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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0年第二季度)托管报告

2010-07-21 00:00:00
本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在托管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各项法规规定,对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计划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在报告期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计划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二0一0年第二季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