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决定以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全体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华泰证券制定,并经托管人招商银行复核。现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以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决定向份额持有人每10份集合计划份额派发红利0.51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和方式
1、分红登记日、除权日:2010年4月28日。
2、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三、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委托人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4月30日自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委托人所转换的集合计划份额将以2010年4月28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集合计划份额于2010年4月29日划入其集合计划账户。
五、咨询办法
客户可拨打华泰证券客户服务热线:95597 进行相关咨询或登陆华泰证券网站:www.htsc.com.cn了解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