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灵活成长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一、重要提示
1、创金灵活成长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已经于 2011年05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创金灵活成长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15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本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创金灵活成长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创金灵活成长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创金灵活成长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推广网点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表示推广网点确实接受了参与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 集合计划名称:创金灵活成长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集合计划存续期限:自成立之日起3年,经批准可展期。
4.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5. 最高规模:本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1亿份。客户人数在200 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6. 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追加认购时,每笔参与申请不得低于1万元(含参与费),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7. 开放期:计划成立满六个月后的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为计划的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
8. 自有资金参与:我公司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9. 本计划的合同、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从2011年6月7日起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本计划的推广,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计划的验资、设立工作。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可登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或拨打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或到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咨询参与事宜。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该投资者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本计划将通过第一创业证券的各证券营业网点、兴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进行推广发售。
1、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楼
公司网站:www. firstcapital.com.cn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15.9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25832583
2、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区154号
成立时间: 1988年7月20日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注册资本:59.92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六、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1、管理人简介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楼
公司网站:www. firstcapital.com.cn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15.9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2、托管人简介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区154号
成立时间: 1988年7月20日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注册资本:59.92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3、推广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兴业银行(同上)及第一创业证券(同上)下属营业网点,负责具体的推广销售事宜。
4、相关服务机构
本计划的相关服务机构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七、本集合计划的成立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推广期结束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方可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参与客户不少于2人;
4)符合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5日内,管理人应将集合计划的推广、合同签订、验资和计划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推广期内,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份额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本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1亿份。客户人数在200 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全部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2、本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宣布该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该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