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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3-10-11 14:56:40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或“托管人”)。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公告仅对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如欲了解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放置于本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cn)及各推广网点放置的《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3、本集合计划是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本集合计划将于2013年10月14日起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推广网点”、“推广机构”)公开推广。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间、成立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6、根据监管要求,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所参与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根据招商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评价体系,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风险等级如下:“中-1”,适合“进取型、增长型、平衡型”投资者。

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所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7、投资者欲参与本集合计划,需开立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推广网点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开户,如投资者开户未能成功则可导致参与申请失败。除法律法规及《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在一家注册登记机构中只能注册一个开放式基金账户。

8、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9、本集合计划的总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10、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纸质方式签署《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本次推广期间,若客户为首次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须前往推广机构签署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11、推广网点对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表示推广网点接受了参与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12、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为: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13、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65垂询参与事宜。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一、本集合计划推广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概况

1、名称:招商智远量化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3、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年。

(二)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三)推广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开户和参与业务。详见招商证券牛网——招商证券全国营业部列表。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65,或拨打各地区推广网点的咨询电话。

网址:www.cmschina.com.cn

(四)本集合计划规模及委托人数限制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亿份。上述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若推广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募集总额超出目标规模,推广机构将于T+1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T+1日对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额度,则由管理人对该笔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拒绝,对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参与资金将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五)推广时间安排

本集合计划将于2013年10月14日起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推广网点”、“推广机构”)公开推广,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间、成立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六)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的方式。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

(1)参与费率:0.5%

(2)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率+利息)/计划单位面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二、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账户要求

1、投资者需通过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参与本集合计划。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参与手续

1、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业务办理时间:具体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推广网点约定为准。

3、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在推广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如有代理人,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在营业网点签署或经过公证)及复印件。

4)填妥的申请表。

5)推广网点需要提供的其他开户资料。

4、根据监管要求,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所参与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根据招商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评价体系,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风险等级如下:“中-1”,适合“进取型、增长型、平衡型”投资者。

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所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5、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纸质方式签署《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本次推广期间,若客户为首次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须前往推广机构签署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6、注意事项:

1)有关详细的参与手续,请咨询各推广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参与,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参与手续

1、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业务办理时间:具体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推广网点约定为准。

3、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的开立

3.1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预留印鉴、指定银行账户;

6)在推广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7)填妥的申请表。

8)推广网点需要提供的其他开户资料。

3.2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招商证券TA开放式基金账户(“88招商证券”)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流程,以各推广网点具体要求为准。

4、根据监管要求,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所参与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根据招商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评价体系,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风险等级如下:“中-1”,适合“进取型、增长型、平衡型”投资者。

5、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纸质方式签署《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本次推广期间,若客户为首次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须前往推广机构签署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到推广网点办理开户;

2)有关详细的参与手续,请咨询各推广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

3)机构投资者如办理参与,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五、清算与交割

1、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2、本集合计划份额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完成。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1、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为: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2、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退还完毕后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网址:www.cmschina.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65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金融中心北座

负责人:林谦

联系电话:0755-25930416

(三)推广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网址:www.cmschina.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65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法人代表:张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