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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09-12-28 00:00:00
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3

第二节 释义.............................................................................................................................4

第三节 集合计划简介.............................................................................................................8

第四节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12

第五节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15

第六节 集合计划的成立.......................................................................................................20

第七节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0

第八节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7

第九节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32

第十节 集合计划账户和资产...............................................................................................33

第十一节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34

第十二节 费用支出与业绩报酬...........................................................................................42

第十三节 收益分配...............................................................................................................45

第十四节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47

第十五节 集合计划的退出...................................................................................................49

第十六节 集合计划的展期...................................................................................................54

第十七节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55

第十八节 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57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58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60

第二十一节 其他.................................................................................................................64

第二十二节 监管安排...........................................................................................................65

第二十三节 特别说明...........................................................................................................65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及各种资料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签署条款》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82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

第二节 释义

在《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试行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金汇1号")。

金汇1号:指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指《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同签署条款》:指《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托管协议》:指《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协议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股:指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中指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证券")。

设立人:在本集合计划中指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证券")。

托管人(或托管银行):在本集合计划中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委托人:指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

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合格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监管机构同意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推广(或销售)机构:指管理人或依据《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代销机构指依据《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推广期: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通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存续期:指自本集合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的5年固定期限,第5年的对应月对应日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本集合计划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展期。具体内容参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六章"集合计划展期"。

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6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设封闭期3个月,封闭期满后的前5个工作日为首次开放日。首次开放日结束之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3个自然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

T日: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参与:指投资者申请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认购参与(推广期参与或认购):指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中间参与或申购):指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一个开放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退出(赎回):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巨额退出(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巨额赎回)。

摊余成本法:指对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集合计划账户:指由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一位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建立的唯一的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每个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的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所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收益:集合计划收益是指集合计划利润,是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7

集合计划负债:指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份额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份额累计净值: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过程。

参与金额/资金:指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交付的委托金额/资金(未扣除参与费)。

净参与金额:指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

可退出金额:指退出申请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和退出份额的乘积在扣除退出费用后的余额。

分红权益登记日(记为R):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益分配的日期。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公司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收益凭证: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

混合型开放式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混合型开放式基金。

债券型开放式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债券型开放式基金。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8

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关联方关系: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三节 集合计划简介

(一) 名称与类型

名称: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基于不同的市场背景,灵活配置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其中股票资产以优质蓝筹企业为主,以成长性企业为辅,力图在业绩稳健的基础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

(三)集合计划特点

1、投资范围宽松,攻守兼备

本集合计划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为95%,最低0%。通过灵活的仓位控制,使集合资产在牛市中获得上涨收益,在熊市中防范下跌风险。

2、精选优质蓝筹和高成长企业,注重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本集合计划的选股方法采用"核心-卫星"策略,其中核心部分投资于优质蓝筹企业,该部分占股票类资产的60%-80%;卫星部分投资于成长性企业,该部分占股票类资产的20%-40%。优质蓝筹企业的稳健业绩和成长性企业的高回报潜力将平衡集合资产的收益与风险。

3、充分的流动性

本集合计划通过有限封闭和定期开放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充分的流动性。

4、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提前退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9

出。管理人将与委托人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

5、管理人对委托人的风险补偿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的5%。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以募集推广期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至产品结算(满5年)的委托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具体内容参见本说明书第十四节"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内上市的A股、封闭式基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权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其中,现金类资产是指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投资权证,只允许通过持有股份配送或申购可分离交易债等方式被动获得权证,获得的权证在上市交易首日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它品种,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进行通告,且通告之日不迟于投资实施当日。

2、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市值占净值的比例):

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5%-100%,其中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另外,股票资产部分60%-80%投资于优质蓝筹企业,20%-40%投资于成长性企业。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0

有关其他投资限制参见本说明书第九节"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五)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大类资产,追求集合资产长期的稳定增值,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理财产品,高于债券型理财产品。适合的推广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六)关联交易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是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管理人应于事后告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通告,同时向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

全体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投资限制规定, 管理人应于事后告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通告,向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投资限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最低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最高规模为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在存续期内的总份额不超过30亿份。

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八)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自本集合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第5年的对应月对应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存续期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展期,具体内容参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六章"集合计划展期"。

(九)推广期

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1

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通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推广期内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15亿元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十)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认购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集合计划,每份额的价格为面值人民币壹元。

