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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09-12-16 00:00:00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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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提示 .................................................................................................................................. 2

二、释义.......................................................................................................................................... 3

三、集合计划介绍 ........................................................................................................................... 6

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 9

五、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 ......................................................................................................... 12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特别约定 ......................................................................................... 14

七、集合计划的成立 ..................................................................................................................... 16

八、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17

九、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22

十、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28

十一、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 29

十二、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 30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与税收 ................................................................................. 36

十四、收益分配 ............................................................................................................................. 40

十五、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 42

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 48

十七、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50

十八、信息披露 ............................................................................................................................. 52

十九、风险揭示及相应防范措施 ................................................................................................. 55

二十、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 60

二十一、特别说明 ......................................................................................................................... 61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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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十七号,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

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

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259 号),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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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指《东吴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东吴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试行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说明书中有时也简称东

吴证券。

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说明书中有时简称交通

银行。

委托人(或持有人): 指依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

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的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推广机构: 指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

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接受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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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日,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或存续期间: 在本说明书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

成立后转入的3年期投资运作期。

持有期/持有期限: 指委托人持有本计划至退出或持有到期的时间。若推广

期参与的委托人,持有期起始日为本计划成立日,若开

放期参与的委托人,则持有期起始日为参与日。

封闭期: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到第一个开放期的时间,本集合计

划为3个月。

开放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

购参与的期间。

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元: 指人民币元。

T日: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

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的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参与: 指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认购参与:

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的行为。

申购参与:

指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的行为。

前端收费: 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就支付参与费的付费方式。

退出:

指委托人按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退出本集合计

划份额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

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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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

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净值、单位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单位累计净值、单位资产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已发放的累计分红。

集合计划的负债: 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本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负债行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

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

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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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合计划介绍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名称: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通过多元化投资,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资产的长期

稳定回报。

2、特点: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承担有限责任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并承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提前退出。若集合计划期满

时,集合计划到期累计收益率小于0,则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认购份额的对应资产按补偿比

例对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认购份额进行有限补偿。

(2)资产灵活配置,攻守兼备

本计划可多元化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灵活。本计划权益类及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设下限,当股市或债市低迷时,能够有效避免被动持仓局面,从

而保障资产安全。当股市或债市走强时,本计划可提高该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充分享受证券

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

(3)注重风险控制,积极把握投资机会

管理人通过积极把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各个阶段的投资机会,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

与自下而上的品种优选相结合的策略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

合,从而努力实现集合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资产受益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比例:

(1)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权益类品种:0-90%,其中权证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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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超过3%;

(2)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受益凭证等固定收益品种:0-85%;

(3)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比例不低于5%,开放期内

不低于10%。

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封闭期结束后,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客观

因素致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整。

(四)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是一只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多元化投资于各类证券。根据本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产品风险评价标准,本产品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2、适合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且具有一定

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五)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间目标规模不超过20 亿份(含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及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

部分),存续期间的目标规模不超过50 亿份(包括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及由于红利再投资带

来的份额增长部分)。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3 年。

在满足展期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七)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方式

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本计划的推广工作,计划

推广期自计划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主要通过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和其他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不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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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满3个

月后的前3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举例:若本集合计划2009年11月24日设立,首个开放期为2010年2月的24日、25日、26

日共3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期为2010年5月的24日、25日、26日共3个工作日,依次类推。

(九)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2、参与价格

(1)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

(2)在开放期内,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请日(T 日)收市后计算的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

值。该净值在T+1 日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3、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 元,即

参与金额在100,000 元以上的,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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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简介

1、基本信息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壹拾伍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林静兰

联系电话:0512-62938616

传真:0512-62938615

2、发展概况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组建于1992 年的苏州证券,历经三次增资扩股。公司注

册资本金15 亿元,公司总部及注册地在苏州。目前公司下属北京、上海、昆山、常熟、张

家港、吴江、太仓7 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 家,服务部11 家,并控股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公司业务以苏州为根据地,市场范围覆盖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福建、辽宁、江

苏等地区,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品牌效应。

公司现有员工800 多名,员工平均年龄:34 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占总数的53%。

