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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电子合同)

2010-05-19 14:56:27

第1节 前 言为规范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月10日对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机构字【2007】5号);于2010年1月14日对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出具了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54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重要提示:本合同在业绩报酬提取、收益补偿、投资范围等方面已进行重大修改,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合同,并特别关注重大条款的修改变化,谨慎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具体条款的修改请参见《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展期)主要修改条款对比表》。

第2节 释 义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本《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章页:

指《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签章页;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指“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推广期:

指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到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时间段,本集合计划为30个工作日,管理人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推广截止日:

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后的每个星期一,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

营业时间:

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日:

指分红、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参与: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强制退出:

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大额退出预约:

指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集合计划收益:

指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包括获配新股卖出与发行价的溢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单位面值:

指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每份1.00元;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允许投资的品种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清算资产: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推广网点: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

指定媒体: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f.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sdb.com.cn)、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db.com.cn);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集合计划单位:

指每份集合计划;

元:

指人民币元。

第3节 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

机构名称(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办公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二、管理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1993年5月2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69

客服电话:(020)87553576

联系人:满莉

网址:www.gf.com.cn

三、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7.07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195266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第4节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

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投资范围

①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股票型、混合型及债券型基金(包含ETF和LOF);②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③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④股票类资产,包括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投资;⑤其他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四、投资比例:

(1)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20-90%;

(2)股票:0-45%;

(3)固定收益证券:0-20%;

(4)衍生金融工具:0-3%;

(5)现金、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5-80%。

五、目标规模(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不设目标规模上限。

六、存续期间

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符合合同约定终止条件时,计划终止清算。

七、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1.00元/份。

八、首次参与最低金额

不低于10万元。

九、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推广期终止时,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且人数不低于2人,则本集合计划成立。

2、若推广期尚未结束,委托人参与金额(不含利息)累计已达到30亿元且人数不低于2人,则推广期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同时本集合计划成立。

推广期结束,如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将参与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委托人。

第5节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一、推广期

推广期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日期请详见推广公告。

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公开推广,推广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及当地推广网点的公告。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公告。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代理推广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参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客户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四、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不设目标规模上限。

五、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1.00元/份。

六、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1.00元,等同于面值。

七、推广期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需备足参与资金。

3、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且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对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进行修改,则本集合计划将相应调整最低参与金额。

4、参与申请受理完成后,委托人不得撤销。

八、推广期参与程序

1、咨询:委托人仔细阅读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向推广人员咨询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各项事宜,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2、评估: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委托人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文件后,自然人客户需签字,机构客户需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3、开户:投资者通过推广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①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通过推广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注册登记人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委托人可持推广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注册登记人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③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委托人,可在原处直接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报。

④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委托人,拟通过其他推广机构申报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推广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4、签约: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5、划款:委托人办理划款手续。

6、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办理业务的推广网点申请是否在注册登记机构成功受理,同时可以打印确认单。

委托人开户和参与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管理人约定,请委托人参阅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

九、参与费率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参与金额的不同缴纳参与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 100万元

1.0%

100万元 ≤参与金额 < 500万元

0.7%

500万元 ≤参与金额 < 1000万元

0.3%

1000万元 ≤ 参与金额

1000元

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费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参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费=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参与费率,但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于指定媒体公告。

十、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即利息计算起始日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利息计算结束日为推广期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如有利差收入,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资金利息)÷单位面值

第6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申请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具体为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后的每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特别开放日或者更改上述规定,并于特别开放日和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参与、退出的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或者指定的推广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推广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参与、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参与”原则,即集合计划开放日参与以金额进行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下午15:00)以前撤销;

4、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开放日参与的程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及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将进入封闭期,三个月后将在每个星期一开放,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

若委托人是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程序同前述推广期参与程序。

2、参与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参与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联系并进行核实。

3、参与的金额约定

对于在申请日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对于在申请日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开放日内可多次参与,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4、参与费率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缴纳的参与费率同推广期参与费率。

5、开放日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资金按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折算为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③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参与可能对现有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④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参与;

⑤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退还给委托人,期间不计利息。

当发生上述第①、②、③、⑤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在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后,当日立即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④、⑥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须遵照以下程序:

①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部、法律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②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③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致函托管人协商;

④托管人必须以正式函件表明其同意与否;如托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则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参与申请须正常办理;

⑤如果托管人明确表示同意,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和托管人的同意函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⑥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公告。

在导致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原因消失以后,集合计划必须重新接受参与。在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参与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接受参与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五、退出的原则

(1)“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下午15:00)以前撤销;

(3)委托人申请退出时,注册登记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六、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应指定参与时的签约银行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收款账户,委托人T日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5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代理推广机构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退出的份额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退出集合计划的清算价格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开放日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6、退出费率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年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 < 360天

0.5%

360天 ≤持有期限 < 720天

0.2%

720天 ≤ 持有期限

0%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退出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退出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费=退出份额×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退出费率

