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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009-12-16 00:00:00

目 录

第一条 前 言 ................................................................................................................................ 2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 2

第三条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3

第四条 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 ................................................................................................... 5

第五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特别约定 ................................................................................... 7

第六条 资产托管 ........................................................................................................................... 8

第七条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 9

第八条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与税收 ............................................................................... 9

第九条 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与分配 ......................................................................................... 12

第十条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13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第十二条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第十三条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7

第十四条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 18

第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展期 ......................................................................................................... 23

第十六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25

第十七条 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 26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 27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处理 ............................................................................................. 27

第二十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揭示 ................................................................................................. 28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 ................................................................................................... 30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1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署 ................................................................................................................. 31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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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前 言

为规范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

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

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

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

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

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职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

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259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

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1、自然人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 固定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对账单寄送形式(选一种): □ E-MAIL □ 短信 □ 信件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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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对账单寄送形式(选一种): □ E-MAIL □ 短信 □ 信件

(二)管理人: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壹拾伍亿元人民币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邮编:215028)

联系人:林静兰

联系电话:0512-62938616

传真:0512-62938615

(三)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肆佰捌拾玖亿元人民币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邮编:200120)

联系人:张咏东

联系电话:021-58781234-1612

传真:021-58408842

第三条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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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非限定性

(二)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间目标规模不超过20 亿份(含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及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

部分),存续期间的目标规模不超过50 亿份(包括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及由于红利再投资带

来的份额增长部分)。

(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资产受益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比例:

(1)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权益类品种:0-90%,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3%;

(2)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受益凭证等固定收益品种:0-85%;

(3)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比例不低于5%,开放期内不

低于10%。

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封闭期结束后,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客观

因素致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整。

(三)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3 年。

在满足展期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四)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满3个

月后的前3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举例:若本集合计划2009年11月24日设立,首个开放期为2010年2月的24日、25日、26

日共3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期为2010年5月的24日、25日、26日共3个工作日,依次类推。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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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合计划的面值

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六)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 元,

即参与金额在100,000 元以上的,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

(七)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

与金额),委托人不少于2 人(不包括管理人)且计划管理人已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2、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将在推广期结束后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布成立,

具体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3、集合计划认购期利息的处理办法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

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该款项在集合计划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转为委托人的参与份额。利息金额以管理人最终确

认为准。

(八)集合计划的交易单元

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将集中在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第四条 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证监会批准后6 个月内由管理人设定推广期并报告证监会,推广期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推广公告为准。当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份额达到或接近目标

规模时,管理人将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

(二)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计划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下属各营业网点购买本计划份额。

(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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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每份额的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认购参与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1000万≤参与金额 0

500万≤参与金额<1000万 0.3%

100万≤参与金额<500万 0.5%

参与金额<100万 1.0%

(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份额计算

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利息)÷1.00

参与金额计算份额时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

合计划资产损益。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金额限制

推广期间不设置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单个委托人的参与下限为人民币

100,000 元。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 元,即参与金额在100,000 元以上的,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

(七)推广期参与程序及最终确认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金额。

2、委托人按照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参与款项、提出参与申请并与管理人和托管人

签订《东吴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

是否在注册登记机构成功受理,同时可以打印确认单。确认无效的申请,由推广机构将参与

款项退回委托人指定账户。

推广期委托人可以多次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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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

源及用途性质、身份识别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九)推广期超目标规模的应对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

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

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在推广期,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本集合计划募集总份额超出

目标规模,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

认。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账户,并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第五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特别约定

(一)参与金额或比例

管理人以部分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金额为本计划成立总规模的5%,但不超

过1 亿元。

(二)管理人承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再追加自有资金,同时也不撤回上述参与资金的全

部或一部分,但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部分除外。若本集合计划展期,管理

人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三)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管理人存续期

取得的业绩报酬和自有资金的分红收益不用于承担补偿责任。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1)补偿对象

