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1 节 前 言········································································································1
第 2 节 释 义········································································································2
第 3 节 合同当事人·································································································5
第 4 节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6
第 5 节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8
第 6 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第 7 节 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8
第 8 节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19
第 9 节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0
第 10 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22
第 11 节 投资收益与分配 ······················································································ 24
第 12 节 业绩报酬································································································· 26
第 13 节 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 27
第 14 节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8
第 15 节 风险揭示及风险控制与管理····································································· 31
第 16 节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7
第 17 节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8
第 18 节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0
第 19 节 集合计划展期·························································································· 42
第 20 节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4
第 21 节 不可抗力································································································· 46
第 22 节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7
第 23 节 合同的成立、生效··················································································· 49
第 24 节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50
第 25 节 协议文本································································································· 52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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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前 言
为规范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旗峰 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请认真阅读本合同。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2节 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
本合同: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本《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章页: 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签章页;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推广机构: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指“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持有人: 指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推广期: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 60 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推广截止日: 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为成立之日起至五年
后对应的那一天止(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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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
首次开放日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此后的其他存续期开放日为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营业时间: 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 日: 指分红、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参与: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
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
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
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连续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工作日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强制退出: 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大额退出预约: 指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2,000 万份以上(包括 2,000
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集合计划利润: 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
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单位面值: 指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每份 1.00 元;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银行存款本息
以及其他允许投资的品种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
额后的价值;
清算资产: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
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推广网点: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
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
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按
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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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
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
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集合计划单位: 指每份集合计划;
元: 指人民币元;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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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机构名称(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办公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二、管理人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5 亿元
电话:0769-22100888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 123 号 1105 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胡晔
联系人:范权华 苏桂富
电话:020-81308130-1121
传真:020-81308130-1127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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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规模及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募集上限在 50 亿元,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中国境内依法公开
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交易所上市权证(其中只允许通过持有股份配送
或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方式获得权证,不允许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权证)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
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试行
办法》的规定。交易完成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
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投资比例:
(1)权益类品种(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 0-95%;其
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3%。
(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一年以上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0-95%。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一年内到期的央行票据、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5-100%。
五、存续期限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经批准可以展期。
六、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 1.00 元/份。
七、首次参与最低金额
不低于 10 万元。
八、管理人参与事宜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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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截止日委托人所认购集合计划资产总
额的 5%,但不超过 5000 万元。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包括展期),管理人自有资金参
与的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2、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享有与委托人持有份额相同的收益分配权力。在存
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所得的分红收益归管理人所有,分配给管理人,不
再转增份额。
3、管理人以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到期时的资产,对推广期参与并连续持有至
5 年到期,且到期日单位份额累计净值(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低于计划单位面
值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补偿,直至其差额(指单位份额累计净值与计划单位面值的差
额)全部弥补或自有资金期满时的资产补偿完毕为止。管理人存续期间取得的业绩报
酬和自有资金的收益不承担补偿责任。
九、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符合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资金);
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含管理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
计划的成立日。
若推广期尚未结束,如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已达到50亿元且人数不低于2人(不含
管理人),则推广期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同时本集合计划成立。
推广期结束,如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
抗力,管理人应将参与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委托人,当事人之间互
不承担其他责任。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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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一、推广期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
在启动后 60 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
准。
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公开推广,推广机构为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
集合计划推广公告及当地推广网点的公告。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
划,并及时公告。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代理推广城市(网点) ,并
另行公告。
三、参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管理人或推
广机构客户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四、推广期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为 50 亿份。
五、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 1.00 元/份。
六、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 1.00 元,等同于面值。
七、推广期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需备足参与资金。
3、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且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在目标规模内,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
限。
4、参与申请受理完成后,委托人不得撤销。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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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广期参与程序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集合计划。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金额。
(2)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署风险揭示
书、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提出参与申请。
(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委托经受理后不得撤销。
(4)推广期间不设置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5)东莞证券下属营业网点不直接收取委托人的参与款项。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并以推广机构出具的交款凭证为委托人
出资的最终依据。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
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
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额度分配、时间优先”的原则
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将剩余额度在推
广机构进行分配,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的当天,按参与时间的先后进行确认,参与
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 T+2 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
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九、参与费率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参与金额的不同缴纳参与费用,具体费
率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 100万元 1%
100 万元 ≤参与金额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 参与金额 0
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费=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十、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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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
单位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资金利息)÷单位面值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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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首次开放日为集
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此后的其他存续期开放日为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规
定,并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
前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参与、退出的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
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或者指定
的推广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推广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参与、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
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参与”原则,即集合计划开放日参与以金额进行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下午 15:00)以前撤销;
4、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累计
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
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开放日参与的程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及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2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首次开放日为集合计划自成
立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此后的其他存续期开放日为每月 20 日,遇节假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
