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0年6月12日成立,募集资金规模为200,007,000.00元。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第(二)条“参与原则”第8项第2款约定“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网站(www.ebscn.com)上披露。”
结合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征求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上述条款赋予管理人的权利,我司拟于即日起修改本集合计划第四章“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第(二)条“参与原则”第3项第3款的约定,即删除“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只接受份额持有人的再次参与。集合计划规模缩减至最低存续规模1亿元的首日,管理人即向份额持有人发追加资金函”。
据此,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接受新的投资者参与。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