在研究策划部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决策小组的决

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风险控制小组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对集

合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具体流程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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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

图 东方红现金宝投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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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创新业务和重大经营项目的投资策略。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公司级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的创新业务和重大经营项目的投资策略,如:确定总规模、对投资决策小组授权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人的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必要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管理人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

责人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可以列席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投资决策小组制定战略性资产配置等决策。

投资决策小组是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级的投资决策机构,由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组成,全权负责资产管

理业务的日常投资决策工作,并接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投资决策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

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集合计划的下一阶段的类属资产配置比例,即固

定收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根据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主办人提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制定其他投资决策。

(三)投资主办人在对研究策划部出具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进行战术性组合配置及优化。

研究策划部在对行业和市场发展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估值标准和考察调研情况,出具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

策、行业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筛选出预期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证券构筑证券库,为投资决策小

组和投资主办人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主办人在遵守投资决策小组制定的战略性配置原则的前提下,确定战术性的投资策略,包括通过考察调研当时的宏观

经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公司个券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根据资产配置原则和市场风险分析,构建投资组合;制定证

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案,运用现代的组合管理技术,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率;在研究员对各类金融资产、个股个券进

行跟踪分析基础上,及时更新金融证券的盈利预测和风险分析,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

整和优化。

(四)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五)风险控制小组与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监控及绩效评估。

三、风险控制

(一)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管理人的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见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图,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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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3

图 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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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评价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内设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方针;审议公

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审议公司总体和各项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及规模,评价与风险容忍度相匹配的资产配置状

况;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听取合规总监的定期报告,评估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

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监事会: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财务检查;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就涉及公司风险的重大事项向

股东会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管理中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决策。总裁办公会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最重要的决策方式之一,公司的重大规章制度及重大业务项目的风险评估与决策一般

通过总裁办公会进行,会议一般邀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主要人员列席。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运作,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在各项

业务风险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规总监:负责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负责落实公司合规管理政策,保障

法律、法规和准则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并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领导责任。

合规总监通过合规风险管理总部及各职能部门、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设立的专兼职合规风险管理岗,承担公司合规管理和风

险管理职责,并对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 是公司履行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是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对

合规总监负责,配合合规总监完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务管理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本着内部控制健全性

的原则,其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所有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本着内部

控制独立性原则,部门实行风险经理负责制,各风险经理在开展合规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时能够独立性开展工作;各

主要业务风险经理实行岗位、人员及监控系统分离,相近业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同时在合规检查时,实行A、B角制度,

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分离制衡性原则。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经理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特征,建立了各自的工作规范,并依据国

家有关法规制度及公司内部规定开展工作。公司在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规风险管理岗,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要求,并协助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障将合规管理覆盖到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全过程。合规与风险管理

总部对合规风险管理岗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

稽核总部:稽核总部对集合计划进行事后的检查监督,对集合计划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稽核,主要对集合计划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

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改进意见的落实。

监察室: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对重大风险事项所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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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5

资金财务管理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资金财务总部履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核算管理及监督职能。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内设独

立的绩效评估员,执行集合计划的绩效评估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集合计

划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五个业务部门,包括:市场开发部、研究策划部、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

部,各业务部门负有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内设风险控制小组和合规风险管理岗,

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的指导下,全权负责部门的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监督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支持配合相

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拟订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制度建设和流程优化;

2、负责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并监督内控体系的正常运行;

3、就日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工作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实现对接;

4、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

5、有关总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下设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总部的日常风险控制工作,对集合计划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并出具风险控制

报告。其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2、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统计与绩效评估工作;

3、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档案管理与文秘工作;

4、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为保证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在场地、人员、交易、账户、核算和研究方面严格实行分离。

1、场地

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在空间上实行全面隔离,各项业务有独立的办公区域。

2、人员

管理人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和自营业务有独立的人员配备和考核机制,对各业务的分管领导、投资主办人、研究