其中:博士8 人,硕士110 人,保荐代表人13 名。

自成立以来,东吴证券以建设公司和客户共荣的财富家园为目标,严格管理,已经形成

了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固定收益部为基本架构的

业务体系以及研究咨询、信息技术、合规管理、综合服务等强有力的业务支持体系,证券交

易量、净资本等多项业务指标连续多年居同行业中上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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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人简介

1、基本信息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肆佰捌拾玖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企业银行业务、零售及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和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联系电话:021-58781234-1612

传真:021-58408842

2、发展概况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 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

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56 个城市设有2600 多营业网点,全行

员工7 万余人。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审计口径,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

额达到人民币24,308.59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08 亿元。2005 年6 月23 日 ,交通银

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6 年11 月18 日 ,

交通银行成为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2007 年5 月15 日 ,交通银

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 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07 年世界1000

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第69 位,一级资本排名第68 位;被国际权威杂志《欧

洲货币》评为2007 年度“中国最佳私人财富管理银行”。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100 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

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截止2008 年12 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 只,包括基金普惠、基金安顺、

基金汉兴、基金科瑞、建信优势动力、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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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荷银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

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易方达50 指数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鹏华中国50 基金、

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富国天益价值基金、华安宝利基金、中海优质成长基金、银河银富货

币市场基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风险预算基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天治核心成

长基金、汇丰晋信2016 生命周期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基金、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华夏蓝筹核心基金、博时新兴成长基金、

华安策略优选基金、易方达科讯基金、易方达科汇基金、天治创新先锋基金、金鹰红利价值

基金、农银汇理行业成长基金、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基金。此外,还

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四千亿元。

(三)推广机构简介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同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同托管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苏州市新市路130 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联系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水林、李钢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 号9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508 室

负责人:武民英

联系电话:021-33926478

传真:021-68544938

经办律师:沈宏山、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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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证监会批准后6 个月内由管理人设定推广期并报告证监会,推广期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推广公告为准。当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份额达到或接近目标

规模时,管理人将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

(二)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计划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下属各营业网点购买本计划份额。

(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每份额的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认购参与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1000万≤参与金额 0

500万≤参与金额<1000万 0.3%

100万≤参与金额<500万 0.5%

参与金额<100万 1.0%

(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份额计算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利息)÷ 1.00

参与金额计算份额时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

合计划资产损益。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金额限制

推广期间不设置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 元,即参与金额在100,000 元以上的,必须

是1,000 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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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广期参与程序及最终确认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金额。

2、委托人按照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参与款项、提出参与申请并与管理人和托管人

签订《东吴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

是否在注册登记机构成功受理,同时可以打印确认单。确认无效的申请,由推广机构将参与

款项退回委托人指定账户。

推广期委托人可以多次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况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

源及用途性质、身份识别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九)推广期超目标规模的应对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

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

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在推广期,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本集合计划募集总份额超出

目标规模,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

认。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账户,并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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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特别约定

(一)参与金额或比例

管理人以部分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金额为本计划成立总规模的5%,但不超

过1 亿元。

(二)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再追加自有资金,同时也不撤回上述参与资金的全部或一部

分,但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部分除外。若本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不收回

参与的自有资金。

(三)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管理人存续期

取得的业绩报酬和自有资金的分红收益不用于承担补偿责任。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1)补偿对象

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

(2)补偿条件

本集合计划到期累计收益率小于0。

累计收益率=(单位净值+累计分红﹣1)×100%

(3)补偿金额及方式

管理人用参与的自有资金对持有满三年且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具体含义

为:若集合计划期满时,集合计划到期累计收益率小于0,则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认购份额

的对应资产按补偿比例对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认购份额进行有限补偿,直到委托人累计收益

率等于0,或自有资金最高弥补额Z 补偿完为止。若自有资金最高弥补额Z 补偿完仍不能使

委托人累计收益率达到0,则管理人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若自有资金最高弥补额Z

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管理人所有。计算方法如下:

自有资金认购份额的对应资产=管理人以本计划成立总规模5%的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

×集合计划期末单位净值

补偿比例=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认购份额÷计划成立时的认购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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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弥补额Z=自有资金认购份额的对应资产×补偿比例