管理人可酌情调低退出费率,但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于指定媒体公告。

7、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时以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退出费

退出申请日(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8、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9、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所占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退出份额申请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退出。

②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退出、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 全额退出:按正常的退出程序办理;

? 顺延退出: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但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11、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其所拥有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被司法机关强制要求退出。

12、其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经与托管人商议一致,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退出公告。

具体程序安排明确如下:

(1)发生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管理人需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部、法律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2)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3)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致函托管人协商;

(4)托管人必须以正式函件表明其同意与否;如托管人明确不同意,则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退出申请需正常办理;

(5)如果托管人明确表示同意,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和托管人的同意函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6)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退出的公告。

暂停退出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退出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接受退出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第7节 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一、非交易过户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应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委托人在变更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等业务的推广机构(网点)时,推广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委托人在原推广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其份额自动于次一工作日转托管到转入方。委托人可于T+2日在转入方查询转托管份额。

三、冻结

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8节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账户名称分别为“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发证券—招商银行—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第9节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一、资产托管协议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资产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合同与托管协议出现冲突,以托管协议为准。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对象、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资产净值计算、参与资金的到账和退出资金的划付、管理人管理费、收益分配、清算资产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说明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具体监督事项见《集合计划说明书》第9节第(二)点、第(四)点、第(七)点第3项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

2、如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持有人的收益、退出款项和清算资产分配等资金划入持有人指定账户等事项,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管理人认为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管理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第10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4、清算费用

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中扣除。

三、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五、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无需委托人同意。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11节 投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申购获配新股卖出溢价,其他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二、净收益

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单位资产净值超过面值(1.00元/份)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3)已实现收益100%分配,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进行,经投资者认可,收益可做转份额处理;

(4)收益分配后单位资产净值不得低于面值(1.00元/份);

(5)在符合上述分配原则的条件下,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资产的运作情况决定分配次数,但每年至少应分配收益一次以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12节 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一、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集合计划会计责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也可以委托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集合计划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集合计划的审计业务。

二、年度审计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集合计划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13节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一、 对委托人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以下指定媒体上公告: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f.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sdb.com.cn

(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db.com.cn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公告

① 单位资产净值公告: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之后每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

② 资产管理报告:每三个月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配置状况及价值变动情况。

上述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

③ 资产托管报告:每三个月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内容应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若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经管理人复核确认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

④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编制,由管理人负责于管理人网站公告。

(2)临时公告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并备置于各推广网点:

1、出现第18节第一条第1、2、3、4款事由导致集合计划终止;

2、管理人或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3、投资经理更换;

4、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关联事项;

5、改变业绩比较基准;

6、变更投资程序;

7、暂停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

8、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公告;

9、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10、开始或者重新开始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办理;

11、资产计价出现错误;

12、调低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

13、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5、其他重大事项。

(3)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委托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资产净值公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及清算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管理人所在地、托管人所在地、有关推广机构及其网点,并在指定媒体披露,供委托人查阅。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管理人、托管人保证该方提供或披露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管理人、托管人应保证委托人在该方获得的文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对账单寄送安排

月度对账单:每月向当月有交易客户寄送对账单(委托人向管理人提出取消对账单邮寄的,则不寄送);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年度对账单:每年底向所有集合计划客户寄送余额对账单;

分红对账单:集合计划分红后一个月内向所有客户寄送分红对账单。

三、对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

1、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应将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推广公告等正式推广文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推广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集合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前述定期公告(包括单位资产净值、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与说明在指定媒体对委托人披露时,管理人应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集合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监管机构如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14节 风险揭示及风险控制与管理一、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主要可能风险如下: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新股询价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和基金、股票定价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基金、股票市场及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基金、股票和货币市场,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新股发行定价与估值有偏差。

5、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目的是委托人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

6、基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各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使本计划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集合计划在投资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相应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以满足集合计划退出、清算要求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投资违反法规及有关规定,新股申购违反证监会有关新股发行的投标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风险。

(七)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指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八)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与管理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完善流程和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并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加强对市场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将可能的损失控制在可承担的目标范围内。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广发证券已在整个公司系统和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能够较好地控制各种业务风险。此外,管理人外部的各种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也起到重大作用。

(一)广发证券已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实行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经营班子(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中后台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各级部门负责人”的四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超过权限需报上一级风险管理组织和人员决策。

各级风险管理组织的职能如下: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负责合理确立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政策,确保公司拥有合适的体系、政策、程序和文化以支持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主要职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战略;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及合规管理政策;监督公司经营层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各主要业务的规模及风险限额;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的处置方案;审阅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合规报告,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外部监管部门意见、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控体系进行评价,督促经营层采取整改措施;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决策和指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2、经营班子(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经营班子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整体经营活动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公司经营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风险限额和重要业务权限,评估和决策重大业务事项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