员、交易员等实行岗位分离。管理人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也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和监督机制,根据工作特点和人员要

求,合理划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并要求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2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交易

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下单制度,所有交易下单必须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立的交易部完成,并充分保障该部门交易工作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资产管理业务已配备专用席位,集合计划的交易都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使用专用席位。

4、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集合计划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独立设立账户、并由托管行保管相关的开户资料,确保了不同集合计划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核算

管理人为集合计划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结算体系,对集合计划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同时设

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相关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监控。

6、研究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独立的研究队伍――研究策划部,负责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重点行业及公司的研究,

并向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立的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提供投资建议。相对于负责自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建有自己独立的证券库。证券库是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选择投资品种的参考依据,为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投资决策服

务。证券库中的投资品种包括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基金、股票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

种。研究策划部具体负责证券库的构建与调整,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库的维护和发布工作。

(三)防范利益冲突相关制度及措施

为防范管理人与客户之间、管理人的不同客户之间及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因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而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

潜在利益冲突,管理人制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实施细则》,重点规范管理人研究部门为自营、投行、

经纪等部门服务与对外客户提供研究咨询研究服务时产生的冲突及管理人为之提供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害。

管理人根据业务及客户情况,将利益冲突进行分级,根据所分级别制定细则进行防范,同时对防范利益冲突不力的部门和责

任人制定罚则。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是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设专门岗位负责识别、判断和控制利益冲

突。同时要求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防范、协调和处理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利益冲突。

在此基础上,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制定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隔离与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试

行)》,用以防范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及资产管理业务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同时,对接

触内幕信息人员及穿墙人员加强了管理。

为防止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公司在两个交易系统的前端设置了交易限制指标,用于禁止两种业

务的反向交易,对于同向交易则采用限制交易金额及交易数量的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为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不同的客户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在进行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时,运用了公平交易

系统,并制定了公平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对不同投资组合在购买同一投资品种时进行集中交易,公平分配,确保交

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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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7

(四)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为预防和打击证券行业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管理人自身的经营安全和信誉,

管理人制定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定了反洗钱组织架构;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了内部反洗钱工作流程;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对

前述制度、流程等进行监督和评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根据公司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分类评级,重点对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了与代销机构之间的反洗钱义务与责

任,确保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此外,管理人还持续开展了对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1、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集合计划运作。

2、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3、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

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

4、实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证券库管理办法》,证券库的构建须遵循“质量控制”与“数量控制”

原则,规定投资主办人只能投资证券库内的品种。

5、通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定》及相关制度,设置投资权限,管理人明确规定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三个层次的投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6、实行投资主办人制,投资主办人行使具体的投资指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小组形成的投资决议由投资主办人执

行投资操作。

7、实施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不得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室实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室

出入管理制度》,交易员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

8、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实现风险预警和绩效评估。

9、管理人对涉及集合计划业务的各部门建立了严格全面的保密制度。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行为做出承

诺。

10、启动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

(六)完备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管理人制定了全面、有效、操作性强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层面的《东方证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实施细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防火墙”管理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28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防火墙管理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

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办法》。

部门层面的制度有:

集合计划运作部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部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限制实施细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风险控制实施细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工作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隔离与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

(试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策划部研究工作管理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总部研究策划部日常管理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与外部研究机构联系制度》、《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证券库管理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系统权限管理

规定(试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工作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交易室出入管理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后台工作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工作会议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部门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员工工作评价与考核制度》。

资金财务管理总部的《受托资金操作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经理工作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风险管理工作考评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实施细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合规手册(征求意见稿)》等制度。

稽核总部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稽核工作规范》等制度。

(七)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

对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派驻财务主管,同时,由资金财务总部对财务主管进行业务督导;管理人制定了明确的会计制度及资

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集合计划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对集合计划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管理

人建立了净资本监控系统,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以财务系统进行再监控,确保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的符

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

(八)畅通的对外报告体系

管理人一直努力搭建完善的对外报告体系,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季、年向监管机构提交管理工作报告,并确保将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对集合