举例:若本计划成立规模10 亿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5,000 万份,三年到期终止时,

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份额为5 亿份。持有期末累计资产净值0.95 元,期末单位资产净值0.90

元,则管理人最高弥补额Z 及单位份额可获得的补偿金额b 分别为:

Z = 5 ÷ 10 × 5,000 × 0.90= 2,250 万元

b = 2,250 ÷ 50,000 = 0.045 元

若某委托人持有10 万份集合计划且持有满三年,则该委托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B 为:

B=100,000 × 0.045 = 4,500 元

(五)特别提示

当集合计划运作满三年时,管理人有义务用参与的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对符合补偿条件的

委托人进行补偿,但这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委托资产不受损失的承诺,经管理人补偿后,

委托人委托资产仍有可能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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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

与金额),委托人不少于2 人(不包括管理人)且计划管理人已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2、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将在推广期结束后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布成立,

具体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3、集合计划认购期利息的处理办法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

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该款项在集合计划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转为委托人的参与份额。利息金额以管理人最终确

认为准。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若本集合计划未满足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

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

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

计划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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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把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各个阶段的投资机会,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

合,从而努力实现集合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投资组合收益一方面来源于有效地管理风险,

另一方面来源于准确地把握投资机会。

(二)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权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0-90%,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过3%;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0-85%;现金及准现金类资

产(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占集合计划资产的不低于5%,开放期内现金及准现金类资

产比例不低于10%。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充分考

虑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形成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

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

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管理人

将根据上述指标综合判断市场所处的投资周期,依据经典的经济周期资产配置策略(见下

图),确定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

经典的经济周期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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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本面因素以外,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

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采用合理价格成长策略,在对各类资产合理配置的基础上把握个股的成长性投资

机会,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充分考

虑个股的成长性和内在价值,重点把握好以下二类成长型投资机会。

第一、寻找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拐点行业中的优秀投资标的。

对于这一类机会的把握,主要依据宏观经济周期研判以及行业景气变化的趋势研究,结

合投资增长率、产能利用率、库存水平及价格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

期的行业,通过拐点的研判确定值得投资的重点行业,并从中选择有代表性、景气敏感度高

且未来一段时间内增长相对确定的公司。根据对公司未来成长性和业绩的预测进行定量分

析,并结合市场环境,判断投资价值,确定投资标的。

第二、寻找具有内生性增长和外延式扩张的积极成长型企业。

对于这一类机会的把握,主要是自下而上选择未来几年内利润的增长速度高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且中长期继续保持较高增长的公司,并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行业前景判断其成长质

量及可持续性,从中优选估值水平合理的标的作为投资对象。

本集合计划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构建备选股票池→构建核心股票池→优选个股,构

建组合。

债券

“衰退”

通胀 加息

“滞涨”

现金

“过热”

大宗商品

股票

“复苏”

增长(相对于趋势)

减息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 19 -

第一步:构建备选股票池

计划管理人根据上市公司过去两年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净利润等指标,从全部A 股

中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同时剔除禁止纳入股票池的股票。禁止纳入股票池的股

票主要包括有重大虚假陈述及重大违法、违规的股票;最近一个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股票;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股票;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第二步:构建核心股票池

通过对宏观经济及各不同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进行分析,运用定性的方法从中选择那些具

备合理战略目标、完善治理结构、较强核心竞争力等特点的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其中重

点的研究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行业地位、所处生命周期;

(2)公司的战略目标、产业布局;

(3)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战略与商业模式;

(4)公司的管理层、管理能力;

(5)竞争环境与优势(如独特资源与技术)、行业结构、公司在产业链中的竞争地位(如

与上下游企业的谈判能力、销售渠道、品牌价值等);

(6)公司的盈利模式及市场空间等。

第三步:优选个股,构建组合

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对核心股票池中的个股进行筛选,确定投资标的。定量分析主要包

括成长性衡量和内在价值分析两方面。计划管理人选取用以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指标主要包

括: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计划管

理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成长性的预测,通过预测市盈率、预测市盈率与增长比率以及预测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测管公司合理内在价值。

计划管理人通过对公司合理内在价值及公司当前市场价格的比较,并充分考虑当前市场

环境,以确定最终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3、基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根据东吴证券基金评价体系,通过对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来源的客观评价,结

