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关于齐鲁金泰山2号抗通胀强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2-11-15 14:56:35

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管理的“齐鲁金泰山2号抗通胀强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0年7月16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拟变更《齐鲁金泰山2号抗通胀强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齐鲁金泰山2号抗通胀强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如下:

一、《齐鲁金泰山2号抗通胀强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一)变更合同依据。

原合同中第一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

拟更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文中其他涉及“试行办法”部分均修改为“管理办法”。

(二)变更关联方证券。

1、原合同中第三十六条中“7、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中”

关联方证券指“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拟将关联方证券更改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2、原合同第三十九条中“5、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

拟变更为:“5、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

(三)原合同第三十六条中信息披露备案对象变更。

原合同中第三十六条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第四十六条中清算报告,第五十七条合同变更报告对象均为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拟将备案对象变更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变更展期安排

将原合同第四十四条中集合计划展期部分报证监会审批,根据新规定修改为备案。具体条款见附件修订合同第四十四条。

(五)变更终止条款

原合同中第四十五条中合同终止条件中“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计划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

拟修改为“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二、《齐鲁金泰山2号抗通胀强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一)变更说明书依据。

原说明书中重要提示中“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定制作 ”

拟更改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文中其他涉及“试行办法”部分均修改为“管理办法”。

(三)变更关联方证券。

1、原说明书中第三部分第(四)关联交易中“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是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拟将关联方证券更改为“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是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

(四)变更投资限制。

1、原说明书中第九部分“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但若本计划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回购事宜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1、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原说明书中第九部分“5、本公司管理人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删除

3、原说明书中第九部分“6、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及与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拟修改为“6、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及与计划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

(五)原说明书增加回购估值方式

说明书中第十一章第(七)部分第4条增加“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六)变更展期条款

将原说明书第十五条中集合计划展期部分报证监会审批,根据新规定修改为备案。具体条款见附件修订说明书第十五章。

(七)变更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条件

原说明书中第十六章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2、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计划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

拟更改为“2、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八)变更信息披露对象安排

原说明书中对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清算报告,合同变更报告对象均为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拟将备案对象变更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通知安排

齐鲁证券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敬请委托人关注。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齐鲁证券将于11月19日临时开放本集合计划,期间委托人可以自由退出集合计划。保障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退出的权力。

未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视为认同本次合同修改内容。

合同变更生效日期为11月20日。

特此公告。

齐鲁证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