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还从监督的角度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出具的报告与业务部门、资金财务管理总部进行交叉对账、复核,确保报告内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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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9

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监管要求,对集合计划独立出具风险管理与控制报告。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在集合计划设立后,从约定时间起每周将集合计划的当周收益率等指标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每季度向

客户提供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同时,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对集合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或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在管理人网站予以披露。

(九)管理人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

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十)管理人关于风险控制的声明

1、本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管理人承诺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3、本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30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章 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

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投资于同一基金的比例,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同一基金的比例超过该只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资产净值的3%。因

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

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所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了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的股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即视为同意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上述股票投资,但集合计划

管理人事后应在管理人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其他对委托人有利的投资行为也可以参照此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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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1

第十一章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

本集合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及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其他客户财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1、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试行办法》、《细则》和相关规定,托管人将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

开立专用托管银行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管理人提供必要协助。本集合计

划成立后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2、集合计划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方

证券-工行-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并管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他资产。

3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

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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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3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目的

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四、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

五、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

六、子账户估值

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为所有委托人估值,计算其当日持有份额。

七、估值方法

1、(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按照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外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按照前一日公布的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l r

D

FV C P C D D

?

= + ( ? ) ×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

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

为零;

6、 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估值价格计算。

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8、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10、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

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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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5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进行。管理人完成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托

管人,托管人按本说明书和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资产净值的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托管人对计划份额的计算及子账户的

估值不承担复核义务。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小

数点后一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估值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

人应当立即披露、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净资产的0.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

管人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暂停估值时;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的费用种类

1、托管人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

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管理费

(1)按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

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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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7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费用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

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8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四章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净收益

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净收益以等比例增加委托人持有计划份

额的方式分配给委托人,使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为负时,采取等比例调减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方式,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维持在1.00元。

3、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增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通过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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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9

第十五章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40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

3、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4、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集合计划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5、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

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

2、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至少以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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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1

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终止: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计划资产净值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计划终止;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

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

划清算;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后,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4)公布集合计划清算结果;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4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集合计划清算结果的公布

集合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以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公布结果,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本集合计划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持

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划至委托人交易账户、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计划

资产被合法冻结,则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本集合计划规定可以

列入的费用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合法冻结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20个工作

日内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管理人、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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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3

第十八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进行披露。

二、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和《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投资者查阅。

三、集合计划成立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的盈利状况通告、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盈利状况通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布前一周集合计划常态份额所获净收益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由管理人一并提供给委托人,资产管理报

告和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和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

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由管理人一并提供给委托人,资产管理报

告和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和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

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披露。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每季度为所有委托人编制对账单,对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子账户内资产配置、最近一期的参与、退出明细

等情况作出说明,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

4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集合计划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1)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集合计划终止;

(4)负责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5)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发生巨额退出且部分顺延退出;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其他应当通知委托人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方式

1、募集期内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

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

息将在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站:www.dfzq.com.cn

托管人网站:www.icbc.com.cn

3、邮寄服务

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本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邮寄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对账单。

五、信息查询

委托人如果想了解交易情况、集合计划账户余额、集合计划服务等信息,可拨打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021-63326903或021-6332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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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5

第十九章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短期金融工具,也会参与新股新券申购。因此,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可能受上述投资品

种价格波动的影响。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

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投资品种,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

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风险对策: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将加强研究,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通过战略和战术资

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4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投资

品种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风险对策:针对此风险,管理人将坚持诚信经营原则,规范运作,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杜绝此类

风险的发生。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

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

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

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

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

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集合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

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资产净值。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加强流动性管理,如加大对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的配置管理能力、实时掌握计划

总份额变动信息,及时做好流动性的预测和跟踪、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等,尽可能地将流动性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债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将使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通过深入的研究公司的基本面杜绝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模型对债券的

信用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辅以外部信用评级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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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7

五、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

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

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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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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