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在托管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各项法规规定,对浙商金惠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划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在报告期内,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遵守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浙商金惠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计划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浙商金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二0一0年第四季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