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

(2)补偿条件

本集合计划到期累计收益率小于0。

累计收益率=(单位净值+累计分红﹣1)×100%

(3)补偿金额及方式

管理人用参与的自有资金对持有满三年且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具体含义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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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若集合计划期满时,集合计划到期累计收益率小于0,则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认购份额

的对应资产按补偿比例对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认购份额进行有限补偿,直到委托人累计收益

率等于0,或自有资金最高弥补额Z 补偿完为止。若自有资金最高弥补额Z 补偿完仍不能使

委托人累计收益率达到0,则管理人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若自有资金最高弥补额Z

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管理人所有。计算方法如下:

自有资金认购份额的对应资产=管理人以本计划成立总规模5%的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

×集合计划期末单位净值

补偿比例=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认购份额÷计划成立时的认购总份额

最高弥补额Z=自有资金认购份额的对应资产×补偿比例

举例:若本计划成立规模10 亿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5,000 万份,三年到期终止时,

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份额为5 亿份。持有期末累计资产净值0.95 元,期末单位资产净值0.90

元,则管理人最高弥补额Z 及单位份额可获得的补偿金额b 分别为:

Z = 5 ÷ 10 × 5,000 × 0.90= 2,250 万元

b = 2,250 ÷ 50,000 = 0.045 元

若某委托人持有10 万份集合计划且持有满三年,则该委托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B 为:

B = 100,000 × 0.045 = 4,500 元

(五)特别提示

当集合计划运作满三年时,管理人有义务用参与的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对符合补偿条件的

委托人进行补偿,但这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委托资产不受损失的承诺,经管理人补偿后,

委托人委托资产仍有可能出现亏损。

第六条 资产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交通银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

格遵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第七条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须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

1、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账户名称为: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行托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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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集合计划资产证券交易的账户名称为:东吴证

券-交通银行-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

准]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须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独立

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

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三)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条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的费用

1、集合计划的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

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2)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2%。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支付程序为:集合计划每

满一个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管理费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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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22%。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支付程序为:集合计划每

满一个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及赎回费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费及赎回费,按实际支付金额,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5)其他费用

本计划成立后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在资产管理运作期间发生的相关费

用,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3、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

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二)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 小于或等于5%,管理人不提

取业绩报酬。

(3)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 大于5%,但小于15%时,管

理人提取超过5%以上部分的10%作为业绩报酬。

(4)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 大于15%,管理人提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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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分的10%,超出15%以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5)若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且退出份额仅为先前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按照先进

先出的原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单独的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

扣除。

(6)若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参与展期,管理人都将按照说明书

及合同的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后,对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所有参与份额计提相应的业

绩报酬。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P D *

0

1 0 ?

?

?

P

P

其中: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1 P 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0 P 为参与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

0 P 为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D 为持有年限;

R 为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收益率(R) 提取比例 业绩报酬(Y)

R≤5% 0 0

5%<R≤15% 10% Y=A×(R﹣5%)×10%×D

15%<R 20% Y=A×﹛(R﹣15%)×20%+10%×10%﹜×D

注:Y 为应提的业绩报酬

A=持有份额×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举例:某委托人持有份额100,000份,申请退出20,000份,其持有期限为275 天,退出日

单位资产累计净值为1.25 元,参与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为1.05 元,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为

1.02 元,则委托人该笔退出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及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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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1.25﹣1.05) ÷ 1.02 × 365 ÷ 275 = 26.02%

Y = 20,000 × 1.02 ×〔(26.02%﹣15%) × 20% + 10%×10%〕× 275 ÷ 365 = 492.45 元

3、业绩报酬的支付

管理人可在开放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划付指令,

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指定的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投资收益的构成

1、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集合计划当年已实现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

3、如果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

于当年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已实现收益的70%,剩余部分收益保留在集合计划资产中;

5、分配收益后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计划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

行再投资;集合计划持有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

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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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式

如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5 个工作日内,分配至委托人的账户;如

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现金红利折算的计划份额在除息日次日计入委托人份额。红利转份

额部分免收参与费。

(五)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分红和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年度分配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但若会计年度结束时本计划成立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人网站(www.dwjq.com.cn)为本集合计划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

