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 号)资产管理合同》和《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资产托管协议》,在托管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 号)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2010 年7 月1 日至9 月30 日,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 号)的投资运作、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计划费用开支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计划管理人所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的《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 号)》2010 年第三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