存续期参与价格:投资者在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参与价格。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参与申请日(即T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通告。

(十一)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低金额

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参与费)。对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追加参与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部分不受上述限制。

(十二)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购买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的5%。

(十三)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本集合计划将通过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推广机构进行推广。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推广方式:直销或代销(代理推广),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2

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集合计划正式推广文件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

(十四)份额拆分

集合计划份额拆分是指在保持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对应关系,将集合计划在拆分日的每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从而重新列示集合计划资产的一种方式。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决定集合计划的份额拆分,份额拆分与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无关,但管理人应在实施拆分前3个工作日在各销售机构通告集合计划委托人。

(十五)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收费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收费办法执行。

(十六)转托管

指委托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行为。转托管费按照注册登记机构及推广机构的收费办法执行。

(十七)司法冻结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四节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 管理人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3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邮政编码:518026

成立日期: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

注册资本:壹拾叁亿伍仟伍百万元人民币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联系人:郑安书

联系电话:0755-82520382

传真:0755-23982949

发展概况: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是全国第一批获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山证券拥有注册资本13.55亿元,员工431人。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中山证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二)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肆佰捌拾玖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58781234

发展概况: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在我国156个城市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4

设有2600多营业网点,全行员工7万余人。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100余人。截止2008年12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四千亿元。

(三) 推广机构

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郑安书

客户咨询电话:0755-82520382

传真:0755-2398294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交通银行

注册地点: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张咏东

客户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95559.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邮编:100032

电话:010-58598839

联系人:朱立元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5

第五节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一)参与时间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3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业务。封闭期满后的前5个工作日为首次开放日,首次开放日结束之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3个自然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管理人公告暂停参与时除外)都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二)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认购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认购参与,每份额的认购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三)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委托人在发行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4、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6

(四)参与程序

1、参与场所

委托人可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营业部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推广机构(网点)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它推广机构的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

2、参与申请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或开放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到推广机构签署《合同签署条款》,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

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如有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

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注册登记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权益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在T+1日内对投资者参与申请进行确认,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客户服务人员电话查询成交确认结果、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网点或通过客户服务人员电话查询成交确认结果,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4、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每份额面值(人民币壹元)

例:某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如果推广期内参与资金获得的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7

利息为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根据参与费率表,200万元对应的参与费率为0.5%

参与费用=(2000000)×0.5%=10000元

净参与金额=2000000-10000=1990000元

参与份额=(1990000+2000)/1.00 = 1992000份

即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得到1992000份集合计划份额。

(2)存续期参与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例:某委托人存续期内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T日集合计划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根据参与费率表,200万元对应的参与费率为0.6%。

参与费用=(2000000)×0.6%=12000元

净参与金额=2000000-12000=1988000元

参与份额=1988000/1.21 = 1642975.20661157份,依据参与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的原则,确认份额为1642975.21份。

即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得到1642975.21份集合计划份额。

5、参与款项划付

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参与申请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推广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6、最低参与金额

投资者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参与费)。对于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8

(五)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可以调低参与费率,并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告委托人。管理人自有资金购买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免收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认购参与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M) 认购参与费率

M ≥500万 每笔1000元

300万≤ M <500万 0.3%

100万≤ M <300万 0.5%

M <100万 0.7%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M) 存续期参与费率

M ≥500万 每笔1000元

300万≤ M <500万 0.4%

100万≤ M <300万 0.6%

M <100万 0.8%

(六)注册登记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提交认购参与集合计划申请后,注册登记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存续期参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申请成交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当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19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6、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某笔参与。

7、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前5项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发生上述6至8项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原因。

(八)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管理人对于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并于第二日停止接受参与,推广期终止。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九)推广期认购总规模的控制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集合计划认购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推广期内认购申请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的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认购申请超过15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认购的总金额超过15亿元,将对推广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确认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确认参与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0

第六节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推广期满,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推广、设立情况及验资报告。

2、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参与资金必须全部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3、本集合计划成立,则委托人认购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节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不同的市场背景,灵活配置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其中股票资产以优质蓝筹企业为主,以成长性企业为辅,力图在业绩稳健的基础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收益和风险的平衡,通过专业的研究分析,精选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1

受益于中国经济成长且价值相对低估的蓝筹企业和成长性企业,在长期价值投资的基础上为投资者实现稳定的回报。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实施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具体由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和基金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主要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SAA)和战术性资产配置(TAA)。

