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浙商金惠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浙商金惠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在托管浙商金惠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各项法规规定,对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7月1日至2010 年9 月30 日计划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
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了《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浙商金惠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计划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浙商金惠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二0 一0 年第三季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二0 一0 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