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
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重要提示1
二、定义与释义2
三、集合计划介绍5
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8
五、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0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12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3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5
九、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9
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20
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21
十二、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27
十三、收益与分配30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32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39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41
十七、信息披露43
十八、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45
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51
二十、监管安排52
二十一、特别说明53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定义与释义
在本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试行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股: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浙商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指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参与人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
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集合计划参与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手续的工作日
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集合计划资金账户、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三、集合计划介绍
(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期下,力争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集合计划的特点:
(1)特定发行,投资针对性强
本集合计划是针对特定客户群体发行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总数不超200人。
(2)灵活配置,投资攻守兼备
本集合计划对资产进行灵活配置,谋求适度风险下稳定的绝对收益。
(3)业绩提成,管理人激励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的前一个交易日对已实现的投资收益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收取可以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励,使管理人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客户创造稳定的绝对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内上市的股票及权证、封闭式基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3个月内到期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等)。
权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0-95%;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
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获配股票锁定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风险和期望收益中等的产品,适合那些希望获得一定证券投资收益且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五)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1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和红利再投资带来的份额增长部分)。
(六)参与人数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七)存续期限
5年。
(八)推广时间
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见有关公告。
(九)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元。
(十)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
1、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2、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追加参与的金额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公告,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代理推广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简介
名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成立时间:2002年5月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2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浙商证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
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
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7、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浙商证券具备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技术能力,拥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化队伍。浙商证券拥有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强有力的研究力量,也拥有高效、可靠的后台系统。
浙商证券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筹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浙商证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浙商证券在设计业务流程时,充分考虑每个环节的风险及其控制,特别是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问题,以保障客户的根本利益。
(二)托管人简介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有资格从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过去三年内未因违规或不当处理托管资产而遭受过任何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三)推广机构简介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有关推广机构的情况见前述管理人、托管人部分。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
五、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指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
(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元。
(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本集合计划免参与费。
委托人参与款项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追加参与的金额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五)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
委托人在推广期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成立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的成交情况。
(六)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当参与的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当参与申请人数超过人数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多人数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申请人,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第二,委托人不少于2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本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1亿份、或委托人少于2人的条件下,管理人可以宣告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个自然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遵循价值投资和积极投资的投资理念,以研究为导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组合投资和量化管理,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盈利预测指标、市场流动性指标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预期和判断,进而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降低本计划资产的风险水平,提高本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表1:浙商金惠1号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配置下限配置上限
股票0%95%
证券投资基金0%95%
固定收益证券0%95%
权证0%3%
现金类资产5%10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判断,通过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将根据行业及公司状况的变化,结合估值水平,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本计划对于股票投资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资产管理人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于上市公司进行价值估值。并结合产业链构成情况及产业生命周期等理论,将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加入资产管理人构建的精选池。
其次,相关研究员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的基本面。在此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将凭借其研究平台,由研究员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度研究,关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选择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前景的股票,加入核心池。
最后,投资经理在核心池中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该类资产的投资目标是在充分保持本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计划根据宏观经济和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自上而下地确定债券投资策略。首先,通过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其次,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配置。最后,自下而上通过个券估值和信用评级分析等手段,精选出价值被低估且有较高配置价值的个券。
4、基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采用浙商证券自行开发的基金智库数量化基金投资选择系统对各类基金进行筛选,再利用定性分析的手段,积极主动的选取具有比较优势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计划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集合计划的增值,有利于加强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本计划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当期收益。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分析与研究
投资管理小组从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趋势、行业发展趋势、投资标的评价结果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构建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撰写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在考虑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仔细讨论并确定资产配置策略,规定本集合计划在股票、债券、货币等上的配置比例。
3、构建与调整投资组合
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即投资主办人员)在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比例,从核心股票池内选择合适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投资执行
投资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室交易员,交易室交易员在确认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后,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及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小组和投资经理。
5、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负责监控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交易,对本计划的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投资经理需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意见,调整组合结构,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配比,在维护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
(三)风险管理措施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合规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事后审计,在每年年底定期进行内部年度审计并提交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营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
2、风险控制的流程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资产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自己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公司合规审计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合规审计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合规审计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3、风险管理措施
(1)市场风险防范
A、本集合计划持有单支证券的市值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B、本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包括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C、当由于集合计划规模变动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导致所持有证券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持有量调整到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以内。
D、在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注意选择对利率上升有较强保护的品种,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2)管理风险防范
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交易流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品种投资。
(3)流动性风险防范
A、为防止因退出规模较大导致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将保持有不低于5%的现金类资产,保证资产的快速无损失变现能力。
B、本集合计划有巨额退出制度,在开放日单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资产总份额的10%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退出申请予以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以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C、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买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计划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
九、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正回购;
(二)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三)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六)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人和/或主承销商的股票、以及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七)本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八)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本集合计划按有关规定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开立托管专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在条件许可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客户资产账户相独立。
(二)集合计划资产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
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9、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证券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提供计价依据。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集合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股票/国债/权证)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的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减去所含利息,若有),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果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9条处理;
6、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税后利息)进行估值;资产证券化类债券按成本估值,每日按其公布的预计收益率计提利息,对于实际分配利息与应计利息不一致的情况,在其收益分配公告公布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利息进行一次性调整;
7、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如确实无法收到估值日基金净值,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截止估值日基金管理公司记入的货币收益额确认估值。
8、本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1)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为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非国债债券按照税后计息的方式计提每日利息,股票红利按税后计算投资收益;
11、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2、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席位费等。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席位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席位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和律师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或一次性计入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至5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获得的收益率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集合计划开放期的前一个交易日或计划终止日。
业绩报酬的提取条件和提取比例如下:
1、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累计净值(计提业绩报酬之前)低于或等于1元,或者单位累计净值(计提业绩报酬之前)低于或等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的最高值,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累计净值(计提业绩报酬之前)高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的最高值,且高于1元时,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累计净值(计提业绩报酬之前)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的最高值及1元两者中高者的差额部分的20%。
用公式来表示,在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业绩报酬为:
其中,n=1,2,…,10;
为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提取本次业绩报酬前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前n-1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中的最大值(若n=1,则=1)。
当>0时,提取业绩报酬,当≤0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以扣减现金的方式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十三、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收入。
(二)净收益
本集合计划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决定。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六)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但如果本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则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应的参与限制措施,禁止或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并及时披露。如果本计划规模达到目标规模,则禁止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如果本计划规模接近目标规模,则按比例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确认比例为:(本计划存续期目标规模上限-本次分红再投资之前的规模)/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规模。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实施日、划款时间等。
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确认。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管理人至少在R-5个工作日(R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根据委托人选择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将现金分红通过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或将投资份额计入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1、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自然月安排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为第6个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计划,也可以退出本计划。
2、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和退出。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4、若份额持有人数达到200人,则不接受任何新投资者的参与申请而只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再次参与。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50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5、先进先出原则:当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
(四)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参与和退出的申请方式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应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参与、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2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3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
3、参与和退出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3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
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5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追加参与的金额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退出后在某一推广机构处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 50万份。如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50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六)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1、参与费用
本集合计划免参与费。
2、退出费用
持有期限退出费率
持有期<1年0.5%
1年≤持有期<2年0.3%
2年≤持有期0%
退出费用=T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退出费率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并报证监会批准,调低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知委托人。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的份额,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时以T日单位资产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出总额 = 退出份额×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退出费 = (持有时间相同的退出份额×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与持有时间相应的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退出费
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退出费和退出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八)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