(1)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本集合计划战略性资产配置是在遵守集合计划合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以经济周期理论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指导,依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确定股票、债券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对当前宏观经济的分析,把握当前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并通过投资标的数据的分析,掌握股票、债券等各大类资产在经济衰退、复苏、扩张和放缓四个循环阶段中的收益、风险及相关性,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指导,确定集合资产在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2)战术性资产配置(TAA)

战术性资产配置(TAA)是根据特定市场环境及经济条件,围绕集合资产的战略性资产配置基准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增厚投资组合收益的过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集合计划根据各行业基本面分析、经济与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分析、行业周期性分析和行业估值分析,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挑选优势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 行业基本面分析: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通过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基本面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选择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2

好的优势行业。

② 经济与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分析:通过把握经济与产业结构变革的趋势,在结构变革中寻找机会,形成行业投资建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关注的变革趋势主要包括如下:

1)经济增长动力的变革,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消费电子、旅游、零售业都会受益于消费产业的升级。

2)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新能源、节能环保设备制造行业会得到长足发展。

3)产业结构的变革,失衡结构的全面优化升级:我国现阶段农业效率不高,工业资源浪费严重,服务业发展滞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基础产业和装备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这一过程中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4)行业结构的变革,分散化向集中化演变:部分领先企业已经具有收购其他小企业,实现行业规模经济的实力。在这一过程中,领先企业的盈利能力会逐步提高。

③ 行业周期性分析: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注重把握周期中的行业/风格板块轮动。根据国外股票市场的统计规律,市场的牛熊周期要领先于行业的经济周期,通过行业周期性的分析能提高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市场行情的把握能力。

④ 行业估值分析:利用行业平均动态市盈率、行业平均市净率、复合增长率等指标选择估值合理和成长性较好的行业。

(2)个股选择

本集合计划的个股选择采用"核心-卫星"策略,其中核心部分投资于优质蓝筹企业,该部分占股票类资产的60%-80%;卫星部分投资于成长性企业,该部分占股票类资产的20%-40%。

① 核心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为达到精选优质蓝筹企业的目的,本集合计划通过"沪深上市公司→初级股票池→备选蓝筹股票池→核心蓝筹股票池→股票投资组合"的多级股票筛选程序确定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管理人在蓝筹企业特征的基础上,以价值和成长的视角挑选优质蓝筹企业,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组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合进行持续谨慎的跟踪和评估。下图为本集合计划的多级股票筛选程序图。

1)初级股票池的构建

本集合计划首先对沪深两市的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初级筛选,剔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以构建初级股票池。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集合计划合同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基本面较差的股票。

2)备选蓝筹股票池的构建

在初级股票池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挑选具有蓝筹特征的股票构建备选蓝筹股票池。具体有以下步骤:

ⅰ、定量筛选

蓝筹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占有突出的地位:蓝筹企业的股本规模较大,总市值排名应居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前30%,或者总市值排名居于所在行业的前30%。

ⅱ、定性分析

多级股票筛选程序 股票投资组合 定性分析实时维护定性分析定量筛选剔除 优质蓝筹特征(价值与成长结合) 实时信息 投资限制及基本面较差的公司 蓝筹特征 市值排序 初级股票池 备选蓝筹股票池 核心蓝筹股票池上市公司

2-1-23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4

蓝筹企业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并能定期分派优厚的股息,蓝筹企业在技术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产品创新等方面在行业中都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 蓝筹企业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A、领先的行业地位:蓝筹企业一般为行业龙头或产业领袖,通常主导产业价值链并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B、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蓝筹企业以强大的技术实力、领先的渠道优势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值得信赖的产品或服务;

C、卓越的管理能力:蓝筹企业管理理念较新,管理架构稳定,管理能力卓越;

D、优良的经营业绩: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盈利能力强;

E、优厚的分红回报:分红稳定,具有较高的股息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定量的筛选和定性的分析,完成备选蓝筹股票池的构建。

3)核心蓝筹股票池的构建

在备选蓝筹股票池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将以价值和成长为选股视角,构建核心蓝筹股票池。

ⅰ、以价值的视角精选优质蓝筹企业

价值类优质蓝筹企业是指不具备较高的成长潜力,但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大安全边际的蓝筹企业。该类蓝筹企业治理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盈利模式清晰且具备可持续性,在生产经营、产品研发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拥有较强的、不易为竞争对手所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合理,资产质量较好;具有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估值。

