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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及注册登记机构变更等事宜的公告

2012-03-20 14:56:33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号)(以下简称“批复”),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理财2号”或“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前期公告的程序进入展期运作流程,并将自2012年3月23日起进入展期封闭期,用以办理登记结算机构转移、验资等事宜,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自2012月3月23日起实行10个工作日的封闭期(即从3月23日至4月10日),用以办理登记结算机构转移、验资等事宜。在该封闭期内,本计划不接受参与或退出申请。上述封闭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将于2012年4月11日起按照《中信理财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及合同变更)》(以下简称“《新合同》”)的约定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

二、为了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和注册登记业务的专业化、集中化的发展趋势,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新合同》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拟将中信理财2号的注册登记业务于2012年3月23日移交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办理。移交过程中, 中信理财2号委托人持仓会出现虚增的情况,即:账户上将会出现多于原份额1倍的中信理财2号份额数目;移交结束后恢复正常;最终份额以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登记的份额(代码为:900013)为准。

移交后,中信理财2号计划代码更换为:900013,注册登记人更换为:99中登沪市,账户使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持有份额不变;管理人将中信理财2号注册登记职责移交给中登后,持有人可在推广机构处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查询、交易;

三、本集合计划风险准备金在第二个计算周期(2009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2日)的相关补偿事宜根据《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详见附件)办理,并将另行公告。

四、根据《关于办理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及合同变更等相关事宜的公告》(2012年2月20日发布)通知,对于(1)截至2012年3月22日未前往原认/申购参与网点内签署《新合同》的老客户,以及(2)原持有产品账户信息与中登账户信息及电子合同信息作比对(包括:客户姓名、客户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销机构代码)核定不通过的老客户,管理人将视同您不参与本集合计划展期工作,并对您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做到期清算处理。欢迎您在本集合计划展期封闭期结束后的2012年4月10日起按照《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展期后仍不收取参与费用。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原合同风险准备金相关条款(《原合同》第十八节)

(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

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日从管理费中计提20%作为风险准备金,该资金归管理人所有,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仅用于补偿满足持有到期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

(二)持有到期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只有两个计算周期。第一个计算周期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到第三年的对应月对应日止(即第一个计算周期的到期日,到期日为非开放日的,非开放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视为到期日);第二个计算周期自第一个计算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到本集合计划的到期日。在每一个计算周期内,如遇集合计划终止,则集合计划的终止日就是本计算周期的到期日。

持有到期指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在某一计算周期之前就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在该计算周期内没有退出。

(三)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支付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风险准备金按照下面的原则使用与支付:

1、在每个计算周期期末,如果本计算周期年均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p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则用部分或全部风险准备金补偿满足持有到期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使得上述集合计划份额在本计算周期的年均投资收益率尽量达到但不超过p,且补偿数额以截止本计算周期末的风险准备金总额为限。

(1)p=本计算周期第一个工作日的三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年利率(税后)。

(2)本计算周期年均实际投资收益率=(本计算周期期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额累计净值-本计算周期期初第一个工作日每份额累计净值)/本计算周期期初第一个工作日每份额累计净值/(本计算周期的天数/365)。

(3)本计算周期每份额获得的风险准备金补偿=Min(截止本计算周期期末的风险准备金总额,满足持有到期条件的总份额的收益不足总额)/满足持有到期条件的总份额。这里,函数Min{x,y}是指x,y中的较小者。

(4)满足持有到期条件的总份额的收益不足总额=(p-本计算周期年均实际投资收益率)×本计算周期期初第一个工作日每份额累计净值×满足持有到期条件的总份额×(本计算周期的天数/365)。

2、补偿给本计算周期满足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于本计算周期结束后前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持有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在每一个计算周期,如果风险准备金在补偿持有人后还有余额,则自动归入下一个计算周期。

4、在集合计划终止后,风险准备金余额(若有)归管理人全权支配,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