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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展期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2-03-14 14:56:32

【文章正文】

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及延长存续期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90号)。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延长存续期(展期),同意将本计划存续期由原来的五年变更为无固定存续期限。

我公司作为本计划管理人,现将本计划展期的具体流程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现展期的条件

本计划实现展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证监会核准本计划延长存续期的申请;(已满足)

(2)委托人在指定时间到原申/认购网点签署展期新合同;

(3)截止2012年4月6日24点签署展期新合同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持有本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其他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本计划将于2012年4月7日实现展期,本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延长。如果本计划未满足上述条件,将无法实现展期,则本计划将于2012年4月6日到期终止,我公司将办理本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等事宜。如因证券停牌等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予以披露。

二、展期办理时间

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时间内”)为本计划展期办理时间,委托人可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公司(原中信金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展期,同时也可以办理本计划参与和退出业务。

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客户如果同意本计划展期,请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署展期新合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中信证券3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手续,签署展期新合同不收取费用。

三、展期流程

1、对于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的老客户

请携带有效证件前往原认/申购参与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采取电子合同方式签署展期新合同(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签署展期新合同。

2、对于已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的客户

既可以到原认/申购参与网点的柜台签署展期新合同(携带有效证件同上),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签署展期新合同。

3、拟申购参与本计划的新客户或追加申购参与本计划的客户

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同上)到推广机构指定网点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展期事宜,具体展期办理流程参见上文1)、2)。

4、拟办理退出本计划的客户

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5、对于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公司(原中信金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渠道参与的客户

(1)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公司(原中信金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网点开立中信证券集合计划TA账户,同时在该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采取电子合同方式签署展期新合同。(如果有任何疑问请拨打010-60836688进行咨询);

(2)到原认/申购网点办理转托管业务,办理转托管申请委托;

6、以上业务办理均需提供规定的有效证件

(1)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仅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及中国护照;

(2)机构投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本计划实现展期后,其持有的份额将自动展期。如果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展期新合同,将被视为不同意本计划展期,其份额将在原存续期届满日(2012年4月6日)自动退出本计划,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将按照2012年4月6日的本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对应的资产净值,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出事宜。

客户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得以展期的前提是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原认/申购参与网点内签署展期新合同。即使前期已经签署《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合同变更征询函》的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展期新合同的,仍将被视为不同意本计划展期,其份额将在2012月4月6日自动退出本计划。

敬请委托人关注,并做好财务安排,如有疑问,敬请咨询:

(1)管理人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管理人全国客户服务电话:010-60836688;

(3)管理人各地营业部;

(4)各代销机构指定网点。

4、设立封闭期限

本计划如依法实现展期,将自2012月4月7日起进行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封闭以完成展期的验资工作。在该封闭期内,本计划不接受参与或退出申请。封闭期具体内容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展期前后合同对比

委托人签署的展期新合同是对展期前合同的变更,一经签署并满足生效条件后,将取代展期前合同。展期前后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不再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

(2)改为电子合同方式签署。

经过公证后的展期新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将在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上披露。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