ⅱ、以成长的视角精选优质蓝筹企业

对优质蓝筹企业的成长性评估分为两个部分: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管理人首先对备选蓝筹企业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进行预测,选取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未来两年的年复合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企业。然后根据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等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选取综合评分较高的企业进入核心蓝筹股票池。

4)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5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对核心蓝筹股票池进行密切跟踪,以高度的风险意识实时关注此类企业的发展变化,动态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确保投资组合在承受可控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

② 卫星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卫星股票资产部分是通过投资于成长性企业来增厚集合计划收益。本集合计划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竞争格局评估、公司竞争力评估、公司可持续成长潜力评估及估值水平评估等视角挑选具有长期可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1)行业发展前景及竞争格局评估

根据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发展趋势等各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成长能力进行评价。本集合计划将致力于从那些处于成长期、发展空间较大、未来盈利能力强的行业。

2)公司竞争力评估

考察公司的竞争力强弱,从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环境、品牌影响度、生产成本、营销能力、产品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评价上市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竞争力。精选主营业务突出,在品牌、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

3)可持续成长能力评估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可持续成长能力,选择预期未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具有高成长的公司进行深度研究。

4)估值水平评估

运用估值模型并结合PEG等指标,评估投资的安全边际与投资吸引力,选择具有足够安全边际、PEG指标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此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集合计划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定向增发等投资机会,实现集合资产的稳健增值。

3、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债券的投资采用主动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估值策略。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6

(1)利率预测策略

在利率分析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经济增长与物价水平以及政府可能采取的相应货币政策;贷款增长速度以及政府可能采取的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全球经济与主要货币利率趋势。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收益率溢价策略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例如:

① 国债与非国债之间的信用溢价在经济下滑时会增大,而在经济膨胀时将会缩小;

② 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之间,如果预期利率上升,利率波动性减小,溢价将缩小;

③ 其它类别债券与国债之间的收益差额与国债收益的比率随时间而趋向稳定。

(4)个券估值策略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场低估的债券建构投资组合。

4、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着力于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旗下的业绩稳定的基金,以整个基金公司的投资业绩、运作情况、企业文化和人才队伍建设等为评估点,筛选出具有持久竞争力的绩优基金。

(三)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以及上证国债指数的复合指数即:

60%×沪深300指数+40%×上证国债指数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有权更改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集合计划投资政策发生重大改变,需要相应更改业绩比较基准。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7

2、市场上出现了更适合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或更具有投资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八节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投资决策原则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集合计划管理人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集合计划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集合计划合同(风险)及集合计划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过程中以一种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始终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具体原则如下:

1、长期投资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集合计划委托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集合计划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过多地局限于短线市场机会的寻找,而是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从而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2、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

本集合计划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目标是为集合计划委托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8

3、分散投资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4、流动性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集合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5、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全面的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投资管理团队内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的全程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中山证券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稽核风控部和法律合规部,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二)投资决策流程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中山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基于相关研究支持,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分配比例、重点投资范围以及重大投资决策,赋予投资主办人员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实施投资行为的幅度空间。

研究支持包括:依托公司内外部研究资源,资产管理部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把握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波动的趋势,在对各种稳健投资策略进行研究评估后,定期拟定资产配置建议和拟采取的稳健投资策略,一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确定。

2、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

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借助资产管理部研究团队、公司内外部研究资源和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在股票池的范围内,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规模并决定买卖时机。

研究支持主要包括:投资策略的收益风险评估,重点行业与上市公司估值,整合研究资源,定期编制和维护股票池,及时向投资主办人提供具体行业和上市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29

公司的趋势变化分析。

3、有效监控下的决策执行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前、后台监控功能,保证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4、绩效评估与动态调整

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人员根据本集合计划特征,设计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主办人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投资主办人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并与证券市场或基准组合进行横向比较;

(2)投资收益贡献分析: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收益构成及收益贡献,并与证券市场进行横向比较;

(3)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统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跟踪误差、VaR、标准差、BETA值、夏普比率、特雷诺比率等;

(4)对构建目前投资组合的基础因素如资产配置、市场热点等进行动态评估,根据基础因素的调整,按照投资组合构建原则对现有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5、实时监控投资风险