合对基金管理人综合能力的分析研究,形成基金投资的决策依据。本计划将基金分为非货币

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 20 -

(1)非货币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品种的选择方面,首先按照基金的不同类别选择具有较好历史业绩表现的基

金,利用东吴证券基金评价体系中的基金业绩分析模块,采用定量方法筛选出部分业绩优良

的基金构成备选基金池。该模块从收益、风险和经理人能力三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基金进行

绩效评估。对所分析的基金,根据功效系数法(功效系数=(指标实际-指标最小值)/(指

标最大值-指标最小值))分别计算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并按大小进行排序,每只基金三项指

标的排序之和为基金的综合得分。本计划将选取综合得分前50%的基金进入基金池。

对基金池中的基金,管理人将进一步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重点考察基金管理公司

的综合实力、管理规模、历史业绩和管理水平,基金的资产配置有效性及十大重仓股有效性,

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和历年投资收益率等情况,从而筛选出构建基金组合的主要投资对

象。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种类较多,其业绩、规模和流动性都存在一定差异,本集合计划将根

据各种可得的信息对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品种进行跟踪,重点考虑货币市场型基金的收益

率、收益波动幅度、基金规模、划款周期和管理费率,并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筛选基

金进行投资:

①货币市场型基金管理现金的安全性;

②货币市场型基金管理现金的流动性。现金的流动性是非确定性支付或赎回的重要保

障,特别是从规模和划款周期两方面考察;

③货币市场型基金管理现金的成本。

4、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世界经济走势、动态把握国内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走向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的基础上,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

益最优化的原则确定组合中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此同时,积极把握非有效市场情况下

的套利机会,从而为本集合计划中的债券组合赢取超额收益。

(1)利率分析和债券组合久期确定

利率是债券投资重要影响因素,从理论以及实践角度分析,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一、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利率走势;二、我国宏观经济的增长情况,包括GDP

增速、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水平、贸易顺差程度等衡量指标;三、通货膨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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胀的程度,主要的指标为消费者价格指数;四、货币供应量的增速。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对利率走势的综合分析,管理人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确定债券投资

组合久期,为债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管理人将所持有的

债券组合的久期延长,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

高利息收入;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债券类属配置。

管理人根据市场和类属债券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债券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

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结合各类属债券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

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债券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

债券的最优权重。

(3)个券精选。

管理人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

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

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

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此外,管理人还将通过有效策略发掘不同类型债券、同类债券在不同市场上的套利机会。

5、权证的投资策略

我们将深入研究各权证品种的主要条款和特征,着重研判溢价率、杠杆倍数、波动率、

敏感性指标等因素,运用数量化分析模型判断权证价值,以对冲策略为主,适当寻求提高投

资组合收益率的品种。

(三)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集合计划的特征,管理人选择沪深300 指数作为本集合计划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

较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作为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的比较基准。对于权重配置,根据本计划的资产配置限制,制定如

下:

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55% +上证国债指数×40% +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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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政策环境;

3、利率变动和证券市场走势;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二)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管理流程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每一层级的投资决策主体在各自的

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1、投资决策主体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主体有: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分管领导、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投资主办人。

(1)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①研究决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

②研究决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原则,及客户资产配置总体方案;

③对分管领导进行授权;

④其他需要经其决策的事项。

(2)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①提请召开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会议;

②负责监督、反馈资产管理总部对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③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投资决策小组成员开会,在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

内,对提交的投资计划和风控操作策略等进行讨论、审议,形成投资决议;

④对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进行授权;

⑤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在分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拟定投资目标、投资计划和投资策略,并组织实施;

②拟定客户资产的具体配置策略,形成投资决议,提请分管领导审批;

③对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权限进行授权,确定研究策划部的研究方向;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 23 -

④审议确定超出投资主办人自主决策权限的投资计划;

⑤审议确定投资主办人提交的关于单一投资品种或投资组合总市值的累计跌幅达止损

幅度80%时的风控操作策略;

⑥分管领导赋予的其他职责。

(4)投资主办人的主要职责:

