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09 年11 月26 日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文号:证监许可〔2009〕1259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
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
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
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人资产本
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本公告仅对本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东
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dwjq.com.cn
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4、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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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集合计划名称: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集合计划管理人: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集合计划存续期限:3 年,可展期。
7、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
8、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本集
合计划的开放期内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9、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10、参与费用:参与费用用于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计划的
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参与费率随一次性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1000万≤参与金额 0
500万≤参与金额<1000万 0.3%
100万≤参与金额<500万 0.5%
参与金额<100万 1.0%
11、最高规模:推广期间目标规模不超过20 亿份(含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参与资金利息
转份额部分),存续期间的目标规模为不超过50 亿份(包括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及由于红利
再投资带来的份额增长部分)。
12、开放期: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每3 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为封闭期结束后每
3 个月的前3 个工作日。
13、投资目标:通过多元化投资,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委托人
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14、投资范围: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受益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5、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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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权益类品种:0-9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不超过3%;
(2)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受益凭证等固定收益品种:0-85%;
(3)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比例不低于5%,开放期内
不低于10%。
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封闭期结束后,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客观
因素致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整。
16、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
为1.2%。
17、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的年费率
为0.22%。
18、退出费: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3年 0
2年≤持有期限<3年 0.3%
1年≤持有期限<2年 0.5%
持有期限<1年 1.0%
19、收益分配:在符合《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下,本
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当期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净收益的70%,剩余部
分收益保留在本集合计划资产中。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2010 年01 月06 日起至2010 年02 月05 日止。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推广机构的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可登陆东吴证券网站
(www.dwjq.com.cn)或拨打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或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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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且具有一定
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五、推广机构
本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东吴证券、交通银行指定网点。
1、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林静兰
电话:0512-62938616
公司网站:www.dwjq.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58781234-1612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指定网点:
江苏:苏州、南京、常州、泰州、盐城
华北:北京、沈阳
华东:上海、杭州、福州
华南:东莞
六、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开立
本集合计划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中登99 基金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中登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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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可由推广机构为投资者代为办理开立。
(一)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
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留存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的的注册登记证书(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留存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且留存原件);
(6)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1、新开立中登99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1)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件办理。
(2)填写(开户)业务申请单。
(3)经办人员在核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准确无误后,通过代销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
续。
(4)投资者T 日的开户数据,中登公司T+1 日予以确认。T+2 日起,中登公司返回的
投资者中登99 基金账号将自动添加到营业部代销系统中对应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5)投资者办理账户开户申请后,无需等待中登公司的开户确认,就可以同时进行集
合计划的认购业务,并打印认购回单。
(6)投资者可以在T+2 日起查询开户、认购是否成功,如果开户不成功,则开户时投
资者的认购申请也无效。
(7)推广机构在接收到开户成功确认数据后,根据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及开户业务确认
数据,在代销系统中为投资者打印回单。
2、原已开立过中登99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1)已在开立中登99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推广机构可以通过代销系统直接
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
(2)没有开立中登99 基金账户的,但投资者能提供其本人在其他机构办理的中登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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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确认书,推广机构可将该投资者提供的账号,通过代销系统为投资者办理账户登记
业务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
七、推广期参与
(一)集合计划的认购业务,客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及身份证原件。
2、机构投资者
加盖预留印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
份证件。
(二)业务流程
1、T+2 日,推广机构将经确认后的有效参与金额全额(含参与费)划至指定专户。
2、推广机构在接到TA 系统的确认信息后,将无效的参与金额在2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
投资者。
3、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成立,TA 系统进行登记过户,并将登记过户信息发送给推广
机构。推广机构在收到信息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与参与成功的投资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或
提供条件使投资者可以查询。
4、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不成立,TA 系统计算应退还投资者的参与款本金及银行存款
利息,并将数据发送给推广机构,同时中登公司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相应款项划至推广
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投资者账户。
八、开放日参与
(一)集合计划的认购业务,客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及身份证原件。
2、机构投资者
加盖预留印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
份证件。
(二)业务流程
1、T+2 日9:30 后,推广机构与参与成功的投资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对于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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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与申请,推广机构应将无效的参与金额在2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
2、T+2 日,推广机构将投资者的有效参与款全额划至计划管理人清算账户。
九、本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符合下列条件,本计划成立: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
3、委托人不少于2 人(不包括管理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后,可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
立失败,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
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十、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管理人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林静兰
电话:0512-62938616
公司网站:www.dwjq.com.cn
(二)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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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58781234-1612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三)推广机构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 苏州市新市路130 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联系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水林、李钢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 号9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508 室
负责人:武民英
联系电话:021-33926478
传真:021-68544938
经办律师:沈宏山、童悦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