(1)为了实现本集合计划资产在长期内的稳定高效增值,管理人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集合计划净值(或单位净值增长率)向下波动的幅度,制定了严格的"二级预警"机制。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集合计划的净值表现、各类资产的收益风险预期,定期制定(或调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增长率的阶段性下跌幅度上限。在正常情况下,当集合计划净值增长率接近下跌幅度上限时,管理人将降低股票等高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以控制风险,提高固定收益类产品、低风险权益类产品(如新股申购等)的投资比例。

(2)公司稽核风控部、法律合规部、投资主办人、交易执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的合同与说明书等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文件。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0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稽核风控部负责对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主办人和公司风险控制业务的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监督对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稽核风控部、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其他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原则

(1)首要性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集合计划管理人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覆盖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法律合规部和稽核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保持前瞻性,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2、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建立完善公司风险控制管理体系,设计和修订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管理流程;对重大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决策;对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执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进行风险监控和检查;公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1

司其他各项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稽核检查的全过程控制;对公司重大风险事故和风险差错做出处理决定;公司授权的其他事项。

(2)稽核风控部与法律合规部稽核监督

稽核风控部是独立于业务的从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一个独立的稽核监督部门,稽核风控部通过非现场的实时监控、盘后分析、现场稽核检查等方式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组织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整改。

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重大制度和业务决策、对外合同及承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各项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3)部门责任控制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风险控制责任人,对本部门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所产生的风险点具有第一位的控制责任,负有在第一时间将可能出现的风险降至最低的责任。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整体管理监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相关部门如财务和清算托管部具有事中管理和监督报告职能,并协助稽核部门的检查工作,执行稽核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4)员工一线控制

员工是一线风险的把关者,对重要岗位公司按照双人、双职、双责的原则,把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每个员工都须执行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3、风险控制程序

(1)事前风险管理

事前风险包括资产配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个股(券)选择风险,该部分的风险控制主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团队共同承担,同时稽核风控部和法律合规部对业务流程进行监察。投资前的风险控制需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集合计划管理人利用风险指标体系、流动性指标体系、投资估价指标体系等,筛选形成股票投资品种池。

(2)事中风险管理

事中风险控制通过两个途径实现: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2

1)根据法律法规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过程中投资限制的要求,以及从实际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条目用于控制各项投资比例。当投资比例接近控制值时,系统会预警;当投资指令使投资比例超过控制值时,系统将拒绝执行该指令,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2)高频率的报告,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等多方面的状况,如有任何异常情况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事后风险管理

事后风险控制是风险管理流程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它的内容包括止损、业绩评价、业绩归因分析。

止损分析主要是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亏损头寸的情况,以防止亏损进一步扩大。

业绩评价主要从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所获得的收益及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三方面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价,以客观地认识业绩和评价投资经理。

业绩归因分析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资产配置效应、行业配置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不仅能有效地发现问题、纠偏取正,还可以明确过往投资的收益来源和风险来源,为下一步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第九节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正回购。

2、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6、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3

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投资限制规定。

7、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节 集合计划账户和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集合计划按有关规定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的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专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在条件许可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合计划的各类账户进行管理。

(二)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4

7、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

9、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10、其他资产等。

(三)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节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目的

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四)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六)估值方法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5

1、债券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股票估值方法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6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7

4、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任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与处于募集期内的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公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前一开放日之前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按估值日的帐面成本估值。

(4)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按照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6、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8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9、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或有更适合的估值方法,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报监管机构备案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披露。

(七)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集合计划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管理人更改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依照管理人的原则进行估值,并且管理人须向托管人出具书面说明。

管理人更改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产品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本集合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其他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39

果传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向托管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暂停通告净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错误及遗漏的处理

当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

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过错方拒绝赔偿,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后,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方追偿。

1、差错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0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差错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集合计划管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1

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

(十一)集合计划会计制度

本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业内通行做法协商确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遵循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集合计划会计核算责任人由管理人承担。

(十二)集合计划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2、双方应每工作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2

完全相符。集合计划管理人按日编制集合计划估值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集合计划托管人办理集合计划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按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实。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三)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季度报告、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集合计划托管年度报告应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每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提供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提供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3、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集合计划托管人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通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通告,由此产生的信息披露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节 费用支出与业绩报酬

(一)与集合计划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管理费;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3

(2)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其他费用

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由集合计划承担。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3、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费,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4、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或推广机构等其他当事人)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二)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2、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认购参与的为计划成立日,申购参与的为申购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00%ABRCD?××=

