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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无风险”基金3年变1.5万 女子告银行欺诈

2011-07-20 13:35:00
  一市民在银行购买了两万元理财产品,事隔3年多,待其取款时却发现财产缩水了,两万元只剩下1.5万元。该市民遂以银行未提示风险,涉嫌商业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市民诉求。

  本市女青年曹某诉称,2007年9月10日,她听公公说本市某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有一种新的理财产品特别好,既没有风险,还比存款利率高。曹某当时正好有两万元准备存款,于是马上到该银行买了两万元基金,当时基金净值每份为1.023元。在银行大厅看宣传材料时,曹某没感觉有什么风险,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也没有提示过有风险。可在办完购买手续收到凭证时发现在左上角有一种特别提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可能遭受损失。曹某随即就此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对方解释称只是一种格式,什么时候用钱提前一天办理赎回手续即可。2010年12月8日,曹某公公取款时却发现每份基金的价值大大缩水,每份基金净值降为0.785元,两万元基金只剩1.5万元左右。曹某为此多次找银行方解决问题,但对方不予理睬,曹某遂以银行方涉嫌商业欺诈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其本金两万元及3年零4个月的银行同期利息。

  诉讼中,被告银行辩称,其在与原告所签的业务凭证上已明确标明了基金有风险,投资可能遭受损失,以及基金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基金的未来业绩,基金单位价格及其收益可升可降,银行对基金投资的盈亏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其已对所出售的基金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基金业务申请书上已写明了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而且原告购买基金后,截至2007年11月1日,有20余次基金净值超过原告购买时的基金净值,原告始终没有赎回,后在2010年12月欲赎回基金时,基金贬值。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为大专文化,做管理工作,其在被告处观看了基金的宣传材料,可见其对基金的收益及风险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且以原告自身的条件和素质,也应对基金属投资理财产品有一定风险这一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其与公公商量后一起购买,说明了对基金的了解和认可。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基金了解后开立账户并购买基金亦是自愿行为,所以其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有商业欺诈行为,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