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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3-04-23 14:56:38

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管理的“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09年8月13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经托管人同意,变更《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如下:

一、《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一)变更合同依据。

原合同中第一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

更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原合同第一条中“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82号)附件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惯例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定”,删除。

文中其他涉及“试行办法”部分均修改为“管理办法”。

(二)变更关联方证券。

原合同中第四十九条 “7、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中

关联方证券指“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将关联方证券更改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三)变更管理人联系方式

原合同中第七条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812号(邮编250061)

联系电话:0531-81776390

传真:0531-81776356”

修改为

“住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邮编:250061)

联系电话:010-5901371

传真:010-59013988”。

(四)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

原合同第十条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

修改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正回购、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增加“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

(五)变更认购条件

原合同第十三条中“2、认购和申购”中

“需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修改为“需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

(六)原合同第四十九条中信息披露备案对象变更。

原合同中第四十九条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中“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将备案对象变更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原合同第四十九条中“6、重大事项的披露”中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修改为“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抄送管理人所在地、资产管理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变更展期安排

将原合同第五十七条中集合计划展期部分报证监会审批,根据新规定修改为备案。具体条款见附件修订合同第五十七条。

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一)变更说明书依据。

原说明书中重要提示中“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定制作 ”

修改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文中其他涉及“试行办法”部分均修改为“管理办法”。

(二)变更管理人联系方式

原说明书第四部分(一)管理人介绍中“住所:济南市经十路812号”

修改为“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81776390”

修改为“联系电话:010-59013971”。

(三)变更关联方证券。

1、原说明书中第三部分第(四)关联交易中“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是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将关联方证券更改为“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是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

2、原说明书第九部分中“6、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及与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修改为“6、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及与计划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

3、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七)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中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修改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原说明书第三部分“(三)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与第七部分“(二)投资范围与资产组合比例”中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

修改为“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正回购、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并增加“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

(五)变更投资限制。

原说明书中第九部分1中“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但若本计划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回购事宜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修改为:“1、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变更参与金额限制

原说明书第三部分(九)集合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中说明书中“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修改为“追加参与金额不低于1000元”。

(七)变更展期条款

将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中集合计划展期部分报证监会审批,根据新规定修改为备案。具体条款见附件修订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八)变更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原说明书中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2、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计划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

更改为“2、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原说明书中集合计划清算程序中“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5个交易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修改为“集合计划终止日后5个交易日启动清算程序”。

3、原说明书中集合计划清算程序中“6、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修改为“6、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九)变更信息披露对象安排

原说明书中对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均为“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审计报告为“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清算报告为“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将备案对象均变更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通知安排

齐鲁证券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敬请委托人关注。

本管理人于5月13日至17日开放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如果对本次更改内容存在异议,可在开放期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未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则视同同意本次合同修改内容。

合同变更生效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

特此公告。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