1、净值公告

封闭期内,管理人每周一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布经托管人审核的本集合计划前一周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封闭期结束后,管理人每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

布经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上一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

2、对账单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按季度向委托人寄送集合计划对账单。集合计划对账单在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客户选择的方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给委托人。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资产管理报告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季度资

产管理报告。在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

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1)集合计划概况:集合计划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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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特征、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等;

(2)集合计划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本期净收益、每份额净值、期末资产收益率等;

(3)集合计划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

4、资产托管报告

托管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资产托

管报告,在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托管

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

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年度审计报告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报告在年度届满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年度审计

报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

计,其内容包括对于集合计划的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表和资产

管理计划净值变动表等进行审计。

6、重大事项的披露

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集合计划委托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集合计

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

者公告:

(1)负责集合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发生更换;

(2)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及与本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

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6)暂停提前退出;

(7)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8)其他重大事项。

7、澄清公告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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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将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江苏证监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计划说明书存放在本计划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委托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说明书的复印件。

委托人也可以直接登录本计划管理人网站(www.dwjq.com.cn)查阅计划说明书、资产

管理合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临时报告等。

(四)向证券监管机构披露的信息

1、集合计划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

告向江苏证监局备案。

2、集合计划的交易在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

将本集合计划的账户及专用交易单元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证监局备案。

3、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

产托管报告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4、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5、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托管报告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6、集合计划清算完毕后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7、监管机构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

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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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向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

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推广机构提供合

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5、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6、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

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3、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4、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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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6、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7、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8、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说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

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并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9、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集合计

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保存期自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20年;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

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

予以赔偿;

1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予以制止;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注销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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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4、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6、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自资

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20 年;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

产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1、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和退出的场所为推广机构下属的各营业网点。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委托人可于开放期内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3个月,封闭期结束

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3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三)参与和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管理人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

举例说明:王先生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认购参与100 万份,在第一个开放期申购参与

20 万份,在第二个开放期退出20 万份,在第三个开放期申购参与20 万份,在第四个开放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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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退出20 万份。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王先生持有的总份额为100 万份,其中认购参与份

额为60 万份,申购参与份额为40 万份。若集合计划届满时,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份额累计

收益率小于零,则王先生有权获得补偿的份额为60 万份。

4、“时间优先”原则,如存续期募集资金超过目标规模,管理人有权按照“时间优先”的

原则确认有效参与申请。参与申请确认为不成功的委托人资金将退回委托人预留资金账户。

(四)参与程序及确认

1、参与程序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到推广机构下属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程序同推广期参与程序。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多次申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参与确认

管理人在T+1 个工作日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申购参与的委托

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

(五)超目标规模的应对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内,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

定是否提前结束开放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

前结束开放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在开放期,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本集合计划募集总份额超出

目标规模,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

认。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账户,并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六)退出程序及确认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到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营业网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

出。

管理人以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 日),委托人可在T+2 个工作

日之后向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网点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本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至中

登公司指定帐户,并通过推广机构将委托人退出金额划至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

出金额的划拨自受理该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单个委托人的参与下限为人民币100,000 元。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 元,即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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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100,000 元以上的,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部分退出时,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

额为1,000 份,超过部分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剩余份额不能

低于1,000 份。

(八)参与费率和退出费率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参与和认购参与的费率相同,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参与费率如下表: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1000万≤参与金额 0

500万≤参与金额<1000万 0.3%

100万≤参与金额<500万 0.5%

参与金额<100万 1.0%

2、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退出费率为: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3年 0

2年≤持有期限<3年 0.3%

1年≤持有期限<2年 0.5%

持有期限<1年 1.0%

(九)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T 日参与价格

参与金额计算份额时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

合计划资产损益。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费 = T 日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退出份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T 日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退出费–业绩报酬(或有)

根据该公式计算的退出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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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 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该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十一)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都出现集合计划

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

程序办理。

(2)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

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暂

停或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当期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

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办理或撤消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

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如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