①在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的决策授权范围内,负责授权管理账户或集合资产计划

的日常投资管理;

②研究、确定客户资产的具体投资品种, 构建证券投资组合,拟定具体的类别资产配

置策略和投资计划;将超出自主决策权限范围的投资计划提请投资决策小组审批;

③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超出自主决策权限范围的投资计划;动态跟踪持仓品种的基本面

和技术面情况,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

④当单一投资品种或投资组合总市值的累计跌幅达到止损幅度80%时,应及时提出相

应的风险控制操作策略,对于超过授权范围的风控操作策略须报投资决策小组审议批准后,

方可实施;

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定期撰写授权管理账户或集合资产计划的资产管理报

告;

⑥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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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流程简要说明:

(1)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涉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总体性、原则性等

问题进行决策,决定客户资产配置总体方案和投资原则,对分管领导进行授权。

(2)在决策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小组拟定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计划和投资策

略。

(3)研究策划部在公司研究所提供的证券池基础上,按照资产管理总部和投资主办人

的要求,对基金、债券、主要行业和重点上市公司进行二次研究或实地调研,提供公司调研

报告、公司深度研究报告及投资策略建议等。

(4)投资主办人在公司研究所提供的证券池、研究报告和研究策划部提供的投资策略

建议基础上,深度分析或结合实地调研情况,甄别、确定客户资产的具体投资品种,构建证

日常预警

绩效评估

内控报告

风险控制意见

风 险 管 理部门

研究任务

执行结果反馈

投资建议

客户具体的资产

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及投资授权

投资决议

及投资授权

投资计划及

投资结果汇报

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

研究策划部

投资主办人

集中交易室

投资建议

分 管 领 导

资产配置

策略

资产配置决议及

投资授权

内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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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组合,提出具体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计划,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和管理运作;

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小组审议。

(5)在决策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小组审议投资主办人提交的投资计划,确定客户资

产在股票、债券、基金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形成投资决议;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

计划,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投资决策小组审议确定投资主办人提交的关于单一投资品种或投资组合总市值的累计

跌幅达到止损跌幅80%的风控操作策略。

(6)投资主办人根据对市场趋势判断和时机把握,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小组或更高层级

决策主体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风控操作策略。在授权范围内投资主办人可以直接将指令下达给

集中交易室实施。

(7)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总部内控经理负责对投资计划和风控操作策略的执行进

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报客户资产管理决

策委员会。

(8)投资主办人根据市场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适度调整;投资计

划实施完毕,投资主办人向投资决策小组提交投资总结报告,必要时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三)风险控制

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客户开发、投资管理、业务

规模、信息技术系统、人员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进行防范和控制。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

公司的基本制度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1、风险控制目标

(1)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研究策划、市场营销、投资决策及交易管理、内

部控制体系等,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稳健、高效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管理体系,保障资产管理总部经营目标和经

营战略的顺利实现;

(3)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和及时化解潜在风险,将

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稳健运行。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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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须覆盖资产管理总部的所有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不留任何死角;

(2)相互制约原则:资产管理总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3)同等地位原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与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程度

相适应,坚持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裁室、客

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风险合规总部、资产管理总部和稽核部组成。

(2)董事会是公司负责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人员组成及工作规则由公司另行规定。

(3)总裁室是内部控制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总裁室下设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风险

控制执行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履行对重大项目的

风险决策咨询、风险控制职能。

(4)公司风险合规总部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资产管理总部

给与积极配合。

(5)资产管理总部设内控经理岗位,其职责如下:协助部门总经理建立和健全部门内

部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根据公司及资产管理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资产管理总部的各项

投资业务、资金流向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风险合规监控;负责资产管理总部各项业务统计结

果的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实时监控证券投资的风险预警指标和日常监控

事项,并向相关人员汇报;配合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风险控制的流程

(1)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和方针;确定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整体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和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风险评估并提供决策咨询。

(3)公司风险合规总部在资产管理总部的协助下,定期对资产管理总部内各个业务环

节中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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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了包括日常监控、每周监控和年度监控的较完善的内部控

制体系。日常监控由公司风险合规总部监控人员负责,主要通过资产管理系统监控平台每日

对系统指标是否合规进行记录、分析和识别,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监控日志》。

(5)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每周监控由资产管理总部内控经理对资产管理业务日常操作

