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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理财1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0-05-05 14:56:26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0年2月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华安理财1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1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华安理财1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hazq.com)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华安理财1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华安理财1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本集合计划定于2010年5月10日正式发售,推广期为201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投资者可通过华安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监管机构许可的代销机构的指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

5、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计划名称:华安理财1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计划募集规模:推广期规模上限为4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

7、存续期限:五年

8、开放期: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为首次开放期。首次开放期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开放期,遇节假日顺延

- 1 - 华安理财 1 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公告

9、投资比例: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为0-100%;投资于股票(含新股申购中签股票)等权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为0-20%。开放日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10%

10、自有资金参与: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根据计划参与总份额,足额认购5%的份额,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11、风险补偿条款: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且持有满5年到期的份额,若到期日单位累计净值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而持有的份额资产为限,对单位累计净值低于单位面值的差额进行补偿,直至差额全部弥补或管理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补偿完毕为止

12、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累计单位净值低于面值时不提取管理费

13、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8%年费率计提

14、业绩报酬提取基准:采用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和5%之间高者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每年调整一次

15、业绩报酬提取:超出业绩报酬提取基准部分,管理人提取15%作为业绩报酬

16、参与金额: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5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17、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M) 推广期参与费率存续期参与费率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300万≤ M <500万 0.2% 0.3%

100万≤ M <300万 0.4% 0.5%

M <100万 0.6% 0.8%

18、退出费率 持有期(P) 退出费率

P<一年 0.5%

一年≤P<两年 0.2%

P≥两年 0

三、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以及有效授权委托书;

2、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参与流程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集合计划的参与申请一经提交,委托人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2、支付参与款项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应全额缴付参与资金。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则仅限到账部分资金的参与申请为有效申请。

3、参与申请确认

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到办理参与手续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也可以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以上信息。经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管理人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资金本金,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五、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于2010年5月10日正式发售,推广期为201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管理人可以根据计划募集资金规模的完成情况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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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决定提前或延迟结束本集合计划发行结束日期。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可登录华安证券网站(www.hazq.com)或拨打华安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或到各推广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六、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华安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兴业银行。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公告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网址:www.hazq.com

客服热线:96518(安徽)或 4008096518(全国)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网址:www.spdb.com.cn

客服热线:95528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服热线:9556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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