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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修改《国海收益精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告

2012-11-02 14:56:35

尊敬的委托人:

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进行了修改,废止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原《国海收益精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部分内容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完全一致,我司拟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原《国海收益精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条款如下:

一、 所有条款中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调整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 根据实际情况,合同第七条管理人名称由"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第十条3,投资比例增加一段"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以明确因证券公司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超标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四、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之规定,展期由原来需要获得证监会核准调整为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据此,对合同第十三条2展期的方式调整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以对集合计划进行展期。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集合计划,或继续持有展期后的集合计划份额。"

第十三条3(1)展期的申请、第十三条(2)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3)展期的实现、第十三条(4)展期的失败依次调整为:

(1)展期程序的启动

若要本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应在与托管人就展期达成一致意见后, 应在存续期届满前(不含届满日),在推广机构网站以公告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

(2)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处理办法

公告后,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以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期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未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期办理退出手续或公告日后不再有开放期的,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当日的单位净值计算其资产及收益并退回委托人账户。

(3)展期的实现

原存续期届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之日展期。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推广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告。

(4)展期的失败

原存续期届满时,若本集合计划不满足展期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展期失败,按本合同约定到期终止。

五、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合同第四十七条 2、3、4中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调整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时间中的"60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月"。

根据《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合同四十七条5、6中的"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调整为"向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根据《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合同第四十九条2调整为"2、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实施细则》删除了原《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计划资产净值不得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及第四十九条"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规定。有鉴于此,并根据《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将合同第五十七条1及《集合计划说明书》17.1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1调整为"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2人(不包括管理人)",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八、根据《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合同第五十八条3调整为"管理人于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九、为了使原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持一致,合同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本合同附件《国海收益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原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相关内容,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准。"

十、根据《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合同第六十七条调整为"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应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一、合同增加第七十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如有上述情况,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前述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上述修改属合同变更事项,我司拟就该事项征求委托人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属征求委托人意见阶段。委托人同意本合同修改的,在征求意见阶段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司与中信银行将统一安排委托人签署合同。如合同得以成功修改,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拟将合同修改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设为特别开放期,该开放期仅接受退出,不接受参与,委托人可以在该期间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感谢您支持,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