经接受的退出申请,按申请退出日期先后可顺延至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已接受的

退出申请完成退出后,本集合计划重新开始办理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发生时,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巨额退出结束,该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

出状态。

3、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认为没有足额资金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管

理人应在3 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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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巨额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价格以巨额退出申请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即:当日确认退出的部分以当

日的退出价格为准,顺延退出部分以顺延退出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

5、巨额退出款项支付

委托人巨额退出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5 日内将确认部

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6、巨额退出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管理人于巨额退出情况发生时在管理人网站及推广机构网点进行公告。

7、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500 万份(包括500 万份)时,需提前5 个工作日向管

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十二)其它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本合同或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委托人。

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参与或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或退出事项消失后的

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

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

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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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

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第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 年,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管理人若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应

在存续期届满前3 个月且不超过1 个月期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本集合计划方可展期。

(二)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满足下列条件后即可展期。

(1)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

约定;

(2)本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展期的方式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管理人可以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

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申请展期的集合计划,或继续持有展期后的集合计划。

(四)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申请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届满前3 个月且不超

过1 个月期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期间,委托人

可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退出。

2、委托人参与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核准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

人。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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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

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

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

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届满,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

理人将在存续期届满后10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

后5 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未获得证监会核准,或者不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集合计划

展期失败,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五)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六)展期后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明

1、本集合计划展期获得核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参与展期,管理人都将按照说明

书及合同的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后,为满足条件的所有委托人进行相应的有限补偿。

2、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补偿后的份额在展期的存续期内不退出,但不再对委托人

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六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少于2 人,或者连续20 个交易

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 亿元人民币;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4、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且无

法找到继任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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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划托管人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且无法找到继任托管

人;

7、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8、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集合计划运作;

9、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

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在清算结果报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3 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

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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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

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

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终止或者解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

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在集合计划存续期

间,管理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

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委

托人和托管人报告,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三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责任;

2、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集合计划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的发生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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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

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

方损失的扩大,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三方应安全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

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投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

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本合同由计划管理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

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计划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

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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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基金业绩风险

证券市场的波动较大,在时机和选股方面,即使一个优秀的基金经理,也会出现失误,

使得基金业绩排名下降,集合计划的收益率也受到影响。

5、股票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风

险,非系统性风险指个股自身存在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受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股票投资的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衍生产品投资风险

国内目前可供本计划交易的衍生产品主要是权证,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

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而且权证是一种杠杆交易

工具,波动性远大于股票,其价值在到期时可能为零。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

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投资选择偏好和市场的变化,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不足、资产

变现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集合计划资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五)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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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

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是管理人发行的第一只集合计划,由于缺乏以往投资业绩及市场影响力,会使得

本计划的推广遇到一定的困难,可能导致本计划发行失败。

(七)因“先进先出”原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先进先出”的退出原则。若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多次参与本计划

且中途部分退出时,先退出的为推广期参与份额。因此,当本集合计划满三年且三年累计收

益率小于零时,该委托人可能因推广期份额已先退出而无法获得管理人投入集合计划的自有

资金的赔偿。

(八)无法获得自有资金补偿或即使补偿也无法弥补亏损的风险

当集合计划运作满三年时,管理人有义务用参与的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对符合补偿条件的

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这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委托资产不受损失的承诺。委托人面临着

因条件不满足而无法获得自有资金补偿的风险。此外,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是按补偿比

例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的(具体见本合同第五条),因此,经管理人补偿后,

委托人仍然面临着委托资产出现亏损的风险。

(九)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

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

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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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

(一)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

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管理人、托管人应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进行

披露并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应予以书面答复;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

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0 个工作日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委托

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须经合同变

更生效日全体登记在册的委托人明示同意,且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 人,

其参与金额不低于1 亿元。

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管理人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管理人、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如须),并与托管人、委托人签

署变更后的合同或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后,依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公告,合同变更生效。

(三)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

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在管

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字盖章且委托人参与资金到账后,自本集合

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东吴财富1 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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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合同的附件《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如果本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计划无法成立,则本合

同无效。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推广机构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附件: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