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前言.........................................................................................................................................................................1
二、合同当事人.............................................................................................................................................................1
三、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2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3
五、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4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4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4
八、投资限制.................................................................................................................................................................5
九、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5
十、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7
十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8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9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0
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2
十五、集合计划的退出...............................................................................................................................................13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15
十七、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15
十八、不可抗力...........................................................................................................................................................16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6
二十、风险揭示...........................................................................................................................................................17
二十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7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18
二十三、或有事件.......................................................................................................................................................18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
一、前言
为规范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
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细则》、《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
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
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349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
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订《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管理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邮 编:200010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 编:100140
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三、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规模上限
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
(四)参与人数上限:200人
(五)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集合计划的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新股申购、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债券、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
券、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期限大于1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收益凭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1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
金融产品,在封闭期和开放期内占资产净值均不低于5%。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六)存续期间
1、计划期限: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2、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申购、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6个月的最后5
个工作日。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九)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本集合计划推广开始之日至成立日之间的60日内的推广期间,管理人在
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
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到推广期结束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人民币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经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
(十)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
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
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办理时间
认购在推广期内办理。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申购在开放期办理。
(二)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申购的方式;
2、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
3、投资者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为10,000元;
4、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申购价格为开放期参与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5、推广期内,在每日(T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购
规模达到1亿元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
购无效,并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6、推广期内,在每日(T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购
规模达到5亿元时,管理人将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5亿元的认购无
效,并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7、开放期每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T日)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8
亿份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申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并
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三)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收到投资者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填写的相关表格后,向投资者出具回单,经投资者确
认无误后,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
4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4、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四)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
录为准。
五、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本集合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及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其他客户财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一)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试行办法》和相关规定,托管人将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专用托管银行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二)集合计划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并管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用于证券和资金清算。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细则》、本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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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5、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证券市场
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资产净值的3%。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
8、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上个月的集合
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6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管理费
(1)按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2) 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
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i×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注:G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费用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
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6%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大于6%时,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当R>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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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托人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委托人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B=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认购份额的成本价为面值1元,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价,红利
再投资份额的成本价为红利转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
2、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
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义务。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投资证券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本集合计划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二)收益分配的条件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年至少分配1次,年度首次分配时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
4、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5、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
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红利发放日、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8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
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
十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二)《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和《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投资者查阅。
(三)集合计划成立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
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
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应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
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在每年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委
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
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对账单,对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最近一期的
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作出说明,并于本计划成立日、开放期结束、每个季度末以及分红日起的15个工作
日内向委托人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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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集合计划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1)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4)负责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5)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发生巨额退出且顺延退出;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其他应当通知委托人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方式
1、推广期内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
业网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
的信息将在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站:www.dfzq.com.cn
托管人网站:www.icbc.com.cn
3、邮寄服务
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邮寄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对账单。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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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6、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业绩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
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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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8、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
于二十年;
10、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
人报告;
12、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5、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16、在本集合计划运行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同时发送(含抄送)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部门规章、通知、决
定、文件外,对于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管理人的部门规章、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管理
人有义务及时向托管人书面提供,托管人收到后应书面回复并确定监督内容。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的相关法律规定,托管
人不承担监督的职责;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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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
《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
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
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8、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0、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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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的含义
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二)委托人退出安排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原则
(1)先进先出,以份额申请。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2)以开放期委托人申请退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退出金额,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3、申请退出的份额
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退出,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退出的申请和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开放期每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同时其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符合退出约定的,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
托人确认无误后,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4)委托人于T日提交退出申请后,一般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
(5)退出款项将在T+7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5、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单位净值-业绩报酬
(三)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当每一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14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
理,如在开放日内未能办理完毕,将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
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在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等途径向委托人公布信息,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四)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含义见前款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方式处理,当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并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方式处理。
(五)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通知推广机构在开放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1)拒绝、暂停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
(2)拒绝、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5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
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
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合计划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七、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终止:
1、本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的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1亿元;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
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
清算;
2、集合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布清算结果,并将清算结果报上海证监局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3、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各项费用和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持有集合
计划份额的比例和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划至委托人交易账户、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则应
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本集合计划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合法冻结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变现,
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16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十八、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
除相应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
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
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7
二十、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
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日内出现
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五)担任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有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封闭期、规模上限和人数的限制,客户可能面临的无法随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对上述风险的具体描述请参考《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和《说明书》。
二十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本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签字或盖章;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3)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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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二)《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确认委托人认购/申购和退出行为的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委托人的实际参与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份额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3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1份。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
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在此授权管理人,为了更好地保障委托人权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经监管机构批准,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变更起始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需签订书面同意协议。
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事宜。
如果同意变更的委托人持有总份额及人数达到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继续运作。否则,本集合计划进入终止
程序。
二十三、或有事件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
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和托管人在此特别声明并已同意,如果上述或有事件发生,管理人完全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
理人承担的义务自然过渡给上款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委托人和/或托管人与管理人相应的法律关系将自动变成
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并且委托人和托管人承诺无须就此项变更之事再一次征得委托人和/或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另
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当上述或有事件发生之时,管理人应先向监管机构备案并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
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9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