2-1-44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5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计划分红权益登记、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A=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B=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C=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计算公式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R=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当R≤8% 0 不提取业绩报酬

当R>8% 20% H=(R-8%)×Y×20%×D

注:H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Y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3、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提取方法

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算结果的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2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节 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1、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价差;

3、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4、银行存款利息;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6

5、其他合法收入;

6、因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免收参与费);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总份额不得超过最高规模限制;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或推广机构网点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集合计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7

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

第十四节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列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购买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的5%(不超过7143万元),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是指非集合计划管理人认购参与的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不再追加认购。

(二)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提前退出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购买的集合计划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提前退出,但按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分红部分除外。

(三)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但也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四) 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情形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计划管理人以募集推广期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至产品结算(满5年)的委托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的管理费、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产生的分红收益均不适用于该有限补偿机制。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1、若计划成立满5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2、若计划成立满5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时,管理人以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对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管理人的补偿份额对委托人认购份额进行同比例分配,直至补足委托人的差额损失,但以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为限。按照相应方法计算最高可弥补份额。管理人届时按结算日集合计划份额结算并调整委托人的份额,剩余部分仍归管理人所有。如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仍不能弥补委托人持有到期的认购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计算方法:

管理人集合计划总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购买的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的5%;

管理人集合计划总份额管理人单位可弥补份额比例=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总份额

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管理人单位可弥补份额比例×持有满5年委托人退出的份额;

"持有满5年委托人退出的份额"只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认购参与的份额;

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以下举例说明,计划成立5年结算时,集合计划累计投资收益小于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时,管理人对委托人实际补偿额的计算方法。

例一:假设计划成立时规模为150,000万元,(其中委托人认购份额为142,857万,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为7,143万(142,857万×5%),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1.00元)。计划运作满5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0.97元,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5年期间份额累计分红为0.98元。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存续期间份额累计分红小于集合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需要补偿持有本产品满5年的委托人。

5年期满结算时,持有本产品满5年的委托人退出份额为10,000万。管理人集合计划总份额为7,143万份,单位可弥补份额比例为7,143万份÷142,857万份=0.05,则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为0.05×10000万份=500万份。委托人投资收益缺口=(1-0.98)×10000万=200万元,则管理人弥补份额为200万元÷0.97=206.18万份。届时管理人给委托人的实际补偿额为206.18万份。

例二:假设计划成立时规模为150,000万元(其中委托人认购份额为142,857万,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为7,143万(142,857×5%),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1.00元)。计划运作满5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0.93元,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5年期间份额累计分红为0.95元。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存续期间份额累计分红小于集合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需要补偿持有本产品满5年的委托人。

5年期满结算时,持有本产品满5年的委托人退出份额为10,000万。则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7,143万,单位可弥补份额比例为7,143万份÷142,857万

2-1-48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49

份=0.05,则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为0.05×10000万份=500万份。委托人投资收益缺口=(1-0.95)×10000万=500万元,则管理人弥补份额为500万元÷0.93=537.63万份。届时管理人给委托人的实际补偿额为500万份。

(五) 不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情形

1、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而在计划结算前(未满五年)退出的份额。

2、委托人红利再投资转成的份额和在存续期申购参与的份额。

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亏损,造成风险补偿机制约定成立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可以免于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4、本计划在集合计划成立未满五年而终止(但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形除外)。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在展期后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说明参见本集合计划说明书第十六节"集合计划的展期"

第十五节 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方式、价格、程序等

1、退出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3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退出业务。封闭期满后前5个工作日为首次开放日,首次开放日结束之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3个自然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管理人公告暂停退出时除外)都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2、退出办理场所

委托人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0

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3、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4、退出限制

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退出,也可以选择部分退出。部分退出时,委托人每笔最低退出份额为1,000份,剩余份额不能低于1,000份,即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500万份(含本数),必须在申请日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6、退出程序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须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网点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必须在注册登记机构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余额。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以收到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日),在T+1日内对该交易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1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有效后,委托人可在T+2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网点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并在原推广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参照本说明书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3)退出申请的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7、可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业绩报酬

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

T日的每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退出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例:如果某委托人在存续期退出200万集合计划份额,假设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200万集合计划份额中,100万份持有期为5个月,另100万份持有期为2年,具体计算如下:(该例未计算业绩报酬)

