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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证券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3-05-27 14:56:38

尊敬的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8日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8号)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取消了对于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的限制,亦即不再将“计划资产净值不得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规定为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之一。

鉴于此,根据《兴业证券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会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管理的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了变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合同》“第六十一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中,删除原合同中所约定的以下内容“(6)持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时”。

2、将“第七十一条 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中的 “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其参与金额不低于1亿元,集合计划方能存续。”修改为:“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集合计划方能存续。”

《兴业证券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也一并做了修改。

根据《合同》第七十三条的约定,本次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本次修订生效前按照《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本次合同变更公告生效后,新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客户需签署变更后的电子合同。

如有疑问,请致电客服热线咨询:95562。

附件:《兴业证券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2013年5月27日修订)》、《兴业证券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3年5月27日修订)》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