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应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代理推广网点签署《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
若委托人是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程序同前述推广期参与程序。
2、参与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推广网点取得 T 日参与申请成交确认单,
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联系并进行核实。
3、参与的金额约定
对于在申请日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
整数倍;对于在申请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元,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开放日内可多次参与,累计参与
金额不设上限。
4、参与费率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缴纳的参与费率同推广期参与费率。
5、开放日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资金按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折算为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③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参与份额已经达到50亿份;
④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参与可能对现有委
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⑤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参与;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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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⑦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
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退还给委托人,期间不计利
息。
当发生上述第①、②、③、④、⑥、⑦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在向证监会及所在
地派出机构通报后,当日立即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⑤、⑧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须遵照以下程序:
①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
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②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③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致函托管人协商;
④托管人必须以正式函件表明其同意与否;如托管人明确不同意,则管理人在开
放期内对参与申请需正常办理;
⑤如果托管人明确表示同意,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
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和托管人的同意函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⑥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公告。
在导致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原因消失以后,集合计划必须重新接受参与。在暂停或
拒绝参与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结束、
集合计划重新接受参与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
接受参与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五、退出原则
(1)“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委托人申请退出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
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并
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退出的程序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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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
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推广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应指定参与时的签约银行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收款
账户,委托人 T 日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
合计划托管人于 T+5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代理推广机构
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退出的份额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
划单位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
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退出集合计划的清算价格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开放日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
准进行交易。
6、退出费率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年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365 天 1%
365 天≤持有期限<730 天 0.5%
730 天≤持有期限 0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退出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退出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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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退出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业绩报酬)×对应的退出费率
7、业绩报酬费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将根据其退出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情况提取业绩
报酬,业绩报酬从资产中提取,以现金方式支付。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请参看本合同第12节“业绩报酬”。
8、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时以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业绩报酬后的实际
金额支付。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 R<4%时: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退出费
② R≥4%时: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业绩报酬-
退出费
退出申请日(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9、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时,需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10、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
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
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
出现上述第③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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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退出份额确认超过上一日
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退出。
②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
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退出、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的
退出程序办理;
? 顺延退出: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
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
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如
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发
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12、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
强制退出处理;
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其所拥有的本集合计划的
份额被司法机关强制要求退出。
13、其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经与托管人商议一致,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退出公告。
具体程序安排明确如下:
1、发生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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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管理人需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2、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3、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致函托管人协商;
4、托管人必须以正式函件表明其同意与否;如托管人明确不同意,则管理人在开
放期内对退出申请需正常办理;
5、如果托管人明确表示同意,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
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和托管人的同意函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6、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退出的公告。
暂停退出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退出期间结束、集
合计划重新接受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接
受退出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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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委
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应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自申请
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委托人在变更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等业务的推广机构(网点)时,推广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三、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依法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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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一)指定资金账户
指定资金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
合计划的资金划款。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如因故
造成变更或撤销账户的,委托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推广机构,并根据推广机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二)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托管账户的名称为:“旗峰 2 号积极配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办理对应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
关业务。托管银行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
资金账户相互独立。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分别为: “东莞证券—工
行—旗峰 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
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
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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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一、资产托管协议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资产应交由托管
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
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资产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合同与托管协议出现冲突,以托管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
能有充分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试行办法》 、 《实施细则》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和有关法规的
规定,托管人应自合同生效日起,对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资产净值计算、管理人管理费、托管费的
计提和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资产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管理人应自本集合
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达到合同要求。
1、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试行办法》 、 《实施细则》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或托管协议、说明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
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
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如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或托管协议,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和自有
资产分账管理、是否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持有人的收益、退出款项和清算资产分配等资金划出托管账户等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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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
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管理人应
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试行办法》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管理人认为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试行办法》 、 《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赋
予管理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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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
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
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
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等,
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
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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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
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五、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无需事先委托人同意。
管理人在报经证监会同意后,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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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
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减去单位份额分红金额后不得
低于份额面值(1.00 元/份);
(3)在符合上述分配原则的条件下,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资产的运作情况决定分
配次数,但每年至少应分配收益一次,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
利润的 60%;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年度收益分配需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未做选择的默认是
现金分红,委托人须在权益登记日(R 日)之前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
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
单位;选择现金方式的,注册登记机构将现金红利款划入代理推广人备付金账户,再
由代理推广人划入委托人账户。
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选取现金分红的方式。管理人从本计划中分红所得
的现金将不再继续参与本计划。
五、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所有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六、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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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管理人至少在 R-5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旗峰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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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
绩报酬,业绩报酬从资产中提取,按累进方式计算,以现金支付。下文中的“结算日”
指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到期日。
%100
365
××=
TC
BA
R
- 年化收益率
A= 结算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B= 参与日或上一收益分配结算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C= 参与日或上一收益分配结算日单位资产净值
T= 份额持有天数或收益分配间隔天数
业绩报酬计算方式:
年收益率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4% 0
R≥4% 15%
()
365
%15%4
T
RKE ××?×= 业绩报酬
E= 业绩报酬
K= 退出份额×参与日或上一收益分配结算日单位资产净值
T= 份额持有天数或收益分配间隔天数
例:某委托人结算日持有份额20,000份,全部申请退出,其持有期限为18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