流程和环节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投资决策、交易管理、客户开发等的监督检查,将有关情

况汇总于《资产管理业务环节风险点控制执行情况表》,及时向相关人员、部门总经理、公

司风险合规总部报告;年度监控由公司风险合规总部至少每年一次对资产管理总部各个岗位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风险环节等进行监督、检查,是公司风险合规总部对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风险及合规情况的现场综合检查,主要通过抽查《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要点检查表》

等方式进行,并根据需要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资产管理总部内部控制报告。

(6)资产管理总部及时总结风险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根据业务需要向风险合规总部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反馈意见;结合风险合规总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资产管理总部业务

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提出修改与完善建议,并在相关部门与岗位的协助下督促执行。

(7)稽核部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并提供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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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的限制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2、将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

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

(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可

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

行为;

8、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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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东吴财富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交行托管户。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资产证券交易账户,账户

名称为:东吴证券-交通银行-东吴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

名称为准)。集合计划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自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其他应收的申

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其主要构成是: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申购款、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债券投资及

其利息、股票投资及其分红、基金投资及其分红等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集合计

划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外,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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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集合计划的信息披

露与委托到期清算提供依据。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收市清算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本集合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

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

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

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

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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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

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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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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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估值

(1)任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封闭式基金、ETF 基 金、场内登记的LOF 基金,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 基金)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

值日分红,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公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前一开放日之前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按估值日的帐面成本估值。

(4)处于募集期内的开放式基金按成本估值。

(5)货币市场基金以每万份收益逐日提取收益。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0、管理人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

误处理。

(八)估值程序

本集合计划每日估值。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集合计划管理人完成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的形式报给集合计划托管

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

回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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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当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集

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集合

计划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方追偿。

1、差错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注册登

记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差错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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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

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除集合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

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

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

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管

理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

应当通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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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的费用

1、集合计划的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

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2)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2%。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支付程序为:集合计划每

满一个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管理费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22%。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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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支付程序为:集合计划每

满一个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及赎回费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费及赎回费,按实际支付金额,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5)其他费用

本计划成立后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在资产管理运作期间发生的相关费

用,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3、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

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二)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 小于或等于5%,管理人不提

取业绩报酬。

(3)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 大于5%,但小于15%时,管

理人提取超过5%以上部分的10%作为业绩报酬。

(4)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 大 于15%,管理人提取5%—

15%部分的10%,超出15%以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5)若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且退出份额仅为先前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按照先进

先出的原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单独的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

扣除。

(6)若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参与展期,管理人都将按照本说明

书及合同的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后,对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所有参与份额计提相应的

业绩报酬。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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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P D *

0

1 0 ?

?

?

P

P

其中: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1 P 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0 P 为参与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

0 P 为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D 为持有年限;

R 为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收益率(R) 提取比例 业绩报酬(Y)

R≤5% 0 0

5%<R≤15% 10% Y=A×(R﹣5%)×10%×D

15%<R 20% Y=A×﹛(R﹣15%)×20%+10%×10%﹜×D

注:Y 为应提的业绩报酬

A=持有份额×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举例:某委托人持有份额100,000份,申请退出20,000份,其持有期限为275天,退出日

单位资产累计净值为1.25 元,参与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为1.05 元,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为

1.02 元,则委托人该笔退出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及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分别为:

R = (1.25﹣1.05) ÷ 1.02 × 365 ÷ 275 = 26.02%

Y = 20,000 × 1.02 ×〔(26.02%﹣15%) × 20% + 10%×10%〕× 275 ÷ 365 = 492.45 元

3、业绩报酬的支付

管理人可在开放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划付指令,

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指定的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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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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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本计划当年已实现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

3、如果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

当年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已实现收益的70%,剩余部分收益保留在本集合计划资产中;

5、分配收益后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计划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

行再投资,集合计划持有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

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四)收益分配方式

如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5 个工作日内,分配至委托人的账户;如

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现金红利折算的计划份额在除息日次日计入委托人份额。红利转份

