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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策略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0-01-19 00:00:00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华泰紫金策略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文号:证监许可[2009]1350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本公告仅对本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华泰紫金策略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htsc.com.cn)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华泰紫金策略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在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97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5、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集合计划名称:华泰紫金策略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6、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年。

7、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8、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

9、最低参与金额: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10、参与费用:参与费用用于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计划的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计划的参与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M(一次性) 参与费率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1000元

参与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11、最高规模与参与人数上限: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10亿份(包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份。计划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1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每满一年的最后十个工作日。例如,假设本集合计划于20**年1月1日成立,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该年12月31日前(包含12月31日)的十个工作日。

13、投资目标和特点

投资目标:为委托人谋求风险可控下的持续稳定回报。

管理人将以自身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为基础,依托管理人的专业研究力量和同行优秀研究成果,把握各类证券资产相对价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会,在资产保值的基础上,为委托人谋求资产的进一步增值。

特点: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积极灵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努力把握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以及债券等投资机会,谋求适度风险下的较高收益。

14、投资范围: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5、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1)权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0%-10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权证等。其中,权证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2)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0%-100%,其中现金类资产开放期不得低于1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和债券型基金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现金类资产的逆回购期限小于7天)等。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16、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17、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18、管理人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大于10%,则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R)计算方法如下:

R=(r-10%)×20%×C0×持有年数

r=(CT-C0)/(C0×持有年数)×100%

CT=(委托人退出当日单位份额净值+持有期间单位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C0=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推广期参与的单位份额成本价为面值1.00元,开放期参与的单位份额成本价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持有年数=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自然日天数/365

(2)提取办法

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19、退出的相关限制

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100万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20、退出费:在计划存续期内,退出费率随委托人持有期增加而递减,具体退出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P 退出费率

P<1年 0.5%

1年≤P<2年 0.3%

2年≤P<3年 0.1%

P≥3年 0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退出费用

21、收益分配

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分红后剩余收益保留于本集合计划,年度收益分配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现金红利款将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红利发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29日止。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可登陆华泰证券网站(www.htsc.com.cn)或拨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97或到各推广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确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该投资者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本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华泰证券、交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0年12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联系人:覃志华

联系电话:025-83290539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许胤

电话:021-58781234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公司网站: www.lhzq.com <http://www.lhzq.com>

六、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开立

本集合计划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基金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上海基金账户可由推广机构为投资者代为办理开立。

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开立的具体流程如下:

1、推广机构应审核投资者申请开户所提供的以下材料:

(1)机构投资者开户

这里所指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户申请表;

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指定收款银行账号;

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过上海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提交上海基金账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而没有上海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带上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以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为基础证券账户代为申请开立上海基金账户;没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代为开立上海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开户

个人投资者指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审核以下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过上海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提交上海基金账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而没有上海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提交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以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为基础证券账户代为申请开立上海基金账户;没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代为开立上海基金账户;

③投资者填写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户申请表。

2、推广机构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的业务人员须仔细核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该予以拒绝。

3、T+2日,投资者可以到原开户的推广机构打印开户确认书。

七、推广期参与

1、投资者办理计划参与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及身份证原件。

(2)机构投资者:

加盖预留印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2、T+2日,推广机构将经确认后的有效参与金额全额(含参与费)划至指定专户。

3、推广机构在接到TA系统的确认信息后,将无效的参与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

4、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成立,TA系统进行登记过户,并将登记过户信息发送给推广机构。推广机构在收到信息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与参与成功的投资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或提供条件使投资者可以查询。

5、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不成立,TA系统计算应退还投资者的参与款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并将数据发送给推广机构,同时通知托管银行将相应款项划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投资者账户。

6、推广机构负责存档保管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留存的全部书面材料。

八、开放日参与

1、投资者办理开放日参与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投资者身份证件。

(2)机构投资者:

加盖预留印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T+2日9:30后,推广机构与参与成功的投资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对于确认无效的参与申请,推广机构应将无效的参与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

3、T+2日,推广机构将投资者的有效参与款全额划至计划管理人清算账户。

4、推广机构负责存档保管投资者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时留存的全部书面材料。

九、本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符合下列条件:

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在计划的推广期,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和参与人数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或参与人数超过限定人数的情况。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十、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813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http://www.htsc.com.cn>

(二)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许胤

电话:021-58781234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http://www.bankcomm.com>

(三)推广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813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许胤

电话:021-58781234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http://www.bankcomm.com>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公司网站: www.lhzq.com <http://www.lhzq.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正洪街东宇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24882

经办注册会计师:骆竞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联系电话:0755-33206999

传真:0755-33206888

经办律师:许志刚、邹晓冬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