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先锋6号II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先锋6号II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自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根据《东方红一先锋6号II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五条“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1%”约定,以自有资金l,239,704.60元人民币参与本集合计划。此自有资金已于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按照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集合计划合计成立份额为123,970,460.35份,其中有效认购资金在设立推广期间的银行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计58,805.75 份,已分别计入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账户。本集合计划合有效认购户数为100户。
根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东方红—先锋6号II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东方红—先锋6号II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集合计划已符合成立条件,于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委托人提供东方红—先锋6号II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账单。委托人亦可于
集合计划成立后,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注册登记费用、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按有关规定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根据《东方红—先锋6号II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东方红一先锋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年1、4、7、10月的最初5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申购集合计也可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具体安排请查阅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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