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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3-10-23 13:00:5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月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本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当前联接基金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28.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

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2. 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33. 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34. 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日、天:指公历日

40. 月:指公历月

41.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42. T 日: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4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

投资者申购场外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

人支付的现金

52.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场外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

5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之差。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千克为单位,公布不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

55.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6. 预收款: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时,

预先缴纳给基金管理人的一定金额的现金,用于实际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

5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及运作方式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提供以下三种认购方式的部分或全部: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投资人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

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募集期

间投资者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4、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应予以退还。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本基金在上市前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

算基准日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的 1/100

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

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

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予以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工

作日内发布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

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

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进

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说明。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实物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场内份额开始办理实物申购业

务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

的实物赎回业务。

在确定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投资人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场内份额时,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申

购,也可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者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的组合申购;投资人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

合支付赎回对价。其中,两种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不同的现金差额。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或赎回,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通过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

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

申购、赎回。

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办

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及确认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投

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投资人收取一定的预收款,用于进行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具体要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

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

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

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

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预缴预收款,否则场内

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

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预

缴预收款,否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

回申请一定成功。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或以申购

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

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

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公告适用的

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

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实物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进行调整。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所规

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和调整,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

赎回的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实物申购总规模

或实物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

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实物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

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

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

回开放时间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不收取佣金;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机

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5、与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

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通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

理。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相关办法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

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

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

回业务的具体日期。

在确定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采取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方

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及确认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如

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

足额的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

回申请一定成功。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

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

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

体公告适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和调整,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

赎回的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金申购总规模

或现金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

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现金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

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

回开放时间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5、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

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三、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申购、赎回场外份额的价

格以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向

投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成本。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

一种份额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

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入申请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

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

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 9、10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

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场外份额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8、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

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

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第 8 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投资人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

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场外份额的跨系统转

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

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按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进行赎回,并可场内交易。除

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办理本

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或成本,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

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

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

回原则及申购、赎回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

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

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

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制定并公布相

应的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

则。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

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未来,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向已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的投资人开放现金申购、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

现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符合基金服务机构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

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

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将退还给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30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

调整,交易规则的调整等);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更换前的安排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

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办理。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基金收益

分配等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

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

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为紧密追踪

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

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不足或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

约投资成本更低时,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

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

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

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

期权及互换协议),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

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

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调整,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

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表现,具有与上

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

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

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

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的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等因

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

率达到 0.5%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6、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

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的差乘以 100%。

剔除上市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额 × ∏i上市后第次基金份额折算时的折算比例 注: (1)∏i为连乘符号; (2 )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 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

实盘合约收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之比减去 1 的差乘以 100%。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

券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

比例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

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分的有关公告事项比照基金份额折算办理。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方式。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

现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符合基金服务机构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

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

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将退还给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

调整,交易规则的调整等);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

率达到 0.5%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

至多 4 次;

6、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

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的差乘以 100%。

剔除上市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额×∏i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时的折算比例

注:

(1)∏i为连乘符号;

(2)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收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之比减去 1 的差乘以 100%。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

券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

比例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

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

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

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的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等因

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

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

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

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调整,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字)

签 订 日: 年 月 日