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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金航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1-09-09 14:36:18

中航金航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管理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设立中航金航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文号:证监许可[2011]1358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本公告仅对本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中航金航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中航金航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航金航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在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010-84803362)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5、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集合计划名称:中航金航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集合计划管理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4、集合计划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年。

7、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8、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内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9、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0、参与费用:参与费用用于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和存续期参与的费率相同,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参与费率与参与金额成比递减,最高不超过1%。不同金额的参与费率见下表:

参与金额(M)

参与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6%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1000元/笔

 

参与费用将用于支付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费、注册登记费、验资费、律师费等费用,不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11、最高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1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及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募集规模为10亿份(包括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12、开放期:本计划计划2年存续期均为封闭期,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

13、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主要利用行业背景优势参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 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品种。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在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收益。

14、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 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

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大宗交易、分级基金套利、ETF套利以及拥有现金选择权的权益类金融产品,不主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3个月内到期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5、投资比例:

(1)权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资于新股申购、大宗交易、分级基金套利、ETF套利以及拥有现金选择权的权益类金融产品等除定向增发之外的所有权益类金融资产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0%;

16、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17、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18、退出费:本计划的退出费率为0%

19、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满一年时分红一次,分配将在季报或年度报告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第二年达到分红条件时每季度分红一次。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可登陆中航证券网站(www.avicsec.com)或拨打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010-84803362)或到各推广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本计划将通过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直销和代销机构进行推广。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公告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6776133

传真:0791-6776103

网址:www.avicsec.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192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六、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开立

本集合计划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基金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深圳基金账户可由推广机构为投资者代为办理开立。

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开立的具体流程如下:

1、推广机构应审核投资者申请开户所提供的以下材料:

(1)机构投资者开户

这里所指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户申请表;

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指定收款银行账号;

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过深圳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提交深圳基金账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而没有深圳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带上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以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为基础证券账户代为申请开立深圳基金账户;没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代为开立深圳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开户

个人投资者指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审核以下材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过深圳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提交深圳基金账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而没有上深圳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提交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以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为基础证券账户代为申请开立深圳基金账户;没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代为开立深圳基金账户;

③投资者填写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户申请表。

2、推广机构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的业务人员须仔细核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该予以拒绝。

3、T+2日,投资者可以到原开户的推广机构打印开户确认书。

七、推广期参与

1、投资者办理计划参与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及身份证原件。

(2)机构投资者:

加盖预留印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2、T+2日,推广机构将经确认后的有效参与金额全额(含参与费)划至指定专户。

3、推广机构在接到TA系统的确认信息后,将无效的参与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

4、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成立,TA系统进行登记过户,并将登记过户信息发送给推广机构。推广机构在收到信息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与参与成功的投资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或提供条件使投资者可以查询。

5、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不成立,TA系统计算应退还投资者的参与款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并将数据发送给推广机构,同时通知托管银行将相应款项划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投资者账户。

6、推广机构负责存档保管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留存的全部书面材料。

 

八、本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符合下列条件:

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3、      委托人不少于2人;

4、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在计划的推广期,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九、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管理人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6776133

传真:0791-6776103

网址:www.avicsec.com

 

(二)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192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7089307

传真:010-67089307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宾   魏汝翔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