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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德胜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2013-04-02 14:56:37

尊敬的投资者: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首创证券德胜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必须:

1、请您务必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请您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且已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3、请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债券类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三、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将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相关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合同变更风险

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变更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网站公告和信函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接受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在本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前,若有任意一位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则管理人不得变更合同,并公告本次合同变更未成立。

在本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后,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按相关规定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

(七)技术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八)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九)对账单风险

本集合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收到对账单。

(十)本集合的特定风险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亿份(不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的规模上限0.9亿份(不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普通级份额的规模上限0.1亿份(不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推广期集合计划达到一定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停止认/申购。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或参与人数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计划的优先级或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少于1人时集合计划将终止,委托人可能面临停止投资的风险;

3、若普通级份额委托人未在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97元(M日)后下一个工作日9:30之前足额将追加增信资金划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集合计划将从M+2日日开始通过大宗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等出售计划成立日至前一日购入的资产进行变现。集合计划可能会承担强制平仓的损失。

4、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存在因普通份额委托人未追加增信资金而受损的可能。管理人无法保证普通份额委托人一定追加增信资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能会承担一定损失。

5、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颁布或修订,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与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更新或修改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修改内容。更新或修改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可能面临由于上述原因发生合同变更的风险。

6、除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颁布或修订以外的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向委托人邮寄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接受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在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前,若有任意一位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则管理人不得变更合同,并公告本次合同变更未成立。

在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后,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按相关规定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

7、集合计划参与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参与上述投资品种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稳定收益,从历史情况看,此类投资品种风险可控。但由于多种原因,上述投资品种的基础投资标的可能无法变现,使得上述投资品种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带来风险。

(2)由于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无公开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但存在成交不活跃的可能。上述投资品种可能无法及时变现,从而给本集合计划带来流动性风险,也可能因此带来延期清算的风险。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新的投资品种,其发行人往往为规模较小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现金流情况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偿付风险,委托人有可能面临债券违约、拒绝到期兑付本息的风险,导致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较高,明显高于现有普通公司债水平,因此存在企业无法支付足额利息的风险,从而影响本集合计划的净值。第三,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刚刚启动,市场容量小,因此存在流动性较为集中地风险,有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和净值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的防范。为应对以上风险,本集合计划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时,将严格遵守不超过资产净值40%的投资比例,并会对发行方的发债主题、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实地调研,形成分析报告。同时,随时密切跟踪发行人公司相关情况及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流动性情况,力争在风险出现前转让。如出现偿付风险,本集合计划将为委托人积极追偿,挽回损失。

9、电子签名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可能面临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故障以及委托人未能妥善保管密码造成他人冒充委托人登陆账户签署合同的风险。委托人应妥善管理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登陆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0、优先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份额不设开放期,委托人将面临不可参与退出的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集合计划不进行现金分红,优先级委托人到期才能获得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面临份额到期的价格波动风险。

(3)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优先级份额具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11、普通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普通级份额,亏损以普通级份额的资产净值承担。

因此,普通级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集合计划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集合计划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普通级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流动性风险

普通级份额不能赎回,从而带来风险。

(3)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普通级份额内含杠杆机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净值波动上。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收益分配风险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现金分红,普通级委托人到期才能获得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面临份额到期的价格波动风险。

(十一) 其它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参与失败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无论到帐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设立失败风险。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如基金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5)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集合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客户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由上可见,参与本集合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