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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009-12-28 14:56:25

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3

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4

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4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6

第五章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9

第六章 集合计划的转换.................................................................................................................11

第七章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11

第八章 账户管理.............................................................................................................................13

第九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13

第十章 集合计划费用.....................................................................................................................13

第十一章 投资收益与分配.............................................................................................................16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17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8

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9

第十五章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0

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展期.................................................................................................................21

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22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24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25

第二十章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26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6

第二十二章 或有事件.....................................................................................................................27

第二十三章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28

第二十四章 其他事项.....................................................................................................................31

第二十五章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32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3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签署条款》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82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4

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

签订《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以下简称《合同签署条款》)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合同签署条款》中列示。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联系电话:0755-82520382

传真:0755-23982949

联系人: 郑安书

第八条 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联系人:张咏东

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名称: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最低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最高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在存续期内的总份额不超过30亿份。

2、投资范围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5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内上市的A股、封闭式基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权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其中,现金类资产是指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投资权证,只允许通过持有股份配送或申购可分离交易债等方式被动获得权证,获得的权证在上市交易首日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它品种,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进行通告,且通告之日不迟于投资实施当日。

3、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市值占净值比例)为:

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5%-100%,其中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另外,股票资产部分60%-80%投资于优质蓝筹企业,20%-40%投资于成长性企业。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第十一条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自本集合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第5年的对应月对应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存续期满可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展期。

第十二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三条 投资者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参与费),增加部分为人民币壹仟元的整数倍。对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部分不受上述限制。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6

第十四条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六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3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业务。封闭期满后的前5个工作日为首次开放日,首次开放日结束之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3个自然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管理人公告暂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7

停参与时除外)都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第十七条 参与方式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可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3、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推广期内的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存续期内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4)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程序

委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在开放日提供真实有效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8

的证明文件,提出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

第二十条 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注册登记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权益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场所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场所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 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按照单笔参与金额递减,即单笔参与金额越大,所适用的参与费率越低。参与费用等于单笔参与金额乘以所适用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认购参与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M) 认购参与费率

M ≥500万 每笔1000元

300万≤ M <500万 0.3%

100万≤ M <300万 0.5%

M <100万 0.7%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M) 存续期参与费率

M ≥500万 每笔1000元

300万≤ M <500万 0.4%

100万≤ M <300万 0.6%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9

M <100万 0.8%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可以调低参与费率,并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告委托人

第五章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购买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的5%(不超过7143万元),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是指非集合计划管理人认购参与的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不再追加认购。

2、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提前退出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购买的集合计划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提前退出,但按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分红部分除外。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但也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4、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情形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计划管理人以募集推广期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至产品结算(满5年)的委托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的管理费、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产生的分红收益均不适用于该有限补偿机制。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1)若计划成立满5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2)若计划成立满5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时,管理人以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对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管理人的补偿份额对委托人认购份额进行同比例分配,直至补足委托人的差额损失,但以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为限。按照相应方法计算最高可弥补份额。管理人届时按结算日集合计划份额结算并调整委托人的份额,剩余部分仍归管理人所有。如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仍不能弥补委托人持有到期的认购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

计算方法:

管理人集合计划总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购买的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份额的5%;

管理人集合计划总份额管理人单位可弥补份额比例=集合计划成立期初对外募集总份额

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管理人单位可弥补份额比例×持有满5年委托人退出的份额;

"持有满5年委托人退出的份额"只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认购参与的份额;

管理人最高可弥补份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不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情形

(1)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而在计划成立未满五年退出的份额;

(2)委托人红利再投资转成的份额和在存续期申购参与的份额;

(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亏损,造成风险补偿机制约定成立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可以免于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4)本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成立未满五年而终止(但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 人,或者连续20 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 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形除外);

(5)本集合计划在展期获得核准后,在计划成立满5年结算时,若出现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的情形,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参与展期,管理人都将按照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规定,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满5年的委托人先行承担有限亏损责任。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补偿后的份额在展期的存续期内不退出(分红部分除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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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对委托人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第六章 集合计划的转换

第二十二条 集合计划的转换指委托人按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集合计划和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进行转换。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通告。

第七章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退出办理的场所

委托人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第二十四条 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3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退出业务。封闭期满后前5个工作日为首次开放日,首次开放日结束之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3个自然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管理人公告暂停退出时除外)都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第二十五条 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该委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2

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当单个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500万份(含本数),必须在申请日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第二十六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退出业务必要的手续费。

2、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退出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退出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D) 退出费率

D<1年 0.5%

1年≤D<2年 0.3%

2年≤D<3年 0.1%

3年≤D<5年 0%

集合计划终止或清算 0%

管理人可以调低退出费率,并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通告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退出的注册登记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3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具体的处理方法见《集合计划说明书》第十五节《集合计划的退出》。

第八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专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在条件许可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第九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第三十一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第十章 集合计划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交易成本

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托管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4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四条 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五条 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由集合计划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事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在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5)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2、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认购参与的为计划成立日,申购参与的为申购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00%ABRCD?××=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A=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B=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C=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计算公式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R=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当R≤8% 0 不提取业绩报酬

当R>8% 20% H=(R-8%)×Y×20%×D

注:H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Y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3、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提取方法

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算结果的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2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1-15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6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章 投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九条 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第四十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免收参与费);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总份额不得超过最高规模限制;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或推广机构网点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7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对账单、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封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本集合计划前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份额净值。在开放期间每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本集合计划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份额净值。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www.zszq.com)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供委托人查阅。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8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更换托管人;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推广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巨额退出;关联交易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在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www.zszq.com)网站上向委托人披露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9

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0

人);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9、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0、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1、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通告;

13、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章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托管费;

3、依据《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1

第五十条 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或审计另有要求的除外,但托管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管理人);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8、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通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0、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因托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展期

第五十一条 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到期清算终止或进行展期安排。本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2

说明书的约定;

2、本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1、若本计划符合展期的条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展期达成一致意见后于本计划存续期届满3个月前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

2、证监会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应立即在网站公告,并通过报纸、信函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展期通知和修改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并对展期涉及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性进行说明,征询委托人意见。

3、委托人同意展期的,应在集合计划到期日前与管理人重新签订修改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否则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在存续期届满日办理退出。

4、集合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5、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若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展期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且委托人同意展期的人数和集合计划净资产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计划可以展期,若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则本计划到期清算,计划终止。

第五十三条 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

3、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3

理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4、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6、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通告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应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并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山证券蓝筹成长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4

(7)在清算结果报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