持有期为5个月部分,退出费率为0.5%,

退出金额=1,000,000×1.20=1,200,000元

退出费用=1,200,000×0.5%=6,000元

退出净额=1,200,000-6,000=1,194,000元

持有期为2年部分,退出费率为0.1%,

退出金额=1,000,000×1.20=1,200,000元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2

退出费用=1,200,000×0.1%=1,200元

退出净额=1,200,000-1,200=1,198,800元

总退出净值=1,194,000+1,198,800=2,392,800元

即: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200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退出净额为2,392,800元。

(二)退出费率

集合计划退出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退出业务必要的手续费,退出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D) 退出费率

D<1年 0.5%

1年≤D<2年 0.3%

2年≤D<3年 0.1%

3年≤D<5年 0%

集合计划终止或清算 0%

管理人可以调低退出费率,并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通告委托人。

(三)退出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1、巨额退出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程序: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发生巨额退出的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客户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该客户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客户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客户选择撤销的,管理人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3

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撤销;客户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份额,转至下一日作为新的退出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连续巨额退出。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接受退出申请当日为延缓期限的首日),并应当通告委托人。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

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1)巨额退出通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在T+1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管理人应当在T+1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

(2)重新开放退出的通告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

(五)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4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连续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接受退出申请当日为延缓期限的首日),并向委托人披露。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事先选择是否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集合计划的退出,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第十六节 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到期清算终止或进行展期安排。本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本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1、若本集合计划符合展期的条件,管理人应在与托管人就展期达成一致意见后于本计划存续期届满3个月前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

2、证监会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应立即在网站公告,并通过报纸、信函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展期通知和修改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并对展期涉及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性进行说明,征询委托人意见。

3、委托人同意展期的,应在集合计划到期日前与管理人重新签订修改后的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5

《资产管理合同》,否则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在存续期届满日办理退出。

4、集合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5、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若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展期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且委托人同意展期的人数和集合计划净资产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计划可以展期,若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本计划到期清算,计划终止。

(三)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四)本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说明

1、本集合计划展期获得核准后,在计划成立满5年结算时,若出现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的情形,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参与展期,管理人都将按照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规定,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满5年的委托人先行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2、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补偿后的份额在展期的存续期内不退出(分红部分除外),但不再对委托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七节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一) 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

3、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4、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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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6、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通告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应予以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并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在清算结果报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7

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终止或者解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第十八节 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

(一)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8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集合计划中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集合计划会计责任人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集合计划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集合计划的审计业务。

6、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为本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应当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计划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要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集合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将集合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管理人(或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要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方式公告。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对账单、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封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本集合计划前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份额净值。在开放期间每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本集合计划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份额净值。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59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重大事项披露及其方式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如下对本集合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在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www.zszq.com)网站上向委托人披露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1、托管人或推广机构的变更。

2、管理人在集合计划项目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因出现本说明书第十七节"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规定的情形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

4、集合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60

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7、其它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情形。

8、暂停期间通告。

9、暂停结束重新参与、退出通告。

10、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与管理人或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

12、集合计划展期中的重大事项。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www.zszq.com)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供委托人查询。

(四)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61

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7、新股申购风险。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8、权证风险。权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和投资技术,在本说明书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托管人将根据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说明书规定投资而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62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在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防止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及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持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63

一定的现金类资产比例,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退出需求。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尽可能采取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告委托人。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加强对发行人基本面、交易品种外部信用等级的跟踪研究,根据交易品种的信用等级变化动态调整交易品种投资组合,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五)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补偿有限风险

补偿有限风险是指委托人只有持有本集合计划至产品结算(满5年)时才能享有管理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权利,并且管理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不是为委托人提供保本保底。同时,也存在管理人自有资金亏损导致管理人补偿的实际金额减少的可能。经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补偿后,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仍然亏损的可能。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和投资技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增厚投资组合收益,以降低补偿有限风险。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64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第二十一节 其他

(一)集合计划托管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集合计划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确认、红利发放、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处理等。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计划管理人委托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并由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制定的与集合计划注册登记及过户有关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相关的参与与退出记录等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

3、对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漏集合计划账户注册登记、相关的参与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65

与退出等业务资料;

4、按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特殊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节 监管安排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计划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

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推广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的《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托管和推广职责,办理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分红等事宜。

管理人、托管人将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如发生本说明书第十九节"信息披露"中有关披露事项时,管理人将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如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规定的终止情况发生,管理人将在该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本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节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委托人认真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