额部分免收参与费。

(五)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分红和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年度分配在会计年度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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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但若会计年度结束时本计划成立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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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和退出的场所为推广机构下属的各营业网点。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委托人可于开放期内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3个月,封闭期结束

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3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三)参与和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管理人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

举例说明:王先生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认购参与100 万份,在第一个开放期申购参与

20 万份,在第二个开放期退出20 万份,在第三个开放期申购参与20 万份,在第四个开放

期退出20 万份。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王先生持有的总份额为100 万份,其中认购参与份

额为60 万份,申购参与份额为40 万份。若集合计划届满时,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份额累计

收益率小于零,则王先生有权获得补偿的份额为60 万份。

4、“时间优先”原则,如存续期募集资金超过目标规模,管理人有权按照“时间优先”

的原则确认有效参与申请。参与申请确认为不成功的委托人资金将退回委托人预留资金账

户。

(四)参与程序及确认

1、参与程序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在开放期到推广机构下属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参与本集合计

划,参与程序同推广期参与程序。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多次申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参与确认

管理人在T+1 个工作日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申购参与的委托

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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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目标规模的应对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内,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

定是否提前结束开放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

前结束开放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在开放期,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本集合计划募集总份额超出

目标规模,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

认。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账户,并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六)退出程序及确认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应在开放期到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营业网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

退出。

管理人以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 日),委托人可在T+2 个工作

日之后向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网点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本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至中

登公司指定帐户,并通过推广机构将委托人退出金额划至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

出金额的划拨自受理该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单个委托人的参与下限为人民币100,000 元。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 元,即参与

金额在100,000 元以上的,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部分退出时,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

额为1,000 份,超过部分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剩余份额不能

低于1,000 份。

(八)参与费率和退出费率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参与和认购参与的费率相同,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参与费率如下表: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1000万≤参与金额 0

500万≤参与金额<1000万 0.3%

100万≤参与金额<500万 0.5%

参与金额<100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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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退出费率为: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3年 0

2年≤持有期限<3年 0.3%

1年≤持有期限<2年 0.5%

持有期限<1年 1.0%

(九)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T 日参与价格

参与金额计算份额时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

合计划资产损益。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费 = T 日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退出份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T 日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退出费﹣业绩报酬(或有)

根据该公式计算的退出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 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该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十一)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都出现集合计划

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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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

程序办理。

(2)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

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暂

停或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当期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

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办理或撤消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

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如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

经接受的退出申请,按申请退出日期先后可顺延至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已接受的

退出申请完成退出后,本集合计划重新开始办理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发生时,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巨额退出结束,该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

出状态。

3、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认为没有足额资金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管

理人应在3 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巨额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价格以巨额退出申请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即:当日确认退出的部分以当

日的退出价格为准,顺延退出部分以顺延退出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

5、巨额退出款项支付

委托人巨额退出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5 日内将确认部

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6、巨额退出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管理人于巨额退出情况发生时在管理人网站及推广机构网点进行公告。

7、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500 万份(包括500 万份)时,需提前5 个工作日向管

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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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它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存续期内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已达到或接近目标规模,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6)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

办法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应及时退还

给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告。

2、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计划资产净值和

收益率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4)法律法规、本说明书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及时公告通知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

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参与或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或退出事项消失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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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且以后的开放日不

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

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

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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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 年,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管理人若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应

在存续期届满前3 个月且不超过1 个月期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本集合计划方可展期。

(二)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满足下列条件后即可展期。

(1)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

约定;

(2)本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展期的方式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管理人可以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

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申请展期的集合计划,或继续持有展期后的集合计划。

(四)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申请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届满前3 个月且不超

过1 个月期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期间,委托人

可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退出。

2、委托人参与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核准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

人。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

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

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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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

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届满,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

理人将在存续期届满后10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

后5 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未获得证监会核准,或者不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集合计划

展期失败,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五)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六)展期后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明

1、本集合计划展期获得核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参与展期,管理人都将按照本说

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后,为满足条件的所有委托人进行相应的有限补偿。

2、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补偿后的份额在展期的存续期内不退出,但不再对委托人

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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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少于2 人,或者连续20 个交易

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 亿元;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4、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且无

法找到继任托管人;

