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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告

2013-07-01 14:56:39

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管理的“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08年12月18日,现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颁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对《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现公告如下:

一、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对合同变更方式做出了明确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指定网站公告后5个工作日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二、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原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第一条第4款:“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

更改为:“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

更改后的管理合同请参见附件1。

(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对相应部分也做了变更,更改后的说明书请参见附件2。

三、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同意本次管理合同的变更,请参见附件3。

四、退出方案的安排

不同意变更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可以在7月8日开放期间申请全额退出。委托人未在本次开放期内将全部份额退出的,视为同意变更。

五、合同变更的效力及生效时间

本公告及托管人对此次变更的回复函构成变更后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未在本次开放期内全额退出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合同,变更后的合同于7月9日正式生效。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次合同变更另行签字。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