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委托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或约定,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君享稳健债券”)合同条款变更公告即合同变更事宜已获得了托管人的同意。
本次合同变更了存续期规模上限;扩大了投资范围、调整了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了参与和退出的原则;变更了存续期限;调整了展期条款;变更了集合计划的终止条件;调整了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增加了新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等。
管理人对《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经履行君享稳健债券合同变更相应的程序之后,我公司对合同变更的后续事项做如下安排:
1、 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征询意见函发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同意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合同变更”),或传真至021-68872521,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cglgs@gtjas.com。
2、 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征询意见函发出二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不同意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合同变更”),或传真至021-68872521,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cglgs@gtjas.com,并自行退出本集合计划。
3、 委托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明示不同意变更,也未在上述时间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4、 明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与参与金额达到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按监管机构要求在公司网站发布合同变更生效公告,确定合同变更生效日,并履行相关合同变更报备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