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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0-03-27 08:13:47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12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61号文核准,自2010年2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2010年3月19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742,975,016.75元,折合基金份额742,975,016.75份;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80,594.60元,折合基金份额280,594.60份。本次募集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已于2010年3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1,73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743,255,611.35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084.31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3月26日获得其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时间以及上市交易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前3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包括场内和场外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登记注册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xfund .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咨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