6、计划托管人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且无法找到继任托管

人;

7、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8、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集合计划运作;

9、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

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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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在清算结果报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3 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

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

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

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终止或者解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

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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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人网站(www.dwjq.com.cn)为本集合计划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

1、净值公告

封闭期内,管理人每周一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布经托管人审核的本集合计划前一周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封闭期结束后,管理人每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

布经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上一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

2、对账单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按季度向委托人寄送集合计划对账单。集合计划对账单在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客户选择的方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给委托人。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资产管理报告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季度资

产管理报告。在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

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1)集合计划概况:集合计划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收益特征、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等;

(2)集合计划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本期净收益、每份额净值、期末资产收益率等;

(3)集合计划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

4、资产托管报告

托管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资产托

管报告,在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托管

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

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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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审计报告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报告在年度届满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年度审计

报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

计,其内容包括对于集合计划的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表和资产

管理计划净值变动表等进行审计。

6、重大事项的披露

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集合计划委托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集合计

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

者公告:

(1)负责集合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发生更换;

(2)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及与本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

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6)暂停提前退出;

(7)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8)其他重大事项。

7、澄清公告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将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江苏证监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计划说明书存放在本计划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委托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说明书的复印件。

委托人也可以直接登录本计划管理人网站(www.dwjq.com.cn)查阅计划说明书、资产

管理合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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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等。

(四)向证券监管机构披露的信息

1、集合计划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

告向江苏证监局备案。

2、集合计划的交易在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

将本集合计划的账户及专用交易单元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证监局备案。

3、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

产托管报告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4、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5、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托管报告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6、集合计划清算完毕后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7、监管机构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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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及相应防范措施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

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

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

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基金业绩风险

证券市场的波动较大,在时机和选股方面,即使一个优秀的基金经理,也会出现失误,

使得基金业绩排名下降,集合计划的收益率也受到影响。

5、股票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风

险,非系统性风险指个股自身存在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受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股票投资的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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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衍生产品投资风险

国内目前可供本计划交易的衍生产品主要是权证,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

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而且权证是一种杠杆交易

工具,波动性远大于股票,其价值在到期时可能为零。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

收益。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在本说

明书与《合同》约定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与投资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调整组合,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托管人将根据本说明书、《合同》约定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

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说明书、《合同》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

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

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

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反向交易

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

利益输送问题。

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管理人各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

供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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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

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

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单位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

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

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

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

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

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

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留一定的现金或准现金类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监督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尽可能满足

委托人退出需求。

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

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四)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以降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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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

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本说明书、《合同》约定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

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降

低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六)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是管理人发行的第一只集合计划,由于缺乏以往投资业绩及市场影响力,会使得

本计划的推广遇到一定的困难,可能导致本计划发行失败。

防范措施:

管理人在推广前做好充分的推广准备,包括制订详细的推广方案及激励方案,加强推广

培训,制作精美的宣传资料等。在推广期间,管理人及代理推广机构将加大宣传力度,管理

人将积极的到各营业网点进行产品路演。

(七)因“先进先出”原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先进先出”的退出原则。若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多次参与本计划

且中途部分退出时,先退出的为推广期参与份额。因此,当本集合计划满三年且三年累计收

益率小于零时,该委托人可能因推广期份额已先退出而无法获得管理人投入集合计划的自有

资金的赔偿。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在《合同》及《说明书》中对“先进先出”原则进行举例,让委托

人完全了解该原则,并进行相关的风险揭示。

(八)无法获得自有资金补偿或即使补偿也无法弥补亏损的风险

当集合计划运作满三年时,管理人有义务用参与的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对符合补偿条件的

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这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委托资产不受损失的承诺。委托人面临着

因条件不满足而无法获得自有资金补偿的风险。此外,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是按补偿比

例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的(具体见本说明书第六条),因此,经管理人补偿后,

委托人仍然面临着委托资产出现亏损的风险。

东吴财富1 号·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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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管理人在对本计划推广时,将向委托人详细讲解自有资金参与及补偿的条款,

使委托人完全了解该风险。此外,管理人将通过增强投资研究实力,加强内部控制,在风险

控制的前提下,努力为客户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

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

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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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没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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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