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司研究决定,同意陈志坚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广发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3 号)》投资主办人职务。《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
号)》将由另一投资主办人陈捷先生单独管理,孙竹先生作为投资助
理协助管理。
上述事项我公司已向监管机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