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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2-09-03 14:56:34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2012年8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83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四)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五)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六)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为避免推广期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参与资金最低限额,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参与费)。对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壹仟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2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满2个月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集合计划持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在开放日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合同和说明书安排了巨额退出、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等措施来控制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七)收益分配: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截至每季度末,如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元,集合计划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集合计划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但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参与、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2012年9月10日(含)起,并在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可拨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10-60836688)或至各推广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咨询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城市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长沙、常州、成都、大连、东莞、佛山、广州、海门、合肥、惠州、南京、启东、如皋、上海、深圳、沈阳、石家庄、苏州、太原、唐山、天津、无锡、芜湖、武汉、西安、襄阳、徐州、镇江、中山、南宁、海口、汕头、昆明。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咨询电话:95558

联系人:单峰

电话:010-65557078

传真:010-65550827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城市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杭州、绍兴、嘉兴、温州、台州、丽水、南京、泰州、扬州、常州、无锡、南通、镇江、苏州、广州、佛山、江门、惠州、珠海、东莞、深圳、石家庄、保定、沈阳、抚顺、葫芦岛、天津、唐山、大连、鞍山、青岛、威海、烟台、潍坊、济南、淄博、济宁、东营、武汉、襄樊、西安、宝鸡、兰州、长沙、郑州、洛阳、焦作、南阳、安阳、成都、昆明、曲靖、大理、重庆、贵阳、合肥、芜湖、安庆、蚌埠、太原、大同、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南昌、萍乡、南宁、柳州、乌鲁木齐、福州、泉州、莆田、漳州、厦门、哈尔滨、长春。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三)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咨询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愐�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城市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杭州、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绍兴、柯桥、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衢州、丽水、宁波、邱隘、溪口、南昌、宜春、赣州、福州、泉州。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四)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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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推广期满,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推广、设立情况及验资报告。

2、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参与资金必须全部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3、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人民币1,101,690.84万元)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层

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二)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三)推广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邮编:100033

电话:010-58598888

联系人:朱立元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